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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电力事业的不断进步,电力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不断对物资管理模式进行创新和改进,在提高物资管理质量、效率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在此过程中,通过不断的实践与探索,提出了集约物资管理模式,将人力资源、物力以及财力纳入到统一管理体系之中,并且将其有效的分配到具体生产要素之中,在遵循节能、降耗发展战略的基础了,开展了高效的管理活动,促进了电力企业的快速发展。本文将对电力企业物资集约管理内容、存在着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就该管理模式如何发挥其优势,谈一下自己的观点和认识,以供参考。
关键词:电力企业;物资管理;集约管理;研究
集约管理是一种全新的管理理念,其对全面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效率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 电力企业物资集约管理内容分析
实践中可以看到,电力企业实施集约化管理模式,会涉及到诸多方面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物资计划管理
对于电力企业物资需求部门所制定的相关物资采购计划,管理部门一定要严格对其进行审核,并且将其提交给物流服务中心。其中,物流服务中心的责任在于收集和整理各个部门所提交的相应物资申报计划,呈报其上级服务中心;上级物资服务中心对下级呈报的物资需求计划汇总,然后交企业物资部门进行审核,待其最终核批获得批准以后,再通知各级部门严格执行。
1.2 物资采购管理
企业采购管理体系一定要将企业各级电力部门的物资采购计划纳入其中,如果需采购物资在企业统一集中招标采购体系内,那么有企业物资部对该物资进行招标和采购。如果实践中所需要的采购物资,不在统一招标、采购体系之中,采购工作由企业物资管理部门组织、具体实施。
1.3 物资合同管理
在物资合同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人关系,签订物资合同、并且履行管理义务;同时,还要严格按照企业统一管理要求,认真执行直投项目物资合同,并且将工作有效的落实到实处。当供电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时,根据招标采购最终结果,物流服务中心对物资供货合同进行负责,尤其是签订、具体履行环节,应当落实到位。对于本级电力企业而言,其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具体组织工作,应当由上级物流服务中心进行统一管理和执行,并对前者物资供货合同进行及时的跟进管理,以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
1.4 物资采购资金的有效管理
根据法人关系对物资采购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并且严格遵循企业统一管理要求,加强物资采购环节的资金管理。在供电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条件下,以签订合同、具体履行状况为基础,由各单位对物资采购资金进行管理,尤其是支付、结算环节。同时,还要对所属供电企业物资采购资金、行为等,由企业财务部进行跟进管理。
2 当前电力企业物资集约化管理中的问题分析
随着电力企业的快速发展和物资集约管理模式的纵深发展,国内电力企业不断扩大其集中采购范围,采购资金以资本性支出为,较之于传统的模式,虽然管理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但实践中依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总结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电力企业尤其是基層电力企业的物资管理队伍建设问题。实践中可以看到,目前很多基层电力企业管理队伍存在着严重的结构性缺员问题,而且集约化管理过程中高标准要求与现实情况不相符,难以有效适应物资集约管理机制之要求,进而导致企业物资管理范围不断在扩大。虽然信息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使得工作标准和要求大大超过了传统水平,但实践中部分物资部门仍然处于边缘化状态,高素质的管理人员配备相对比较匮乏,而且物资队伍结构性缺员问题非常的严重,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电力企业的物资管理水平提高。
第二,部分电力企业物资需求采购周期拖延时间太长。从当前基层供电企业物资需求采购现状来看,项目部门物资计划编制报起,经企业计划审查、公开招标以及评标、定标和最终的签订合同与实际履约,整个物资采购过程大约需要3到4个月的时间,甚至部分电力企业所需的时间会更长一些。然而,需要说明的是物资采购所需的时间过长,则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物资供应效率,而且也会降低可靠安全保障系数,最终影响物资集约管理质量。
第三,厂家集中供货与提供服务过程中,质量和效率降低。在当前电力企业物资集约管理模式下,电力企业的规模化采购经济效益更为明显,但国内电力行业以及电力工程项目建设周期设计的比较接近,不同的在建工程项目物资需求时间相对比较集中,因此要求电力企业需根据设计方案要求,进行批次计划性的开展物资采购活动。但实践中却并非如下,生产厂家因批次供货订单相对比较集中、而且受到产能的限制,一旦发生延迟交货问题,供货服务质量和效率就会随之降低。
3 电力企业发挥物资集约管理优势的有效策略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电力企业物资管理过程中采取集约化管理模式,其成效是非常的大的,对于电力企业的发展作用日渐凸显。正如上文所述,实践中难免会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为了能够缺乏集约化管理模式能够在电力企业发展过程中有效发挥其作用和优势,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3.1 加强思想重视和物资管理机构的优化整合
