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暴力引发的有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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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如今是信息化时代,网络飞速发展,与此同时产生了许多挑战,网络暴力就是其中一种衍生物。它是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也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网络暴力能对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而且它打破了道德底线,甚至严重违反现代法治精神,需要使用道德约束、法律等手段进行规范。网民们在拥有自由言论的权利的同时也应担当起维护网络文明与道德的责任。
  关键词 网络暴力 法律规制 道德伦理
  作者简介:崔家玮、叶芷莹、张洵,广东培正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066
  现如今,网络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一种冲击信息网络的行为——“网络暴力”正以不可估计的速度蔓延互联网。那么到底何为“网络暴力”?产生“网络暴力”的根源在哪里?如何界定“网络暴力”中的行为?对此,法律又是怎样规制“网络暴力”的?这是我们现在必须深入探讨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网络暴力的概述
  通常认为,网络暴力是指网民们借助网络这个平台,对于一些事件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言论、图片、视频等,对他人进行诋毁,甚至揭露他人隐私、夸大事实,造成他人名誉受损及扰乱他人生活秩序的行为的一种社会现象。笔者认为网络暴力产生的最根本的原因是网民群体对社会现实的不满和泛道德化的文化心理在作怪。据2018年1月31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北京发布的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显示,截止至2017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7.72亿,普及率达到55.8%,超过全球平均水平(51.7%)4.1个百分点。网民是网络行为的主体,他们声称为道德伸张正义,又往往游离于暴力与正义之间。除此之外,在追究网络暴力问题的同时,其在网络机制中也脱不了罪。对于很多人而言,在网络上对其他人进行言语攻击是零成本的,所以才造就了人们肆无忌惮地实操网络暴力。在很多时候,有些网民们是为了发泄对现实的不满而高举道德的大旗并进行发言,殊不知自己已经成为网络暴力的施暴者。因此,这就需要引起大家对网络暴力的重视并加大宣传。同时,这也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任务。
  日本当地时间2016年11月3日凌晨,中国女留学生江歌在其租住的公寓中被其闺蜜刘鑫的前男友用匕首杀害。随后,刘鑫也消失了。为了更深入的了解她女儿是如何遇害的,也为了让刘鑫现身,2017年5月21日,江歌的母亲江秋莲在网络上曝光了刘鑫全家人的家庭住址、车牌号、工作单位等信息,引发了网民大规模的人肉。网友们开始在评论中各种谩骂刘鑫,还拨打电话号码骚扰刘鑫的家人。刘鑫一度成了众矢之的,江歌一案中舆论的焦点。也许正是迫于舆论的压力,刘鑫后来愿意与江母见面并认错。凡事都有其正反两面——人们在抨击、谴责刘鑫的同时,却往往忽略了法律的存在。2017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正式施行,进一步强调情节严重要入刑。江母未经许可,公开他人的信息,明显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无论刘鑫事发后的做法如何,网络暴力是永远无法催生正义的。他人身上有的人性弱点,我们也是同样存在的。
  刘鑫在法律上虽无需负责任,但其在道义上却让我们看到了人性丑陋的一面。一个只有法律的社会,只会是一个没有温情的硬邦邦的社会。除了法律,我们还需要有道德来约束我们。在我们谴责刘鑫的同时,应该要懂得适可而止,舆论也已经有了充分的博弈,刘鑫也为她自己的错误付出了代价,如果不就此打住,则会造成没有必要的后果——任何的“过度”所带来的后果都将会酿成一场或大或小的风暴。物极必反,过度了,我们也就会不知觉中走到道德的边缘。
  热点事件往往经过大众传播,一个接一个,难免在传播途中就会遭心存恶意之人添油加醋,夸大事实,导致越传越离谱,渐渐地就成了“谣言”。
  2018年6月28日,上海世外小学浦北路校区门口发生了一起持刀杀人案。案发后,微信公众号“予老板的9亩地”发布“嫌疑人因子女被学校劝退,75万元赞助费未归还引发报复”等不实信息,引发大量转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事后,上海市网信办协调有关部门注销该微信公众号、上海市公安局依法查处8名编造、散布与“6·28”浦北路持刀杀人案相关谣言的涉案人。有关专家表示,现今网络技术增加了信息传播的便捷性,但也会让所有人更加快速、直接、毫无过滤和差别地暴露于任何信息之下,产生“曝光效应”,各种转发也扩大了事件的影响。近年来,重大或突发事件发生后,谣言也是渐成了“标配”的。
  都说谣言止于智者,但却还是有很多人制造谣言,相信谣言,传播谣言,借此来博取点击和关注,甚至引发公众不满的情绪,准备随时上演一场轰轰烈烈的“网络暴力”!
  二、网络暴力的界定
  不论是造谣、炒作、道德绑架、人肉搜索,还是键盘侠,从外国的梅根事件,到中国的人肉搜索第一案、高跟鞋虐猫事件到近年来的马云被逼捐款、摔狗事件、“6·20”庆阳女生跳楼直播事件等等,都多多少少引发了一场或大或小的网络暴力。小到也许只是网上谴责一下,而大到却足以让人为此自杀。那么,网络暴力中的行为是否会构成违法,甚至犯罪呢?而又该如何界定网络暴力的界定呢?
