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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首创性地提出市场经济为男女劳动者提供了新的、平等的经济、社会平台。但是,在劳务交易的具体运作中妇女劳动者却受到种种歧视,正当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为此,需要从经济、社会、政府、业主等方面努力加以解决,且首创性的提出建立妇女就业基金缓解妇女就业中的难题。
关键词:交易公平 妇女 权益保障
On the trading of equity and women’s interests of special rights protection
Huang Jinglin
Abstract:This paper proposed the first of the men and women workers for the market economy has provided a new,equal access to economic,social platform.However,the specific transactions in the operation of thewomen workers are subject to all kinds of discrimination,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are not effectively protected.To this end,the need for economic,social,government,owners and other efforts to solve them.And the first of the proposed establishment of women’s employment fund in alleviating women’s employment problems.
Keywords:Fair trade Women’s Rights rotection
【中图分类号】F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8)05-0017-03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出现大量的涉及妇女权益的相关问题,例如妇女就业歧视、妇女优先退休、优先失业以及工资待遇的不平等而使妇女权益受损害,妇女的特殊利益得不到保障等等。如何正确理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男女平等面临的新问题,即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与完善马克思主义的妇女观,是我国发掘妇女劳动者的潜力,更好地为社会、经济服务所必须进一步解决好的思想问题,也是我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妇女作用的基本理论前提。为了把握其理论内涵,特阐述自己之管见,共商榷。
1.市场经济中的交易规则为男女劳动者提供了新的经济、社会平台
劳务市场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最主要、最经常的形式之一,主要表现为以市场的公平交易活动的一系列交易运作,决定竞争胜负的是劳动者的素质和劳务价格,通过公平竞争使社会资源达到最优配置。与传统的经济体制相比,具有以下八个方面的特点:
1.1 交易行为的自主性。它是指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在社会法律关系的保护或得到社会的认可下,能够按照社会规则和自己意愿自主地进行交易活动。要顺利进行交易,就必须使交易主体的合法经济活动具有更多的自由,拥有更多的交易决定权,自主的决定交易的具体方式、时间、步骤,并且能够合法索取自己相应的利益。为了保障广泛存在的市场交易行为,促进市场的繁荣和经济的发展,作为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必然是促进自主交易,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形成一整套的经济自由、民主的经济管理制度,乃至政治制度。
1.2 各个交易主体在交易中具有责任、权利和地位的平等性。所谓交易责任的平等,是指在经济运作中,交易者拥有各尽所能的社会义务,以及相互履行以合同方式向交易对方所承诺等的经济、社会责任的平等。所谓交易权利的平等,是指交易合同的签订者都有按照自己意愿签订和执行合同的权利,以及按照经营、劳动成果取得相应的收益或报酬的民事权利。所谓交易地位的平等是指人们在经济交易活动中,交易主体之间的地位平等。交易主体责任、权利和地位的平等,是做好交易的前提条件,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之一。
1.3 交易活动的民主性。 它指交易者为了进行交易活动而享有平等地得到各种相关信息的条件和自由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利,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保障和制度保证。交易民主性是经济要素进行交易的重要前提性条件之一。
1.4 交易的社会管理法制化和经济主体行为的规范性。在市场经济中,交易行为的普遍而又复杂,无法进行具体行为的直接管理,只能依靠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一般性的、间接的管理,并且依据行政法规配之以适当的行政方法,进行间接的管理,所以,市场经济的社会管理呈现法制化和经济规范管理的特点。经济主体在经济的运作中,除了接受法律的强制和行政规制以外,还受到行业自律约束,因此,企业行为不仅呈现法律化的特点,还表现出行为的规范性。
