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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种准公共物品,在财政参与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有效实施。在进行财政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有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只有规范、法治、稳定、均衡的财政支撑下,政策性农业保险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我国需要对财政法律机制进行有效的完善,有效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包括《财政转移支付法》、《财政收支划分法》、《政策农业保险法》、《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关键词:财政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财税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21-0332-01
一、财政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形式与法律问题
通过对很多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法规的分析,财政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形式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方面,为其余政策性农业保险组织所提供的资本以及为政府部分部分或全部出资所成立的农业保险企业资本金。第二方面,想要使农民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参与,鼓励引导私营保险组织参与到政策农业保险规划之中,财政提供管理与保险的相关补贴费用。第三方面,将再保险提供于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当中。第四方面,将资金上的扶持提供给农业保险基金。第五方面,免除政府机构所设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营单位登记所花的费用。第六方面,在建立合作制农业保险机构的过程中,进行财政的扶持。第七方面,将税收优惠提供给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这些法律形式的有效搭配,从而形成了良好的法治机制。
根据财政法律的相关准则,对于财政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具备下面的几点法律问题。针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律,需要进行哪种财政帮扶法律的规定。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事权,地方与中央政府需要怎样进行划分。税收优惠的相关问题牵涉到了税法的相关问题。怎样使《预算法》更加的完善,怎样构建财政转移支付机制,为区域财政得到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资金支撑带来有利的法律保障。怎样对财政危机进行有效的防范,使财政更加的稳定。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法的建设
随着我国农业保险试点的不断开设,地方政府以及财政部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财政部颁布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之后制定了《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并且在2008年,财政部对《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废止了以往的办法。对于参与农业保险试点的农民,地方以及中央政府为其补贴了保险费用。苏、京、鲁等地在各自的试点之中,也建立了相关的规定与方案,区域财政为农业风险灾害进行财政资金的提供。但是这一系列文件隶属于行政规范文件,不具备稳定性与权威性,层级不高,财政形式也缺乏多样化,支撑力极高,需要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规范。
三、财政收支划分法的建设
想要使地方财政收益规模持续扩大,对地方农业财政进行有效支撑,需要具备地方财政风险防范的能力,构建完善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使地方具备相应的税收立法权。例如,需要将一些比较重要但是并不大的地方税立法权赋予省级政府与人大,包括对这些地方税的停征权、开征权,对于税基、税率、税目以及扣除标准的政策调整权限等。具体牵涉到那些税收种类,主要根据中央的相關规定来进行。但是,地方在进行税收立法权限的行使过程中,需要与中央的法制相一致,确保政令的畅通。我国需要结合《税收基本法》充分把握税权在不同层级与不同机关怎样进行分配的相关问题。
结合相关基础,我国应当对《财政收支划分法》进行有效建设,使地方各政府以及地方与中央政府间的财权与事权之间的联系更为规范科学。需要对支撑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权与事权的相关内容进行有效的划分,从而更加稳定性、规范性以及权威性的划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权与事权。
四、预算法的建设
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政府预算通常需要对国有资本运营与政府公共的预算进行区分。前者是政府部门通过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所获取的收益,主要用在国有资本的投资运营。我国对复试预算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在《预算法》的第二十六条之中,对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复式预算进行了有效编制。在《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中,各级政府在预算的过程中根据复式预算的编制,主要分为社会保障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公共预算和其余的预算。《预算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不够细致明确,笔者认为应当添加“复式预算包括社会保障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公共预算”这样的规制。从而使国有政策性农业保险企业的收益、增资、投资能够融入到国有资本运营预算的范畴之中,能够有效的考核评定运营状况,使其能够持续稳定的运行。
针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我国颁布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会对税收优惠待遇进行有效的完善。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对税式支出进行充分的体现。税式支出拥有隐蔽性与间接性,被称之为“隐蔽性预算”。另外,对于农业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灾害性风险,需要对农业灾害风险基金支出预算进行合理的编制。笔者认为,需要将“农业灾害风险基金补贴”增设到金融业的预算编制之中,使财政补充农业灾害基金补贴情况得到充分体现。想要使保障自然灾害的资金得以确定,需要进行应急预算的标志,使突发灾害出现时能够通过筹借资金与能够使用的资金来源得以确立,并且使指出程序与用途得以保证。
五、结语
