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著作权法下综艺节目模式的著作权保护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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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我国的综艺节目制作行业的迅猛发展,综艺节目制作行业的产业化趋势越发明显。但伴随产业发展的同时,其也出现了一些纠纷和问题。2020年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全文简称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对综艺节目模式提出明确的界定,这导致被侵权的节目无法获得有效的法律保护。2020年,新修改著作权法对受本法保护的作品提出了新的界定标准,这为国内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提供了新的思考。本文将基于新修改著作权法,对国内综艺节目模式的界定以及其是否受到法律保护进行探讨。
  [关键词]新修改著作权法;综艺节目模式;著作权保护
  一、综艺节目模式的概念
  综艺节目模式(Program Format),最初由美国作家协会提出,其概念最早源于英、美等传媒行业发达的国家。西方的相关学者认为,综艺节目模式是节目整体流程和行进方案的一种总体体现,它包含节目构成的各种元素及节目演员的选择、效果的呈现等,它们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整体,而国内的划分就更为细致。国内部分学者认为,节目从诞生到完整产出需要经历两个阶段,分别是创意阶段和实现阶段。第一阶段是创意的产生和方案的孵化,这是想象力和创意化的阶段;第二阶段是实现创意、方案落地的阶段,这是一个实现想法的执行阶段。而在第二阶段,将会有一套比较完整并能够实行的制作方案,在执行阶段会有明显的内在逻辑和外在指向性[1]。
  由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秉承的是“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我国现行司法实践是明确不保护“思想”的。综艺节目在制作初期所提出的一些创造性的想法和创意文案,由于只是在“思想”层面,并没有将之“表达”出来,因此一般是不予以法律保护的。为了使本文的研究更有针对性,本文所指代的综艺节目模式主要是指第二阶段中比较完整的综艺节目制作方案,已经成型并推出,经过市场和观众验证,具有鲜明的标识和外在指向性以及稳定流畅的内部运行流程。这些综艺节目模式具有明显的独创性表达,而且已经付出实际操作并形成成品,其在构成形式上已经非常接近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可由于当前各界对综艺节目模式并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导致因其定性的不同而影响在不同状况下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
  二、国内综艺节目模式的著作权保护发展概况
  相较于西方根植于成熟文化产业的土壤,我国的文化产业形成较晚,著作权保护起步也较晚。因此,我国综艺节目的著作权保护只是近期才开始得到重视。我国著作权法对综艺节目模式的保护历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8—2010年,这一阶段大家对綜艺节目模式这一概念并不清晰,且我国综艺节目市场的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刚刚起步,综艺节目模式之间的著作权纠纷较少,多集中于节目行进过程中单个演出节目的表演者和原作者之间的冲突。第二阶段是2010年之后,彼时因为“制播分离”机制的大力推进,综艺节目制作市场化和产业化成效凸显,视频平台和电视台注意力资源的竞争加剧,继而引发一系列综艺节目间的纠纷。
  笔者梳理近几年国内综艺节目模式著作权的纠纷案例,发现综艺节目的版权纠纷呈现以下特点。一是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的案件明显增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的调查研究》一文中指出,在2010年后,综艺节目模式之间的著作权纠纷数量增加。其中仅在北京海淀法院,2012年与2009年相比,单年受理案件就增加了一百多例[2]。二是涉及纠纷的综艺节目类型较为集中。综艺节目有很多种表现形式,但是就涉及纠纷的节目类型来看,主要集中在情感观察类、户外竞技类、才艺竞秀类等;传统晚会形式的著作权纠纷较少且多集中于单个作品的纠纷,而非节目模式本身。三是网络平台方综艺节目模式的侵权案件频发。2014年之后,网络平台崛起,综艺节目之间的竞争愈加激烈,不少平台“多快好省”地制作节目,以便获取可观收益。
  因此,为了提高对综艺节目模式的保护,国家相继出台了相关草案和指导意见来加大对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例如,目前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第六项为“视听作品”,这极大地提高了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三、综艺节目模式著作权保护的可行性分析
