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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国斯特拉斯堡欧洲委员会议会现场,来自亚美尼亚的代表扯开嗓门:“我完全赞同加强对宗教异端刑事立法的建议,过激的异端给很多家庭和未成年人带来了毁灭性的伤害。”
拥有47个成员国的欧洲委员会议会在4月10日审议法国代表赛勒斯推动的关于加强对过激教派监视与限制的议案。外界认为,这份名为“保护未成年人免受过激教派危害”的议案实际上是为了将法国对宗教异端较为严格的监管制度向其他成员国推行。议案得到东欧一些拥有单一优势宗教国家的支持,却也被一些批评者认为有歧视“少数教派”之嫌。
在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下,西方各国当局在应对“邪教”或“异端”的问题上显得异常复杂。
“邪教罪”
赛勒斯正是法国监视与打击异端教派的政府机构MIVILUDES的官员。MIVILUDES成立于2002年,这一机构经常将收集的关于一些异端教派违反法律或对社会存在潜在威胁的相关情报提供给媒体、立法或政府机构,其前身“打击邪教部际委员会”(MILS)在世界各地发生多起太阳圣殿教徒集体自杀案件的背景下成立。
1995年12月23日,法国警方在东部格勒诺布尔市附近的山林里发现16具尸体,这16具被烧焦的尸体脚朝内头朝外围成一圈,呈太阳状排列。他们都是太阳圣殿教的教徒。数日后,警方公布调查结果,认为16人中的2人射杀了其他服用了镇静剂的14人后,再举枪自杀。
此前两年,在加拿大和瑞士已发生多起太阳圣殿教徒集体自杀事件。几起案件情况类似,即便存在凶手也都已自杀身亡。在加、瑞两国的法律框架内,检方无法对太阳圣殿教做出任何指控,政府也未因此明显加强对太阳圣殿教活动的限制甚至予以取缔。对此,法国一名检察官曾评论道:“正是瑞士警方对邪教的放纵,使得邪教以信仰自由为幌子进行谋财害命的行为得到掩盖。”
很快,在1996年5月,法国政府成立了“邪教观察中心”,负责调查、监控邪教的活动并向政府提出建议;1998年,“邪教观察中心”升格为“打击邪教部际委员会”(MILS),整合了司法、内政、国民教育、就业、国防等5个部门,严密监视邪教组织的活动。
同时,法国国会邪教调查委员会先后于1995年和1999年发布了两份关于“邪教”的调查报告,将200多个“宗教”列为“邪教”,包括太阳圣殿教、山达基教和耶和华见证人教等。该委员会还在1996年公布了10条认定邪教组织的参考标准,包括“精神不稳定”、“非法索要钱财”、“教唆他人与其生长的环境隔绝”等。
然而,这200多个“宗教”被界定为“邪教”,但并不等于是“非法组织”,当局也不可以以“邪教罪”打击或取缔这些团体。法国酝酿进一步加强反邪教立法。2001 年5 月30 日,法国国会通过了《阿布-比尔卡法》,这是西方第一部全面的反邪教专门立法,它授权司法机关取缔违法的邪教组织,允许邪教受害者的家属或社会团体对邪教组织提起诉讼,特别是可以对邪教给信徒造成的心理和精神伤害起诉。在此之前,刑法只能处罚那些对信徒造成物质损害的行为。
2009年10月,法国的一家法院裁决山达基教法国支部欺诈罪名成立,处以60万欧元的罚款。教派法国领袖罗森柏格被判两年监禁,缓期执行,并被罚款3万欧元。与以往只能检控教徒个人的非法行为不同的是,此次检方首次将整个教派连同教派领袖一并送上被告席,指控其“有组织地”欺诈,并获得法庭的支持。
检方原本还要求法院取缔山达基教法国支部,但在开庭前两个星期,法国国会“突然”通过的一个修正案取消了法院解散社会团体的权力。检方的这一要求落空。这让MIVILUDES主席费内奇大为不满,但他也表示,“虽然有遗憾,但无论怎么说,这是反邪教斗争历史性的转折点。”