1.5 交易主体自觉地遵守诚信等游戏规则。如果交易者在一次交易活动中违反了规则或欺骗了对方,他在以后的交易中这个交易者就会因为自己的失信而失去交易对方,失去交易机会,最终失去自己——交易者的身份和权利,最终的受害者将是失信的交易者自己。所以,交易者为了自己的利益必须遵守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实践自己的承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1.6 交易中通行着素质与价格、成本与盈利的相关规则。在交易中,交易的主体不仅要把交易的客体交换出去,而且要通过交易获取尽可能多的利益。交易对利益的追求,迫使交易主体必须寻求交易客体质量与价格、成本与盈利的均衡。
1.7 自主的交易要接受宏观的间接调控。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政府将凭借手中的物质力量适度的干预市场,影响市场的供求关系;在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下,交易主体将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政府的宏观调控,改变自己交易的内容、交易的状态或交易的过程,以达到新的交易的均衡。
1.8 交易的结果更多地取决于素质。由于交易的上述特点,决定了交易的竞争性。为了在竞争中取胜,交易者必须发掘自身的内部潜力,也需要充分利用交易的外部环境。其发掘、利用的程度和可能获得的结果,根本点则取决于交易者的知识、经验和能力。所以,在成熟、完善的市场体系条件下,交易的成败更多的取决于交易成员的素质。
综上所述,市场经济中交易运作的特性、原则与要求,促进了包括劳动力商品在内的各种经济资源实现优化配置。在劳务市场上,女性劳动者与男性劳动者一样都是重要经济、社会资源,在平等、民主、公平的原则以及相关要求的约束下,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其它社会经济资源的交易相比,不同之处在于男、女劳动者既是劳务交易的对象(自身劳动能力的所有者),她(他)们又是劳务交易的主体(劳动能力的让渡者),既享有市场经济带来的权利,又必须遵守市场经济的规则。劳动者要获得的是最高的劳务价格和较为优越的劳动条件,雇佣者追求的是最低成本和利润的最大化。由此可以看出,市场经济既不能偏爱女性,也不能袒护男性。市场经济把劳动者的主体性、自主性同时给了男女劳动者。妇女在劳务市场上,充分享有同男性劳动者一样的选择权和被选择权,享有并实现着劳动者人格上的平等,能够在劳务市场上根据市场的行情自由竞争,以适当的形式、合适的价格进行劳务交易,进行更多就业机会竞争和更多的职业的选择,体现出自己的素质和社会地位,自主的、合法的索取或保护自身利益,更多发挥自己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真正实现男女在过程与结果上的平等。即市场经济体制为女性劳动者提供了新的条件和新的可能,为妇女进一步的平等发挥自己在社会各个方面的作用提供了新的经济、社会平台。
2.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公平掩盖着妇女在经济、社会事务中实际上的不平等,损害了妇女的特殊利益
妇女群体由于历史的原因、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约束等多种原因而导致的整体素质不够,以及对妇女能力的片面认识或误解,导致妇女的就业问题不断出现。加上女性自身的特点(生育、哺乳等)造成使用成本的上升,使妇女在劳务市场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妇女的特殊权益(生育、哺乳等劳动力再生产中的责任与相应的利益)也不能得到恰当、有效的保护。
妇女的生育与哺乳等导致劳动过程的间断及其导致使用成本的相应上升,这不仅仅是妇女的个人问题,它也是劳动力的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产生的使用成本上升和劳动过程间断带来的问题,就不能仅仅由妇女个人承担,完全转嫁给妇女劳动者的使用者也不合理,而应由社会合理分担。由于如何正确处理这个问题还没有妥善地解决,也缺少相关规范管理,使妇女就业至少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具体表现日下:
2.1 妇女就业的性别歧视以不同的潜在形式存在,且有加大的趋势。在劳务市场中直接的明文规定不招收女性的情况,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和社会舆论的抨击下较为少见。表面上看来妇女就业更加自由、更加平等,而实际情况则有很大的反差。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状况下更甚。劳动力的供过于求造成了劳动力商品的“买方市场”,交易的主动权掌握在“买方”手中,业主的选择决定着劳动力商品的录用与否,以及如何录用。劳动者的选择权仅仅限于对业主选择结果的“被动的应对”——愿者上班,不愿者走人。业主在趋利倾向的推动下,利用就业选择权力的不对称和就业信息的不对称,在交易表面平等的假象下对劳动者进行更有利于自己利益的选择导致了性别歧视。例如不招收女性劳动者,或招收女性而不承担社会义务,或招收女性而不给同等的报酬等等性别歧视,损害了妇女的权益。也有部分企事业、工种存在妇女“优先”录用和特殊年龄段的妇女就业优先的现象, 其动机是业主可以降低劳务成本,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其利润中的一部分是以牺牲妇女的利益而取得的,这是对妇女的极不公平和利益侵占。
在资本有机构成规律的约束会引发企业就业弹性的下降;市场不断要求产品提高质量或更新换代的压力会加速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导致企业的技术水平提高和资本有机构成的进一步提高,引发就业弹性新的下降。劳动力的过剩造成妇女就业率的“优先”下降,再加上人们生育观念的改变而出现女性劳动力的供给增长呈上升态势。这种反向增长使妇女就业的不平等问题更突出,解决起来也更为困难。