  (一)综艺节目模式是否构成新修改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要明确综艺节目模式是否构成新修改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我们首先需要明晰新修改著作权法中受法律保护的作品特性,再进一步判断是否可以将综艺节目归纳至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即作品的范围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中,规定的受保护作品范围包括所列举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而2020年所发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中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第六项为“视听作品”,其界定已有所不同。我国著作权法中所认定的作品,其实是一种智力创造的结果,需要通过创作者大量的脑力劳动,最终得以成型。作为智力劳动的成果,它具有创作者鲜明的特征和风格,且由于智力创造的特性,在某种程度上作品也便于他人进行复制,具有批量可复制性。由上所述,我们可得出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均体现以下特点。
  1.作品具有表达特性
  根据我国在实践上常用的“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属于“表达”层面上的作品,而非单纯停留在“思想”层面上的作品。因为作品的表达特性,它才能将具体的物质通过有形的形式展现,进而被他人识别。
  2.作品具有独创性
  作品的创作过程有别于作品的复制,它既不能是抄袭作品,也不能是剽窃作品,而是创作者付出了一定劳动力的产物。在外延意义上,独创性同时也是一种独立创造的行为,如果市场上有两个非常相似的作品,但通过比较能够确定这两个作品是创作者分别独立创作出来的,那么这两个作品也均具有独创性。   3.作品具有可复制性、可操作性
  作品若要被法律保护,必须具备有形的形式,就如同舞蹈能够以肢体动作加以表现,电影能通过镜头语言呈现,音乐可以通过旋律传达一样,能够被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一定可感的传达形式,与单纯停留在大脑中的某个想法、某个思路相区别。停留在“思想”层面无法被客观物质所表现的想法,无法被认定为作品。能被人感知、通过特定载体呈现,侧面体现了作品在被复制时的可操作特性。
  (二)综艺节目模式是否具有新修改著作权法保护的法律客体特性
  对比我国201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2020年新修改著作权法草案将原本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更改为“视听作品”,扩大了多种类型的作品受保护的范围。因此,基于上文对作品属性的阐述,我们首先需要先对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属性进行厘清和分类。
  第一是将综艺节目定性为视听作品。综艺节目模式作为视听作品,它的独创性在于其是一种需要大量脑力活动思考并制作播出的视听节目。它通过节目制作人员有意识地编排,形成一个流程脚本。节目制作人员对脚本中的每一个流程、镜头呈现的内容、每一个镜头的设计细心规划,再通过对单个元素的逻辑编排、后期的特效制作,给予观众良好的审美体验和视听感官刺激。
  第二是将综艺节目模式定性为汇编作品。汇编是对各种作品内容和其他非作品素材的整合与总结。它并非一种随意拼贴的过程,而是一种有意识、有逻辑、有目的性的整理。而这个有目的的整理过程就体现了创作者智力创造的过程。综艺节目模式的实质就是一种“大拼盘”,在某种程度上其与汇编作品有异曲同工之妙。但是,汇编作品具有创造性的体现是在对已有掌握内容基础上的重组和二次结合,某个具体部分其实不具备创造性。如2005年胡戈改编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否对陈凯歌的《无极》构成侵权,仍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而央视春晚就是一个典型的“大拼盘”体现,它由多个不同的独立艺术门类组合而成,晚会的导演会根据当年的国家战略和热门事件确定主题基调,通过多次彩排,对所有事先选送的节目进行筛选和有机编排。筛选和编排的过程体现了春晚团队的智力劳动成果,内容编排的过程具备独创性,符合汇编作品的特点。
  第三是将综艺节目模式定性为录像制品。录像制品是某一视听作品在录制过程的综合性呈现,它的独创性主要体现在录制过程中对镜头景别的设计、内容的安排等。虽然大多数综艺节目也是采取录制的方式,但是其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录像制品有很大区别。因为一档综艺节目的核心并不完全在于录像过程中的一系列操作,它还包括节目前期对脚本流程的设计、创意的呈现手段等诸多要素,录像过程是体现其创造性的其中一个元素,既非全部内容,也非核心部分。
  通过以上对著作权关于“作品”和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属性的阐述,我们可以发现构成作品的几个关键要素。因此,笔者通过这几个要素来探讨综艺节目模式是否属于新修改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要求。
  1.综艺节目模式是一种智力劳动成果
  综艺节目模式是一种智力劳动成果。市场上具有特色的综艺节目模式不是简单元素的拼凑,而是通过众多制作人以及各工种在创作过程中的相互配合而共同创作出来的智力劳动产物。因此,一个完整综艺节目模式的形成,包含了对整个节目制作流程的全覆盖。