一直以来,法国政府都想取缔太阳圣殿教和山达基教,但从现在来看,似乎已经不可能了。法国是西方世界中对“邪教”监管最为严格的国家,在2001年出台“反邪教法”时达到巅峰,但随即受到来自各方对其“侵犯宗教信仰自由”的指责,在巨大压力下,法国对此不得不越来越“谨慎”。这从MILS在2002年改组为MIVILUDES也可看出端倪。新的机构名称中将原来的“打击邪教”改为“反异端教派”,更重要的是,其权限被大为收窄。
黑名单上的“神仙会”
在西方国家中,只有法国、比利时等少数国家在其法律或议会报告中给“邪教”下了定义或制定了界定标准,日本与大部分西方国家一样,并没有给“邪教”下法律上的定义,也没有对“邪教”专门立法。但在应对奥姆真理教这一世界知名的“邪教”时,日本当局还是费了一番苦心。
奧姆真理教,前身为“奥姆神仙会”,由麻原彰晃发起。1995年3月20日,其策划了震惊世界的“东京地铁沙林毒气事件”,造成13人死亡,6252人受伤。
在辨明奥姆真理教是幕后原凶后,对直接参与制造毒气事件的麻原彰晃等人,日本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条款逮捕、送检、求刑。可是在如何处置奥姆真理教上,却没有现成的可资借鉴的依据,因为奥姆真理教是经东京都政府批准的合法的宗教法人。
随后,日本政府试图运用现有法律打击奥姆真理教,但没有取得良好的效果。如案发当年,东京地方法院依据《宗教法人法》宣布剥夺奥姆真理教的法人资格,但被东京高等法院的二审裁定否决;1996年,公安调查厅依照《破坏活动防止法》请求解散奥姆真理教,后被公安审查委员会驳回,因为“有侵害基本人权,违宪的嫌疑”。
此后的两年时间里,奥姆真理教的活动再度活跃,其教团所到之处,几乎都遭到当地居民的强烈反对,双方磨擦不断。在此情况下,1999年12月,日本参议院通过了《团体限制法》和《被害人救济法》,前者规定政府可对有过“无差别大量杀人行为”的团体实施为期三年的“观察处理”和“防止再发生处理”,其目的在于将此类团体置于法律的严密监督和严格控制之下。实际上,这一法案成为今天日本政府监管“邪教”的有力武器。2000年,奥姆真理教为了摆脱麻原彰晃的不良影响,改名为“阿莱夫”。直至今日,日本政府一直依据《团体限制法》对其进行监视,至今已获准延续了数个观察期。 虽然日本没有像法国一样列出一个“邪教清单”,但其依据此法得出了一个事实上的“黑名单”,对于黑名单上的团体,政府可以极大程度地限制其不法行为。
在今天的日本媒体里,除了偶尔出现“奥姆真理教系列案”的新闻和一些关于“邪教”信徒非法行医、诈骗等案件的零散报道之外,偶尔也会有针对阿莱夫或光之轮这两个继承自奥姆真理教的团体的报道。人们注意到,近年来这类“邪教”的信徒有增加的趋势,年轻信徒的比例也在上升。日本人也担忧邪教的蔓延,但他们对此多是反思日本当前社会环境下人们的精神世界出现的问题,而鲜少质疑当局打击“邪教”的力度不够大。
“思想无罪”
拥有清教徒历史传统的美国似乎比其他任何国家都更警惕“宗教迫害”。今天美国执行着对“邪教”最为宽容的政策。美国官方不使用“邪教”这一带有主观色彩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不含贬义色彩的“新兴宗教”概念。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支持特定宗教或限制宗教信仰自由。这意味着美国政府不能立法限制或取缔任何宗教团体,也不得干预任何宗教活动。因而美国没有针对“邪教”进行新的立法,而是利用现有的法律惩罚“邪教”成员个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又不能使“邪教”组织及其他成员的信仰因此受到干扰。