2.2 政府行政干预的逐步减弱将会软化政府对妇女的行政保护,以及法律的滞后性加剧了妇女就业不公平等一系列问题。市场经济管理的间接性政府对女性就业的行政性干预,在较大程度上被交易主体的市场化就业行为所替代。政府对妇女就业的直接行政干预将遇到更多的问题和约束。另外法律的滞后性与作用的有限性也影响着对保护妇女权益,使妇女就业的不公平得不到法律及时、有效的支持与保护,成为法律管不成、政府无法有效干预的经济、社会问题。
2.3 男女收入的不平等持续存在。男女同工不同酬的存在由来已久,到目前为止,这个问题远远未能有效解决,其中的原由值得我们认真研究。由于政策的限制,我国在公务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中的男女同工同酬问题要小一些,但是在职务提升以及具体使用中的差异仍造成了一定的工资和非工资性差异,说明了女性获得“平等就业机会”的表面下,隐藏着事实上的就业性别歧视。同等的条件下女性的职务提升普遍难于男性。这就意味着管理、决策更多的是由男性做出的,从整体上看,是男性管着女性,女性在经济和政治上都处于从属的地位。
2.4 短期内无法清除歧视女性的伦理意识,加大了对男女的不平等。歧视女性的社会意识会误导解决社会、经济发展问题的办法。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及运用,特别是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男女的素质差距正在逐步缩小。但是,面对劳动力供给过度造成的就业矛盾,有人就提出了用“妇女回家去”或者“妇女的阶段性就业”的办法来解决。这个办法不仅荒谬、陈腐,而且缺乏科学依据,同时还会加大男女之间的不平等,并带来相关的社会问题。对女性的歧视和特殊权益上的损害,对低收入或离异的单身母亲来说则是灾难性的,这将使她们在经济等方面陷于困境,甚至走入社会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者的行列,还会形成包括子女抚养、教育等大量相关的社会问题,影响着经济、社会的运行质量。
3.加强对妇女特殊权益保障的相关对策
市场经济体制为妇女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较好的社会平台,为争取进一步的男女平等提供了可能。同时,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导致了显性和隐性性别歧视的存在,甚至在某些方面还加大了男女之间的不平等,损害了妇女权益和特殊利益的保护,同时也不利于发掘妇女劳动者的潜力更好的服务于社会。要解决好这个矛盾,不仅需要妇女们的自我奋斗,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还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共同解决好妇女就业中的相关问题,特别是对妇女特殊权益的保障,还需要进行更多的社会关注和制定有效的政策与措施。为此,笔者认为在以下五个方面需要有所为:
3.1 参加社会劳动仍然是妇女获得解放的一个重要的先决条件,也是保护妇女特殊权益的一个重要前提。只有获得了平等的机会,才有可能获得平等的过程;有了平等的机会和平等的过程,才有可能得到公平的结果。妇女要争取更多的平等,改变大量存在对女性的歧视,首先就要利用市场经济为实现男女平等提供的制度平台,根据经济发展的需求,更主动、更积极地参与社会劳动的各种机会的竞争,为发挥自己现有的劳动能力寻求前提条件,为尽可能平等地获得社会财富的分配权、占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寻求可能。同时更多的参与各项社会事务或活动,争取在更多的领域中获得平等的权利或保护女性的平等权利,也使妇女特殊权益受到保护成为可能。
3.2 利用各种机会、条件提高女性的素质,使女性获得全面的发展或提高,这是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特殊权益的根本方法。市场经济追求的是高质量、高效率、低成本和高效益,决定了劳务市场的歧视本质上不是性别的,而是对低效率、高成本、高浪费的否定,交易的成败以及相应的利益,主要取决于劳动者的能力及其努力的程度。要在更广的范围和更深的层次上改变妇女在就业机会上受到的歧视和利益分配上的不平等,就必须改变女性劳动者整体素质较低的状况,使女性在“德、智、体、心理、体能”诸方面获得全面的发展。
3.2.1 要进一步克服传统歧视女性的观念、意识、道德、伦理,完善女性的发展环境。为女性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3.2.2 要树立市场经济的男女平等观念,为自由竞争、自主选择、合理索取、最大限度发挥自身的作用和潜力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健全的过程中。尽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然是社会主义,其本质属性并没有变,但是社会经济运作方式和管理形式,行为规则和规范等等正在发生一系列的变化。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因此,市场经济中男女平等的观念首先要获得市场经济的认可,必须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原则的要求。市场经济承认个人能力的差异和相应的利益分配上的差别;允许并且提倡个人在信息的指导下,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等等。总之,市场经济承认个人禀赋和创造力的差异,承认利益差别,鼓励个人奋斗的“能力——竞争型”社会经济运作形态。个人利益取得的多少,要靠个人的聪明才智和努力奋斗,在利益的驱动下,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不断向社会索取,形成了人与人相互间的公平竞争,乃至同行、同业间的公平竞争。正是通过形形色色的竞争,推动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事务管理的不断完善,实施着公正的分配。女性要想获得全面的发展,首先就要克服自己思想障碍、心理上的扭曲,纠正由歧视女性观念形成的思维定势,克服不正确的“女性自我”。