  2.综艺节目模式具有独创性
  综艺节目的独创性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这种独创性体现为原创性。原创节目的模式创作过程是通过节目制作人的大量脑力活动,并通过实践操作和独立创作进行呈现。其次,獨创性也体现为独特性。综艺节目有其独有的主题、设定风格、人物选角、舞美灯光等元素,这些独特的元素让观众可以区分其他的综艺节目模式。例如,音乐类综艺节目多种多样,但是一提到“转椅”元素,大家总是能想到《中国好声音》。综艺节目有专门的流程台本,其在一定空间范围内预先设定规则,根据预设规则,参与人员会按照相应流程,在框架内自由发挥,完成台本。台本提供基础的框架,表演者与各工种人员共同完成“血肉”的填充,而节目中的舞美、灯光的效果呈现也要经过专门的设计。所以,一个完整综艺节目模式的形成,往往要耗费巨大心血,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工作人员层层把关,其经过市场的考验,成为具有鲜明创作特色的智力劳动成果。
  3.综艺节目模式具有可复制性
  综艺节目模式的可复制性,主要体现在节目制作人员可以通过打乱或调整节目元素,重新进行制作,形成新的节目模式。这种方法方便其他节目制作方引进、模仿节目,抄袭犯错的成本较低。如灿星公司曾以引进模式节目《中国好声音》为模本,在其基础上进行改编,推出了《中国好歌曲》。而且因为可复制性的易操作性以及相关法律的不明确,国内的综艺节目市场产生了同一档节目在各个不同的平台出现不同版本的局面。
  4.综艺节目模式呈现稳定可识别的框架
  我们熟知的综艺节目基本都有其稳定不变的结构,而且这也会成为节目独具标识的模式点。比如《奔跑吧兄弟》的“撕名牌”环节,《蒙面唱将猜猜猜》的蒙面环节等具有可识别性的稳定的框架。
  (三)综艺节目模式是否具有符合表达的特性
  从综艺节目的策划过程来看,综艺节目的前期策划就是以目标为起点,比如要确定是否以晚会或真人秀的形式来呈现节目,节目制作人员通过对海量有效信息的捕捉,围绕创意这个核心而展开一系列创造性活动。它是一项系统的工作,有着一套系统的创作规范。在上文中,本文分别从构成作品特性、综艺节目是否构成作品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初步得出综艺节目模式符合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构成要素。另外,综艺节目模式要构成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同时还应该符合“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中的表达特性。“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虽然被普遍运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但至今并没有被明文纳入。不过由于我国已经加入国际TRIPS协议,该协议明确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只延及表达层面而非思想层面。因此,若要讨论综艺节目模式是否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必须要在“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的基础上进行深入讨论,突破原有的局限[3]。
  我们需要明确综艺节目模式从何而来。综艺节目模式的产生来自创意,任何一档综艺节目被纳入运行计划时,首先要做的就是要召开大量的节目选题会。在选题会中,各级编导要进行长时间的“头脑风暴”,收集各种与众不同的创意点。随后,在创意落地的过程中,节目制作人员要采取各种手段和方法让节目从创意阶段到最终成型,如图1所示。
  在这一过程中,节目编导还要根据实际操作的情况不断调整节目的实现手段,最终使节目能完整成型并成功推出。在节目不断具化和实现过程中,节目制作人员会在主题选择和内容形式的排列上逐条明确总结,最终形成一套完整的、可以被推广、并方便为他人复制的节目制作方案。综艺节目模式从最初一个只存在于制作人员脑海中的“母体”出发,经过层层关卡完善,最终形成一个完整的节目制作方案,这个过程不仅要花费大量时间,还会耗费节目制作人员的大量心血。因此,综艺节目模式的形成过程,其实就是一个典型的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从“思想”层面逐步完善成“表达”结果的过程。这是一种有客观实体的智力劳动成果,其具有鲜明的独创性、可复制性以及能够被识别的稳定框架。
  四、结语
  在我国著作权法最初制定时,主流学者和部分政策制定者认为,著作权的一个功能就是激励作者创作[5]。而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大大地扩大了著作权法的保护领域。由此看出,国家现在不仅在鼓励原创,也在保护原创,肯定了综艺节目模式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别,应该受到保护的必要性。这些举措极大地促进了国内综艺节目市场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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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大卫·赫斯蒙德夫.文化产业(第三版)[M].张菲娜,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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