总而言之,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与系统性,在调整政策性农业法律的过程中,也是一项较为庞大的工程,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调整,并且形成能够产生有效作用的法律法规。因此,需要对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完善,主要包括《财政转移支付法》、《财政收支划分法》、《政策农业保险法》、《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关键词:财政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财税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21-0332-01
一、财政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形式与法律问题
通过对很多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法规的分析,财政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形式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方面,为其余政策性农业保险组织所提供的资本以及为政府部分部分或全部出资所成立的农业保险企业资本金。第二方面,想要使农民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参与,鼓励引导私营保险组织参与到政策农业保险规划之中,财政提供管理与保险的相关补贴费用。第三方面,将再保险提供于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当中。第四方面,将资金上的扶持提供给农业保险基金。第五方面,免除政府机构所设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营单位登记所花的费用。第六方面,在建立合作制农业保险机构的过程中,进行财政的扶持。第七方面,将税收优惠提供给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这些法律形式的有效搭配,从而形成了良好的法治机制。
根据财政法律的相关准则,对于财政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具备下面的几点法律问题。针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律,需要进行哪种财政帮扶法律的规定。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事权,地方与中央政府需要怎样进行划分。税收优惠的相关问题牵涉到了税法的相关问题。怎样使《预算法》更加的完善,怎样构建财政转移支付机制,为区域财政得到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资金支撑带来有利的法律保障。怎样对财政危机进行有效的防范,使财政更加的稳定。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法的建设
随着我国农业保险试点的不断开设,地方政府以及财政部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财政部颁布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之后制定了《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并且在2008年,财政部对《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废止了以往的办法。对于参与农业保险试点的农民,地方以及中央政府为其补贴了保险费用。苏、京、鲁等地在各自的试点之中,也建立了相关的规定与方案,区域财政为农业风险灾害进行财政资金的提供。但是这一系列文件隶属于行政规范文件,不具备稳定性与权威性,层级不高,财政形式也缺乏多样化,支撑力极高,需要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规范。
三、财政收支划分法的建设
想要使地方财政收益规模持续扩大,对地方农业财政进行有效支撑,需要具备地方财政风险防范的能力,构建完善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使地方具备相应的税收立法权。例如,需要将一些比较重要但是并不大的地方税立法权赋予省级政府与人大,包括对这些地方税的停征权、开征权,对于税基、税率、税目以及扣除标准的政策调整权限等。具体牵涉到那些税收种类,主要根据中央的相關规定来进行。但是,地方在进行税收立法权限的行使过程中,需要与中央的法制相一致,确保政令的畅通。我国需要结合《税收基本法》充分把握税权在不同层级与不同机关怎样进行分配的相关问题。
结合相关基础,我国应当对《财政收支划分法》进行有效建设,使地方各政府以及地方与中央政府间的财权与事权之间的联系更为规范科学。需要对支撑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权与事权的相关内容进行有效的划分,从而更加稳定性、规范性以及权威性的划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权与事权。
四、预算法的建设
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政府预算通常需要对国有资本运营与政府公共的预算进行区分。前者是政府部门通过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所获取的收益,主要用在国有资本的投资运营。我国对复试预算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在《预算法》的第二十六条之中,对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复式预算进行了有效编制。在《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中,各级政府在预算的过程中根据复式预算的编制,主要分为社会保障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公共预算和其余的预算。《预算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不够细致明确,笔者认为应当添加“复式预算包括社会保障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公共预算”这样的规制。从而使国有政策性农业保险企业的收益、增资、投资能够融入到国有资本运营预算的范畴之中,能够有效的考核评定运营状况,使其能够持续稳定的运行。
针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我国颁布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会对税收优惠待遇进行有效的完善。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对税式支出进行充分的体现。税式支出拥有隐蔽性与间接性,被称之为“隐蔽性预算”。另外,对于农业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灾害性风险,需要对农业灾害风险基金支出预算进行合理的编制。笔者认为,需要将“农业灾害风险基金补贴”增设到金融业的预算编制之中,使财政补充农业灾害基金补贴情况得到充分体现。想要使保障自然灾害的资金得以确定,需要进行应急预算的标志,使突发灾害出现时能够通过筹借资金与能够使用的资金来源得以确立,并且使指出程序与用途得以保证。
五、结语
总而言之,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与系统性,在调整政策性农业法律的过程中,也是一项较为庞大的工程,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调整,并且形成能够产生有效作用的法律法规。因此,需要对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完善,主要包括《财政转移支付法》、《财政收支划分法》、《政策农业保险法》、《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