1993年美国政府在韦科镇对大卫教支派予以重击后,曾向社会表明政府遏止“邪教”危害的决心和能力。但那年,美国国会以压倒性优势通过了《宗教自由修复法》,禁止政府对个人宗教信仰自由施加实质性的限制,除非政府能够证明这种限制是为了促进不可或缺的政府利益并且在所有可能采取的手段中对信仰自由限制的程度最低。在这种环境下,美国政府和议会难以就邪教问题采取特别措施,甚至从事邪教问题研究的团体常被邪教组织以“损毁名誉”之类的罪名告到法庭。
在“思想无罪”的原则下,美国政府极力回避充当任何宗教的裁判所。因而,“邪教”组织在美国的活动异常活跃。美国生活科学网曾于2012年盘点了“世界十大邪教”,其中的7 个将总部设在美国。在“邪教”组织酿成的震惊世界的惨案中,“琼斯镇”事件和“韦科镇”事件都源自美国,前者造成了914名教徒死亡。而美国政府在对后者的搜查与围剿上行动要迅速得多,其中一个原因在于,对前者的指控最初或不涉及违法,或缺乏“直接威胁社会安全”、“胁迫他人精神及意志”、“违反他人意愿敛财”等实证,而后者“私藏军火及爆炸物”却直接挑战社会安全底线,且很容易查证。当然,也可以认为这是因为美国政府从对前者的处理中吸取了教训。
今天,美国在此问题上也做出了一些谨慎的尝试。如俄勒冈州在2011年通过了一项法律,允许法院取消那些对自己的孩子用“信仰疗法”取代正常医疗手段的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权,家长甚至可能因此面临刑事责任。《纽约时报》在2009年曾报道,此前25年美国至少有300名儿童死于这类“信仰治疗”,而他们的家长多是一些特定宗教团体的信徒。今年年初,华盛顿州议会也试图效仿俄勒冈州立法,取消家长在此问题上用“宗教信仰自由”而获得豁免的权利。
美国的这一模式较少招来关于“宗教自由”与“公共安全”间矛盾的争议,其完善的立法体系也可以让这一政策得以较平稳的实施。“但问题在于,在邪教做出危险的行为之前,民众无法判断哪些群体是危险的,在美国这种环境下,一旦发生危险,则可能是毁灭性的。”日本国学院大学宗教研究学者井上信孝提醒道,“美国战后最大规模的本土武装冲突正是大卫教派引发的‘韦科镇’事件。”
拥有47个成员国的欧洲委员会议会在4月10日审议法国代表赛勒斯推动的关于加强对过激教派监视与限制的议案。外界认为,这份名为“保护未成年人免受过激教派危害”的议案实际上是为了将法国对宗教异端较为严格的监管制度向其他成员国推行。议案得到东欧一些拥有单一优势宗教国家的支持,却也被一些批评者认为有歧视“少数教派”之嫌。
在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下,西方各国当局在应对“邪教”或“异端”的问题上显得异常复杂。
“邪教罪”
赛勒斯正是法国监视与打击异端教派的政府机构MIVILUDES的官员。MIVILUDES成立于2002年,这一机构经常将收集的关于一些异端教派违反法律或对社会存在潜在威胁的相关情报提供给媒体、立法或政府机构,其前身“打击邪教部际委员会”(MILS)在世界各地发生多起太阳圣殿教徒集体自杀案件的背景下成立。
1995年12月23日,法国警方在东部格勒诺布尔市附近的山林里发现16具尸体,这16具被烧焦的尸体脚朝内头朝外围成一圈,呈太阳状排列。他们都是太阳圣殿教的教徒。数日后,警方公布调查结果,认为16人中的2人射杀了其他服用了镇静剂的14人后,再举枪自杀。
此前两年,在加拿大和瑞士已发生多起太阳圣殿教徒集体自杀事件。几起案件情况类似,即便存在凶手也都已自杀身亡。在加、瑞两国的法律框架内,检方无法对太阳圣殿教做出任何指控,政府也未因此明显加强对太阳圣殿教活动的限制甚至予以取缔。对此,法国一名检察官曾评论道:“正是瑞士警方对邪教的放纵,使得邪教以信仰自由为幌子进行谋财害命的行为得到掩盖。”
很快,在1996年5月,法国政府成立了“邪教观察中心”,负责调查、监控邪教的活动并向政府提出建议;1998年,“邪教观察中心”升格为“打击邪教部际委员会”(MILS),整合了司法、内政、国民教育、就业、国防等5个部门,严密监视邪教组织的活动。