对于电力企业而言,其发展的最大目标在于实现自身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因此电力企业生产与发展过程中,企业管理的基点和根本出发点在于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基于此,笔者认为实践中应当基于企业整体层面考虑,下属单位应当进行高效的优化与整合,以此来有效发挥企业资源之优势。第一,对于无关于电力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失衡以及管理效率相对比较低下的一些人员超编机构,应当坚决进行裁撤或者重组。第二,应当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对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地域设立有效的管理组织机构。第三,优化电力企业组织机构管理与服务功能,全面提高电力企业的具体服务管理水平。同时,还要不断的优化电力企业现有物资配置,采取物资集约化管理模式,以具体的物资标准化为要求,以信息化为支撑,对企业物资资源进行大范围、高效率的配置,从而实现物资管理的现代化、集约化,为电力企业电网建设、实际生产经营提供坚实的物资保障;在此过程中,还要应用ERP系统,这样可以实现电力企业物流管理活动的规范化、标准化以及信息化和可视化,以充分发挥集约管理模式的自身优势。
3.2 建立物资管理体系和指标选择体系
对于实践中存在着的企业发展效率低、管理人员超编以及业务水平相对低下的一些部门机构,应当对其进行限期事务整顿,必要时可以进行人员裁撤和重组机构。针对电力企业物资管理中存在着的主要问题,建立物资管理体系,以确保电力企业物资管理工作能够有效的落实到位。
3.3 加大合同履约监管力度,全面提高电力企业物资集约管理效能
实践中,应当重点加强合同履约评价监督管理力度,定期将反馈的不当行、信息进行总结和处理,尤其对供货不及时以及质量存在着严重欠缺和服务不到位的一些厂家,进行相应处罚,必要时可以放弃之。物资质量是工程质量的根本保证,电力企业物资集约管理与采购过程中,其规模经济效益得到了有效的彰显与体现,但部分厂家为实现低价中标的不可告人目的,在生产、供货过程中以次充好,并且对电网安全运行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基于此,笔者建议电力企业加强对产品质量差异性的重视,不能一味的追求所谓的价格最低,而且应当将性价比作为采购基本原则和要求。
结语
电力企业物资管理工作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程,对于电力工业而言,其作为装备性工业项目,物资费用和管理工作比重都非常的大。当前国内电力企业正在实施集约管理模式,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实践中依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本文对此进行了研究,希望通过加强思想重视、管理模式创新,来有效发挥物资集约管理模式之优势。
参考文献:
[1]刘枫.电力企业物资管理中实现集约化管理的理念和方法[J].现代经济信息,2013(03).
[2]何永芳,何永珍,刘同和.浅谈电力企业如何进一步提高物资集约化管理效能[J].时代报告(学术版),2012(09).
关键词:电力企业;物资管理;集约管理;研究
集约管理是一种全新的管理理念,其对全面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效率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 电力企业物资集约管理内容分析
实践中可以看到,电力企业实施集约化管理模式,会涉及到诸多方面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物资计划管理
对于电力企业物资需求部门所制定的相关物资采购计划,管理部门一定要严格对其进行审核,并且将其提交给物流服务中心。其中,物流服务中心的责任在于收集和整理各个部门所提交的相应物资申报计划,呈报其上级服务中心;上级物资服务中心对下级呈报的物资需求计划汇总,然后交企业物资部门进行审核,待其最终核批获得批准以后,再通知各级部门严格执行。
1.2 物资采购管理
企业采购管理体系一定要将企业各级电力部门的物资采购计划纳入其中,如果需采购物资在企业统一集中招标采购体系内,那么有企业物资部对该物资进行招标和采购。如果实践中所需要的采购物资,不在统一招标、采购体系之中,采购工作由企业物资管理部门组织、具体实施。
1.3 物资合同管理
在物资合同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人关系,签订物资合同、并且履行管理义务;同时,还要严格按照企业统一管理要求,认真执行直投项目物资合同,并且将工作有效的落实到实处。当供电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时,根据招标采购最终结果,物流服务中心对物资供货合同进行负责,尤其是签订、具体履行环节,应当落实到位。对于本级电力企业而言,其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具体组织工作,应当由上级物流服务中心进行统一管理和执行,并对前者物资供货合同进行及时的跟进管理,以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
1.4 物资采购资金的有效管理
根据法人关系对物资采购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并且严格遵循企业统一管理要求,加强物资采购环节的资金管理。在供电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条件下,以签订合同、具体履行状况为基础,由各单位对物资采购资金进行管理,尤其是支付、结算环节。同时,还要对所属供电企业物资采购资金、行为等,由企业财务部进行跟进管理。
2 当前电力企业物资集约化管理中的问题分析
