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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第一条为加强对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立项管理,进一步提高综合利用矿产资源水平,指导矿山企业合理申请矿产资源保护项目,根据《关于印发【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7]146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立项指南。第二条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来源于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分成所得部分或地方分成所得部分,用于补助在天津市辖区内的矿山企业、地质勘查或同类资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为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及回收利用水平而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和矿山地质监测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