3.2.3 要注意防范在市场经济中的误导而出现对女性新的歧视观念。为了利润而出现大量的有损于女性形象和观念的宣传、广告的效果是不容忽视的,造成社会伦理、道德谬误和心理的扭曲有可能是灾难性的。要引起妇女界乃至全社会的关注。
3.2.4 要加强女性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学习、宣传、教育,树立正确的女性理念,固化女性解决问题、战胜困难的思想基础。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教育要从孩童抓起,使女性从踏入社会的时候起,就具有与男性公平竞争的信心和决心,避免在孩童时期就已经形成陈腐的女性观,影响终生,难于矫正。这样也能够有效的改变现存的陈腐偏见,构筑男性与女性公平竞争的心理平台。二是加强生存、发展的基本技能的教育。借助政府的支持和社会的赞助,免费或极低的收费,搞好女性的国民教育和“后教育”,帮组女性学习各种生存与发展的技能。这也是当前妇女就业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只要有了技能或专长,才有谋生之道,才有可能获得男女的平等,也才能主动地维护妇女的特殊权益。
3.3 加强必要的法律和行政对女性特殊利益的保护。妇女的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社会问题的解决需要用社会的方法加以解决,女性的弱势地位长期受经济、社会环境所导致,其弱势的改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歧视女性的腐朽观念并不是能够轻易改变和迅速克服的,其造成的阻碍或后果的克服也需要一个长久、系统的过程。妇女的生育、哺乳不仅仅是家庭或女性个人的事情,它还是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环节和内容,是重要社会职能。利用行政的和法律的力量保护妇女的特殊利益,实际上就是维护社会的正常发展。为了保证社会的公平,减少社会发展中的阵痛,进行适当的法律保障和政府的行政保护也是十分必要的。《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有利于对妇女劳动者权益的维护,但是法律的滞后性以及法律的不完备性,需要完善或弥补,以加强对妇女劳动者的保护。
3.4 需要进一步用经济的方法来解决妇女的“弱势”,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企业乃至机关、事业单位不雇用或尽量少雇用女性劳动者,不遵守政府政策规定,置社会公德社会道义而不顾者有之。但是,从更深的层次上来研究,就会发现企业的做法也有其“必然性”。即不同的企业雇用女性劳动者的数量不同,其担负的由于妇女生育、哺乳带来的“社会成本”也是不同的。企业担负的社会成本的不合理,会影响该企业的竞争的能力和市场占有率,激烈的市场竞争使企业不愿意过多的分担非均衡的社会成本,影响甚至阻碍企业对女性劳动力的聘用。因此,妇女生育、哺乳的社会职能造成的社会成本的合理分担问题、经济问题只有用经济的办法才能获得最终解决。建立妇女生育和哺乳补偿基金、女性就业、再就业基金、基金和失业基金、女性离异救助基金是非常必要的,有利于合理解决用人单位负担不公平的问题。解决的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社会经济力量的整合,集中必要的资金建立各种妇女专项基金,多使用女性劳动者的企事业可以获得基金的适当补偿;不聘用或少聘用女性的企业也要为此付出交纳一定数量的基金的代价,形成利益与义务的均衡机制,使企事业自觉、自愿的聘用女性劳动者。即结果不仅为妇女就业提供公平的社会、经济平台,保护了妇女的特殊权益,也为企业的竞争提供更加公平的环境。
3.5 要加强女性相关学科建设,促使女性自身发展,也使社会更准确地、更科学地认识女性的特征及其能力,给女性劳动者一个更准确的生理定位和社会定位,促进女性劳动者的全面发展,以利于最大限度的发挥女性劳动者的智慧与潜力,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同时也在经济、社会的各项竞争中获得更多的平等和妇女特殊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交易公平 妇女 权益保障
On the trading of equity and women’s interests of special rights protection
Huang Jinglin
Abstract:This paper proposed the first of the men and women workers for the market economy has provided a new,equal access to economic,social platform.However,the specific transactions in the operation of thewomen workers are subject to all kinds of discrimination,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are not effectively protected.To this end,the need for economic,social,government,owners and other efforts to solve them.And the first of the proposed establishment of women’s employment fund in alleviating women’s employment problems.
