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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语境下的正当程序规则应是程序正当和实体正当的统一,限权和维权的统一,公正和效率的统一,中立和独立的统一,形式参与和实质参与的统一。由于缺席判决定位的差别、具体制度设计的差别以及对参与权的误解三个原因产生了缺席判决仅仅体现了诉讼经济的不客观的观点。在正当程序规则的视野下,刑事缺席判决具有自身独立的正当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