  少数网民的恶意言论与大部分网民的恶意言论相比,大部分网民的恶意言论更能给事件当事人和社会带来冲击性的影响力。一般的言论里少不了有人在从中作梗,而这些人只会遭到道德上的谴责,并不会给当事人的生活与社会的稳定造成多大的影响。由此可得,网络暴力發生的前提还需要有一定数量规模的网民,就一个事件对当事人进行攻击。所以,笔者认为网络暴力须造成一定实质性的伤害,如影响了事件当事人的精神状态,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破坏了当事人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阻碍了社会和谐等。但是由于人的精神状态是漂浮不定的,所以很难以此来认定是否对当事人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需要综合其他情况才能够认定,这就模糊了网络暴力的界限。   至今为止,对于网络暴力,其实还并未做出明确的界定。例如,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规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有“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行为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法律在实施的过程中,其规定的过于笼统,使得违法行为存在很多难以界定的问题,给执法带来较大的困难。但是我们可以从这些法律规定中看出,网络暴力中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会构成违法犯罪的。
  笔者认为在网络上发布的一些对传统价值观念以及触及人类道德底线或违背人类公共道德的事件的言论,是很普遍的行为。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公民有言论自由,但同时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即如果言论超出了对于这些事件的正常的评论范围,运用的语言、文字等是具有尖酸刻薄、恶毒、残暴等特点的,在网络上对当事人进行诋毁、言语上的咒骂,更是将这种伤害行为从虚拟的网络世界衍生到现实世界中,对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曝光其事实身份、姓名,职务,生活细节等个人隐私,对当事人造成严重的困扰。这些评论和做法则不属于法律所保护的范围,甚至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人的言论自由都不得建立在诋毁他人的基础之上肆意妄为。
  三、规制网络暴力行为
  网络暴力行为从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即网络暴力行为具有违法性,也造成了损害结果,并且这个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有因果关系。网络暴力行为主体和客体是复数的,是多个网民在一个或者是多个网站共同实施的行为,侵犯他人的名誉权,人格权,姓名权,隐私权等数个权利,有时更进一步地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权利,造成了严重后果。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法律宣传
  即使我国已经出台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文明上网自律公约》等相关法规,以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还有最高法和最高检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网络用户和服务提供者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扰乱公共秩序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公民人格尊严的有关规定,但是我们必须了解到网络是新生事物,在新生事物面前,传统的法律法规还是显得十分青涩,其中存在着许多疏漏,还处在一种暧昧不清的状态中,因此导致我国网络暴力事件的受害者难以维护他们的权利。
  所以国家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步伐,实现网络的法制,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确定网络实名制,同时加大对网络法律法规的宣传并实际执行,避免出现法律法规虚置的情况。
  (二)加强对网络运营商的管理,规范网站内容
  想要规制和杜绝网络暴力行为的频发,就要正确的引导舆论,而正确的引导舆论,就必须加强对网络运营商的管理,规范网站内容。从多次的网络暴力事件中,不难看出网络暴力是互联网与商业利益的共谋。比如网络运营商为了所谓的点击量,对帖子进行反复置顶推荐,管理员非但不及时审查和删除主帖和跟帖,避免事件升级,反而纵容或者是帮助舆论的滋生与扩大。
  因此必须对网络运营商的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运营商的法律责任,让运营商对网站的不良言论承担相对应的责任,这样就能够督促其自觉建立风险评估和规范机制,加强对网络内容的审核和监管。
  (三)提高网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道德修养
  网络的虚拟性弱化了个体网民的责任意识和道德约束。个别网民认为隔着电脑屏幕,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要活得“恣意”些,也无需为“恣意”而承担责任,于是“畅所欲言”,盲目跟风,制造舆论,以为手中握着制裁罪人的“尚方宝剑”,但却忽略了事情本身的客观真假,于是在马太效应的作用下,就让事件越发失真,滋生谣言,造成无辜的当事人被误伤。正是因为个别网民低下的科学文化素质和道德修养,才会导致网络暴力事件的频繁出现,预防和杜绝网络暴力的出现,要求网民严以律己,须知“君子慎独”。加强社会主义道德的建设,提高网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道德修养,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语言,唯有如此,才能在根源上杜绝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溯本清源。
  从近几年的网络现状可以看出,网络暴力问题引发的种种问题,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道德上,都是不容我们忽视的。对于网络暴力问题的解决,最为重要的、也是最为基础的条件就是网络文化的建设,显然这一条件不仅仅是通过法学和立法所能圆满就能达成的。网络暴力问题的解决是一条漫长的道路,但希望它的漫长是短暂的。
  参考文献:
  [1]讨伐刘鑫:是网络暴力还是伸张正义?.http://www.21jingji.com/2017/11-15/4OMDEzNzlfMTQyMDE4OQ_2.html.
  [2]上海网信办注销发布628杀人案相关谣言的微信公众号.https://tech.sina.com.cn/i/2018-07-01/doc-ihespqrx8954572.shtml.
  [3]媒体谈上海小学生被杀:痛过之后我们该怎么做. https://news.sina.cn/gn/2018-07- 01/detail-ihespqry1816146.d.html?cid=5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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