Keywords:Fair trade Women’s Rights rotection
【中图分类号】F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8)05-0017-03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出现大量的涉及妇女权益的相关问题,例如妇女就业歧视、妇女优先退休、优先失业以及工资待遇的不平等而使妇女权益受损害,妇女的特殊利益得不到保障等等。如何正确理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男女平等面临的新问题,即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与完善马克思主义的妇女观,是我国发掘妇女劳动者的潜力,更好地为社会、经济服务所必须进一步解决好的思想问题,也是我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妇女作用的基本理论前提。为了把握其理论内涵,特阐述自己之管见,共商榷。
1.市场经济中的交易规则为男女劳动者提供了新的经济、社会平台
劳务市场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最主要、最经常的形式之一,主要表现为以市场的公平交易活动的一系列交易运作,决定竞争胜负的是劳动者的素质和劳务价格,通过公平竞争使社会资源达到最优配置。与传统的经济体制相比,具有以下八个方面的特点:
1.1 交易行为的自主性。它是指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在社会法律关系的保护或得到社会的认可下,能够按照社会规则和自己意愿自主地进行交易活动。要顺利进行交易,就必须使交易主体的合法经济活动具有更多的自由,拥有更多的交易决定权,自主的决定交易的具体方式、时间、步骤,并且能够合法索取自己相应的利益。为了保障广泛存在的市场交易行为,促进市场的繁荣和经济的发展,作为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必然是促进自主交易,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形成一整套的经济自由、民主的经济管理制度,乃至政治制度。
1.2 各个交易主体在交易中具有责任、权利和地位的平等性。所谓交易责任的平等,是指在经济运作中,交易者拥有各尽所能的社会义务,以及相互履行以合同方式向交易对方所承诺等的经济、社会责任的平等。所谓交易权利的平等,是指交易合同的签订者都有按照自己意愿签订和执行合同的权利,以及按照经营、劳动成果取得相应的收益或报酬的民事权利。所谓交易地位的平等是指人们在经济交易活动中,交易主体之间的地位平等。交易主体责任、权利和地位的平等,是做好交易的前提条件,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之一。
1.3 交易活动的民主性。 它指交易者为了进行交易活动而享有平等地得到各种相关信息的条件和自由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利,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保障和制度保证。交易民主性是经济要素进行交易的重要前提性条件之一。
1.4 交易的社会管理法制化和经济主体行为的规范性。在市场经济中,交易行为的普遍而又复杂,无法进行具体行为的直接管理,只能依靠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一般性的、间接的管理,并且依据行政法规配之以适当的行政方法,进行间接的管理,所以,市场经济的社会管理呈现法制化和经济规范管理的特点。经济主体在经济的运作中,除了接受法律的强制和行政规制以外,还受到行业自律约束,因此,企业行为不仅呈现法律化的特点,还表现出行为的规范性。
1.5 交易主体自觉地遵守诚信等游戏规则。如果交易者在一次交易活动中违反了规则或欺骗了对方,他在以后的交易中这个交易者就会因为自己的失信而失去交易对方,失去交易机会,最终失去自己——交易者的身份和权利,最终的受害者将是失信的交易者自己。所以,交易者为了自己的利益必须遵守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实践自己的承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1.6 交易中通行着素质与价格、成本与盈利的相关规则。在交易中,交易的主体不仅要把交易的客体交换出去,而且要通过交易获取尽可能多的利益。交易对利益的追求,迫使交易主体必须寻求交易客体质量与价格、成本与盈利的均衡。
1.7 自主的交易要接受宏观的间接调控。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政府将凭借手中的物质力量适度的干预市场,影响市场的供求关系;在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下,交易主体将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政府的宏观调控,改变自己交易的内容、交易的状态或交易的过程,以达到新的交易的均衡。