随着电力企业的快速发展和物资集约管理模式的纵深发展,国内电力企业不断扩大其集中采购范围,采购资金以资本性支出为,较之于传统的模式,虽然管理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但实践中依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总结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电力企业尤其是基層电力企业的物资管理队伍建设问题。实践中可以看到,目前很多基层电力企业管理队伍存在着严重的结构性缺员问题,而且集约化管理过程中高标准要求与现实情况不相符,难以有效适应物资集约管理机制之要求,进而导致企业物资管理范围不断在扩大。虽然信息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使得工作标准和要求大大超过了传统水平,但实践中部分物资部门仍然处于边缘化状态,高素质的管理人员配备相对比较匮乏,而且物资队伍结构性缺员问题非常的严重,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电力企业的物资管理水平提高。
第二,部分电力企业物资需求采购周期拖延时间太长。从当前基层供电企业物资需求采购现状来看,项目部门物资计划编制报起,经企业计划审查、公开招标以及评标、定标和最终的签订合同与实际履约,整个物资采购过程大约需要3到4个月的时间,甚至部分电力企业所需的时间会更长一些。然而,需要说明的是物资采购所需的时间过长,则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物资供应效率,而且也会降低可靠安全保障系数,最终影响物资集约管理质量。
第三,厂家集中供货与提供服务过程中,质量和效率降低。在当前电力企业物资集约管理模式下,电力企业的规模化采购经济效益更为明显,但国内电力行业以及电力工程项目建设周期设计的比较接近,不同的在建工程项目物资需求时间相对比较集中,因此要求电力企业需根据设计方案要求,进行批次计划性的开展物资采购活动。但实践中却并非如下,生产厂家因批次供货订单相对比较集中、而且受到产能的限制,一旦发生延迟交货问题,供货服务质量和效率就会随之降低。
3 电力企业发挥物资集约管理优势的有效策略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电力企业物资管理过程中采取集约化管理模式,其成效是非常的大的,对于电力企业的发展作用日渐凸显。正如上文所述,实践中难免会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为了能够缺乏集约化管理模式能够在电力企业发展过程中有效发挥其作用和优势,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3.1 加强思想重视和物资管理机构的优化整合
对于电力企业而言,其发展的最大目标在于实现自身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因此电力企业生产与发展过程中,企业管理的基点和根本出发点在于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基于此,笔者认为实践中应当基于企业整体层面考虑,下属单位应当进行高效的优化与整合,以此来有效发挥企业资源之优势。第一,对于无关于电力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失衡以及管理效率相对比较低下的一些人员超编机构,应当坚决进行裁撤或者重组。第二,应当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对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地域设立有效的管理组织机构。第三,优化电力企业组织机构管理与服务功能,全面提高电力企业的具体服务管理水平。同时,还要不断的优化电力企业现有物资配置,采取物资集约化管理模式,以具体的物资标准化为要求,以信息化为支撑,对企业物资资源进行大范围、高效率的配置,从而实现物资管理的现代化、集约化,为电力企业电网建设、实际生产经营提供坚实的物资保障;在此过程中,还要应用ERP系统,这样可以实现电力企业物流管理活动的规范化、标准化以及信息化和可视化,以充分发挥集约管理模式的自身优势。
3.2 建立物资管理体系和指标选择体系
对于实践中存在着的企业发展效率低、管理人员超编以及业务水平相对低下的一些部门机构,应当对其进行限期事务整顿,必要时可以进行人员裁撤和重组机构。针对电力企业物资管理中存在着的主要问题,建立物资管理体系,以确保电力企业物资管理工作能够有效的落实到位。
3.3 加大合同履约监管力度,全面提高电力企业物资集约管理效能
实践中,应当重点加强合同履约评价监督管理力度,定期将反馈的不当行、信息进行总结和处理,尤其对供货不及时以及质量存在着严重欠缺和服务不到位的一些厂家,进行相应处罚,必要时可以放弃之。物资质量是工程质量的根本保证,电力企业物资集约管理与采购过程中,其规模经济效益得到了有效的彰显与体现,但部分厂家为实现低价中标的不可告人目的,在生产、供货过程中以次充好,并且对电网安全运行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基于此,笔者建议电力企业加强对产品质量差异性的重视,不能一味的追求所谓的价格最低,而且应当将性价比作为采购基本原则和要求。
结语
电力企业物资管理工作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程,对于电力工业而言,其作为装备性工业项目,物资费用和管理工作比重都非常的大。当前国内电力企业正在实施集约管理模式,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实践中依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本文对此进行了研究,希望通过加强思想重视、管理模式创新,来有效发挥物资集约管理模式之优势。
参考文献:
[1]刘枫.电力企业物资管理中实现集约化管理的理念和方法[J].现代经济信息,2013(03).
[2]何永芳,何永珍,刘同和.浅谈电力企业如何进一步提高物资集约化管理效能[J].时代报告(学术版),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