同时,法国国会邪教调查委员会先后于1995年和1999年发布了两份关于“邪教”的调查报告,将200多个“宗教”列为“邪教”,包括太阳圣殿教、山达基教和耶和华见证人教等。该委员会还在1996年公布了10条认定邪教组织的参考标准,包括“精神不稳定”、“非法索要钱财”、“教唆他人与其生长的环境隔绝”等。
然而,这200多个“宗教”被界定为“邪教”,但并不等于是“非法组织”,当局也不可以以“邪教罪”打击或取缔这些团体。法国酝酿进一步加强反邪教立法。2001 年5 月30 日,法国国会通过了《阿布-比尔卡法》,这是西方第一部全面的反邪教专门立法,它授权司法机关取缔违法的邪教组织,允许邪教受害者的家属或社会团体对邪教组织提起诉讼,特别是可以对邪教给信徒造成的心理和精神伤害起诉。在此之前,刑法只能处罚那些对信徒造成物质损害的行为。
2009年10月,法国的一家法院裁决山达基教法国支部欺诈罪名成立,处以60万欧元的罚款。教派法国领袖罗森柏格被判两年监禁,缓期执行,并被罚款3万欧元。与以往只能检控教徒个人的非法行为不同的是,此次检方首次将整个教派连同教派领袖一并送上被告席,指控其“有组织地”欺诈,并获得法庭的支持。
检方原本还要求法院取缔山达基教法国支部,但在开庭前两个星期,法国国会“突然”通过的一个修正案取消了法院解散社会团体的权力。检方的这一要求落空。这让MIVILUDES主席费内奇大为不满,但他也表示,“虽然有遗憾,但无论怎么说,这是反邪教斗争历史性的转折点。”
一直以来,法国政府都想取缔太阳圣殿教和山达基教,但从现在来看,似乎已经不可能了。法国是西方世界中对“邪教”监管最为严格的国家,在2001年出台“反邪教法”时达到巅峰,但随即受到来自各方对其“侵犯宗教信仰自由”的指责,在巨大压力下,法国对此不得不越来越“谨慎”。这从MILS在2002年改组为MIVILUDES也可看出端倪。新的机构名称中将原来的“打击邪教”改为“反异端教派”,更重要的是,其权限被大为收窄。
黑名单上的“神仙会”
在西方国家中,只有法国、比利时等少数国家在其法律或议会报告中给“邪教”下了定义或制定了界定标准,日本与大部分西方国家一样,并没有给“邪教”下法律上的定义,也没有对“邪教”专门立法。但在应对奥姆真理教这一世界知名的“邪教”时,日本当局还是费了一番苦心。
奧姆真理教,前身为“奥姆神仙会”,由麻原彰晃发起。1995年3月20日,其策划了震惊世界的“东京地铁沙林毒气事件”,造成13人死亡,6252人受伤。
在辨明奥姆真理教是幕后原凶后,对直接参与制造毒气事件的麻原彰晃等人,日本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条款逮捕、送检、求刑。可是在如何处置奥姆真理教上,却没有现成的可资借鉴的依据,因为奥姆真理教是经东京都政府批准的合法的宗教法人。
随后,日本政府试图运用现有法律打击奥姆真理教,但没有取得良好的效果。如案发当年,东京地方法院依据《宗教法人法》宣布剥夺奥姆真理教的法人资格,但被东京高等法院的二审裁定否决;1996年,公安调查厅依照《破坏活动防止法》请求解散奥姆真理教,后被公安审查委员会驳回,因为“有侵害基本人权,违宪的嫌疑”。
此后的两年时间里,奥姆真理教的活动再度活跃,其教团所到之处,几乎都遭到当地居民的强烈反对,双方磨擦不断。在此情况下,1999年12月,日本参议院通过了《团体限制法》和《被害人救济法》,前者规定政府可对有过“无差别大量杀人行为”的团体实施为期三年的“观察处理”和“防止再发生处理”,其目的在于将此类团体置于法律的严密监督和严格控制之下。实际上,这一法案成为今天日本政府监管“邪教”的有力武器。2000年,奥姆真理教为了摆脱麻原彰晃的不良影响,改名为“阿莱夫”。直至今日,日本政府一直依据《团体限制法》对其进行监视,至今已获准延续了数个观察期。 虽然日本没有像法国一样列出一个“邪教清单”,但其依据此法得出了一个事实上的“黑名单”,对于黑名单上的团体,政府可以极大程度地限制其不法行为。