1.8 交易的结果更多地取决于素质。由于交易的上述特点,决定了交易的竞争性。为了在竞争中取胜,交易者必须发掘自身的内部潜力,也需要充分利用交易的外部环境。其发掘、利用的程度和可能获得的结果,根本点则取决于交易者的知识、经验和能力。所以,在成熟、完善的市场体系条件下,交易的成败更多的取决于交易成员的素质。
综上所述,市场经济中交易运作的特性、原则与要求,促进了包括劳动力商品在内的各种经济资源实现优化配置。在劳务市场上,女性劳动者与男性劳动者一样都是重要经济、社会资源,在平等、民主、公平的原则以及相关要求的约束下,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其它社会经济资源的交易相比,不同之处在于男、女劳动者既是劳务交易的对象(自身劳动能力的所有者),她(他)们又是劳务交易的主体(劳动能力的让渡者),既享有市场经济带来的权利,又必须遵守市场经济的规则。劳动者要获得的是最高的劳务价格和较为优越的劳动条件,雇佣者追求的是最低成本和利润的最大化。由此可以看出,市场经济既不能偏爱女性,也不能袒护男性。市场经济把劳动者的主体性、自主性同时给了男女劳动者。妇女在劳务市场上,充分享有同男性劳动者一样的选择权和被选择权,享有并实现着劳动者人格上的平等,能够在劳务市场上根据市场的行情自由竞争,以适当的形式、合适的价格进行劳务交易,进行更多就业机会竞争和更多的职业的选择,体现出自己的素质和社会地位,自主的、合法的索取或保护自身利益,更多发挥自己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真正实现男女在过程与结果上的平等。即市场经济体制为女性劳动者提供了新的条件和新的可能,为妇女进一步的平等发挥自己在社会各个方面的作用提供了新的经济、社会平台。
2.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公平掩盖着妇女在经济、社会事务中实际上的不平等,损害了妇女的特殊利益
妇女群体由于历史的原因、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约束等多种原因而导致的整体素质不够,以及对妇女能力的片面认识或误解,导致妇女的就业问题不断出现。加上女性自身的特点(生育、哺乳等)造成使用成本的上升,使妇女在劳务市场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妇女的特殊权益(生育、哺乳等劳动力再生产中的责任与相应的利益)也不能得到恰当、有效的保护。
妇女的生育与哺乳等导致劳动过程的间断及其导致使用成本的相应上升,这不仅仅是妇女的个人问题,它也是劳动力的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产生的使用成本上升和劳动过程间断带来的问题,就不能仅仅由妇女个人承担,完全转嫁给妇女劳动者的使用者也不合理,而应由社会合理分担。由于如何正确处理这个问题还没有妥善地解决,也缺少相关规范管理,使妇女就业至少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具体表现日下:
2.1 妇女就业的性别歧视以不同的潜在形式存在,且有加大的趋势。在劳务市场中直接的明文规定不招收女性的情况,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和社会舆论的抨击下较为少见。表面上看来妇女就业更加自由、更加平等,而实际情况则有很大的反差。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状况下更甚。劳动力的供过于求造成了劳动力商品的“买方市场”,交易的主动权掌握在“买方”手中,业主的选择决定着劳动力商品的录用与否,以及如何录用。劳动者的选择权仅仅限于对业主选择结果的“被动的应对”——愿者上班,不愿者走人。业主在趋利倾向的推动下,利用就业选择权力的不对称和就业信息的不对称,在交易表面平等的假象下对劳动者进行更有利于自己利益的选择导致了性别歧视。例如不招收女性劳动者,或招收女性而不承担社会义务,或招收女性而不给同等的报酬等等性别歧视,损害了妇女的权益。也有部分企事业、工种存在妇女“优先”录用和特殊年龄段的妇女就业优先的现象, 其动机是业主可以降低劳务成本,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其利润中的一部分是以牺牲妇女的利益而取得的,这是对妇女的极不公平和利益侵占。
在资本有机构成规律的约束会引发企业就业弹性的下降;市场不断要求产品提高质量或更新换代的压力会加速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导致企业的技术水平提高和资本有机构成的进一步提高,引发就业弹性新的下降。劳动力的过剩造成妇女就业率的“优先”下降,再加上人们生育观念的改变而出现女性劳动力的供给增长呈上升态势。这种反向增长使妇女就业的不平等问题更突出,解决起来也更为困难。
2.2 政府行政干预的逐步减弱将会软化政府对妇女的行政保护,以及法律的滞后性加剧了妇女就业不公平等一系列问题。市场经济管理的间接性政府对女性就业的行政性干预,在较大程度上被交易主体的市场化就业行为所替代。政府对妇女就业的直接行政干预将遇到更多的问题和约束。另外法律的滞后性与作用的有限性也影响着对保护妇女权益,使妇女就业的不公平得不到法律及时、有效的支持与保护,成为法律管不成、政府无法有效干预的经济、社会问题。
2.3 男女收入的不平等持续存在。男女同工不同酬的存在由来已久,到目前为止,这个问题远远未能有效解决,其中的原由值得我们认真研究。由于政策的限制,我国在公务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中的男女同工同酬问题要小一些,但是在职务提升以及具体使用中的差异仍造成了一定的工资和非工资性差异,说明了女性获得“平等就业机会”的表面下,隐藏着事实上的就业性别歧视。同等的条件下女性的职务提升普遍难于男性。这就意味着管理、决策更多的是由男性做出的,从整体上看,是男性管着女性,女性在经济和政治上都处于从属的地位。
2.4 短期内无法清除歧视女性的伦理意识,加大了对男女的不平等。歧视女性的社会意识会误导解决社会、经济发展问题的办法。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及运用,特别是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男女的素质差距正在逐步缩小。但是,面对劳动力供给过度造成的就业矛盾,有人就提出了用“妇女回家去”或者“妇女的阶段性就业”的办法来解决。这个办法不仅荒谬、陈腐,而且缺乏科学依据,同时还会加大男女之间的不平等,并带来相关的社会问题。对女性的歧视和特殊权益上的损害,对低收入或离异的单身母亲来说则是灾难性的,这将使她们在经济等方面陷于困境,甚至走入社会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者的行列,还会形成包括子女抚养、教育等大量相关的社会问题,影响着经济、社会的运行质量。
3.加强对妇女特殊权益保障的相关对策
市场经济体制为妇女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较好的社会平台,为争取进一步的男女平等提供了可能。同时,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导致了显性和隐性性别歧视的存在,甚至在某些方面还加大了男女之间的不平等,损害了妇女权益和特殊利益的保护,同时也不利于发掘妇女劳动者的潜力更好的服务于社会。要解决好这个矛盾,不仅需要妇女们的自我奋斗,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还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共同解决好妇女就业中的相关问题,特别是对妇女特殊权益的保障,还需要进行更多的社会关注和制定有效的政策与措施。为此,笔者认为在以下五个方面需要有所为:
3.1 参加社会劳动仍然是妇女获得解放的一个重要的先决条件,也是保护妇女特殊权益的一个重要前提。只有获得了平等的机会,才有可能获得平等的过程;有了平等的机会和平等的过程,才有可能得到公平的结果。妇女要争取更多的平等,改变大量存在对女性的歧视,首先就要利用市场经济为实现男女平等提供的制度平台,根据经济发展的需求,更主动、更积极地参与社会劳动的各种机会的竞争,为发挥自己现有的劳动能力寻求前提条件,为尽可能平等地获得社会财富的分配权、占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寻求可能。同时更多的参与各项社会事务或活动,争取在更多的领域中获得平等的权利或保护女性的平等权利,也使妇女特殊权益受到保护成为可能。
3.2 利用各种机会、条件提高女性的素质,使女性获得全面的发展或提高,这是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特殊权益的根本方法。市场经济追求的是高质量、高效率、低成本和高效益,决定了劳务市场的歧视本质上不是性别的,而是对低效率、高成本、高浪费的否定,交易的成败以及相应的利益,主要取决于劳动者的能力及其努力的程度。要在更广的范围和更深的层次上改变妇女在就业机会上受到的歧视和利益分配上的不平等,就必须改变女性劳动者整体素质较低的状况,使女性在“德、智、体、心理、体能”诸方面获得全面的发展。
3.2.1 要进一步克服传统歧视女性的观念、意识、道德、伦理,完善女性的发展环境。为女性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3.2.2 要树立市场经济的男女平等观念,为自由竞争、自主选择、合理索取、最大限度发挥自身的作用和潜力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健全的过程中。尽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然是社会主义,其本质属性并没有变,但是社会经济运作方式和管理形式,行为规则和规范等等正在发生一系列的变化。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因此,市场经济中男女平等的观念首先要获得市场经济的认可,必须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原则的要求。