在今天的日本媒体里,除了偶尔出现“奥姆真理教系列案”的新闻和一些关于“邪教”信徒非法行医、诈骗等案件的零散报道之外,偶尔也会有针对阿莱夫或光之轮这两个继承自奥姆真理教的团体的报道。人们注意到,近年来这类“邪教”的信徒有增加的趋势,年轻信徒的比例也在上升。日本人也担忧邪教的蔓延,但他们对此多是反思日本当前社会环境下人们的精神世界出现的问题,而鲜少质疑当局打击“邪教”的力度不够大。
“思想无罪”
拥有清教徒历史传统的美国似乎比其他任何国家都更警惕“宗教迫害”。今天美国执行着对“邪教”最为宽容的政策。美国官方不使用“邪教”这一带有主观色彩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不含贬义色彩的“新兴宗教”概念。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支持特定宗教或限制宗教信仰自由。这意味着美国政府不能立法限制或取缔任何宗教团体,也不得干预任何宗教活动。因而美国没有针对“邪教”进行新的立法,而是利用现有的法律惩罚“邪教”成员个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又不能使“邪教”组织及其他成员的信仰因此受到干扰。
1993年美国政府在韦科镇对大卫教支派予以重击后,曾向社会表明政府遏止“邪教”危害的决心和能力。但那年,美国国会以压倒性优势通过了《宗教自由修复法》,禁止政府对个人宗教信仰自由施加实质性的限制,除非政府能够证明这种限制是为了促进不可或缺的政府利益并且在所有可能采取的手段中对信仰自由限制的程度最低。在这种环境下,美国政府和议会难以就邪教问题采取特别措施,甚至从事邪教问题研究的团体常被邪教组织以“损毁名誉”之类的罪名告到法庭。
在“思想无罪”的原则下,美国政府极力回避充当任何宗教的裁判所。因而,“邪教”组织在美国的活动异常活跃。美国生活科学网曾于2012年盘点了“世界十大邪教”,其中的7 个将总部设在美国。在“邪教”组织酿成的震惊世界的惨案中,“琼斯镇”事件和“韦科镇”事件都源自美国,前者造成了914名教徒死亡。而美国政府在对后者的搜查与围剿上行动要迅速得多,其中一个原因在于,对前者的指控最初或不涉及违法,或缺乏“直接威胁社会安全”、“胁迫他人精神及意志”、“违反他人意愿敛财”等实证,而后者“私藏军火及爆炸物”却直接挑战社会安全底线,且很容易查证。当然,也可以认为这是因为美国政府从对前者的处理中吸取了教训。
今天,美国在此问题上也做出了一些谨慎的尝试。如俄勒冈州在2011年通过了一项法律,允许法院取消那些对自己的孩子用“信仰疗法”取代正常医疗手段的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权,家长甚至可能因此面临刑事责任。《纽约时报》在2009年曾报道,此前25年美国至少有300名儿童死于这类“信仰治疗”,而他们的家长多是一些特定宗教团体的信徒。今年年初,华盛顿州议会也试图效仿俄勒冈州立法,取消家长在此问题上用“宗教信仰自由”而获得豁免的权利。
美国的这一模式较少招来关于“宗教自由”与“公共安全”间矛盾的争议,其完善的立法体系也可以让这一政策得以较平稳的实施。“但问题在于,在邪教做出危险的行为之前,民众无法判断哪些群体是危险的,在美国这种环境下,一旦发生危险,则可能是毁灭性的。”日本国学院大学宗教研究学者井上信孝提醒道,“美国战后最大规模的本土武装冲突正是大卫教派引发的‘韦科镇’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