市场经济承认个人能力的差异和相应的利益分配上的差别;允许并且提倡个人在信息的指导下,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等等。总之,市场经济承认个人禀赋和创造力的差异,承认利益差别,鼓励个人奋斗的“能力——竞争型”社会经济运作形态。个人利益取得的多少,要靠个人的聪明才智和努力奋斗,在利益的驱动下,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不断向社会索取,形成了人与人相互间的公平竞争,乃至同行、同业间的公平竞争。正是通过形形色色的竞争,推动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事务管理的不断完善,实施着公正的分配。女性要想获得全面的发展,首先就要克服自己思想障碍、心理上的扭曲,纠正由歧视女性观念形成的思维定势,克服不正确的“女性自我”。
3.2.3 要注意防范在市场经济中的误导而出现对女性新的歧视观念。为了利润而出现大量的有损于女性形象和观念的宣传、广告的效果是不容忽视的,造成社会伦理、道德谬误和心理的扭曲有可能是灾难性的。要引起妇女界乃至全社会的关注。
3.2.4 要加强女性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学习、宣传、教育,树立正确的女性理念,固化女性解决问题、战胜困难的思想基础。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教育要从孩童抓起,使女性从踏入社会的时候起,就具有与男性公平竞争的信心和决心,避免在孩童时期就已经形成陈腐的女性观,影响终生,难于矫正。这样也能够有效的改变现存的陈腐偏见,构筑男性与女性公平竞争的心理平台。二是加强生存、发展的基本技能的教育。借助政府的支持和社会的赞助,免费或极低的收费,搞好女性的国民教育和“后教育”,帮组女性学习各种生存与发展的技能。这也是当前妇女就业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只要有了技能或专长,才有谋生之道,才有可能获得男女的平等,也才能主动地维护妇女的特殊权益。
3.3 加强必要的法律和行政对女性特殊利益的保护。妇女的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社会问题的解决需要用社会的方法加以解决,女性的弱势地位长期受经济、社会环境所导致,其弱势的改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歧视女性的腐朽观念并不是能够轻易改变和迅速克服的,其造成的阻碍或后果的克服也需要一个长久、系统的过程。妇女的生育、哺乳不仅仅是家庭或女性个人的事情,它还是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环节和内容,是重要社会职能。利用行政的和法律的力量保护妇女的特殊利益,实际上就是维护社会的正常发展。为了保证社会的公平,减少社会发展中的阵痛,进行适当的法律保障和政府的行政保护也是十分必要的。《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有利于对妇女劳动者权益的维护,但是法律的滞后性以及法律的不完备性,需要完善或弥补,以加强对妇女劳动者的保护。
3.4 需要进一步用经济的方法来解决妇女的“弱势”,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企业乃至机关、事业单位不雇用或尽量少雇用女性劳动者,不遵守政府政策规定,置社会公德社会道义而不顾者有之。但是,从更深的层次上来研究,就会发现企业的做法也有其“必然性”。即不同的企业雇用女性劳动者的数量不同,其担负的由于妇女生育、哺乳带来的“社会成本”也是不同的。企业担负的社会成本的不合理,会影响该企业的竞争的能力和市场占有率,激烈的市场竞争使企业不愿意过多的分担非均衡的社会成本,影响甚至阻碍企业对女性劳动力的聘用。因此,妇女生育、哺乳的社会职能造成的社会成本的合理分担问题、经济问题只有用经济的办法才能获得最终解决。建立妇女生育和哺乳补偿基金、女性就业、再就业基金、基金和失业基金、女性离异救助基金是非常必要的,有利于合理解决用人单位负担不公平的问题。解决的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社会经济力量的整合,集中必要的资金建立各种妇女专项基金,多使用女性劳动者的企事业可以获得基金的适当补偿;不聘用或少聘用女性的企业也要为此付出交纳一定数量的基金的代价,形成利益与义务的均衡机制,使企事业自觉、自愿的聘用女性劳动者。即结果不仅为妇女就业提供公平的社会、经济平台,保护了妇女的特殊权益,也为企业的竞争提供更加公平的环境。
3.5 要加强女性相关学科建设,促使女性自身发展,也使社会更准确地、更科学地认识女性的特征及其能力,给女性劳动者一个更准确的生理定位和社会定位,促进女性劳动者的全面发展,以利于最大限度的发挥女性劳动者的智慧与潜力,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同时也在经济、社会的各项竞争中获得更多的平等和妇女特殊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