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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结合阿鲁科尔沁旗开展资产收益扶贫的具体情况,总结了该地区开展资产收益扶贫的主要做法,并得出了几点启示,以期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借鉴。
关键词 资产收益扶贫;做法;启示;内蒙古阿鲁科尔沁旗
中图分类号 F323.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8)02-0268-0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提出“探索资产收益扶贫。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资产可由村集体、合作社或其他经营主体统一经营。要强化监督管理,明确资产运营方对财政资金形成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收益分配机制,确保资产收益及时回馈持股贫困户”。在这份纲领性文件的指引下,2016年阿鲁科尔沁旗在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进程中创新体制机制,将全旗13个苏木乡镇39个贫困村1 949.02万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村为单位通过资金入股的方式投入到16个农牧业龙头企业或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获得的收益317.5万元分配给2 363户贫困户共4 599口贫困人口,取得了良好的脱贫效果[1-2]。
1 主要做法
1.1 入股自愿,退股自由
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的前提是绝大多数贫困户高度自愿;财政扶贫资金入股主体期限可以是1年、2年,也可以是3年,但最多不能超过3年。1个周期后(财政扶贫资金注入龙头企业、农牧民合作社、种养大户等经营主体满1年或几年,以约定时限为准),在贫困村嘎查村的绝大多数贫困户不同意继续入股经营的情况下,合作的龙头企业、农牧民合作社、种养大户无条件退还入股的财政扶贫资金[3-4]。
1.2 资产抵押,风险可控
龙头企业、农牧民合作社、种养大户等经营主体以固定资产作抵押或公职人员担保、保险公司履约保险等形式为扶贫资金安全提供保证。苏木乡镇政府成立资产收益工作领导小组,对龙头企业、农牧民合作社、种养大户提供的资产、资信进行评估,确保入股资金风险在可控范围内,确保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在扶贫资金无风险的前提下实施,一旦出现风险将由苏木乡镇政府先行垫付本金及分红,再进行追偿。
1.3 折股量化,保底分红
嘎查村将入股财政扶贫资金按贫困人口人均落实到贫困户,形成《扶贫资金投资入股收益分配台账》,龙头企业、农牧民合作社、种养大户等经营主体以不低于入股资金12%的年收益对入股贫困户进行保底分红。嘎查村对资产收益扶贫项目中的贫困户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人员变动合理调整收益人员和收益分配额度。同时,龙头企业、农牧民合作社、种养大户等经营主体开展合作或雇佣劳动力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合作经营嘎查村中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确保贫困户收益最大化和持续稳定增收。
2 启示
2.1 资产收益扶贫符合阿鲁科尔沁旗精准扶贫的实际,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2015年末,阿鲁科尔沁旗建档立卡贫困户共计10 012户19 650人,其中因病致贫7 301人(占37.2%),因灾致贫5 048人(占25.7%),因缺资金致贫1 935人(占9.8%),因残致贫1 548人(占7.9%),因缺劳力致贫1 469人(占7.5%),因学致贫1 223人(占6.2%),因缺土地、缺技术、缺水、交通条件落后和自身发展动力不足致贫1 126人(占5.7%)。老弱病残贫困人口占贫困人口50%以上。阿鲁科尔沁旗的主导产业是农牧业,而且属于传统、粗放的经营模式,与现代农牧业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受市场、自然灾害影响较大。近几年受国际国内市场影响,农畜产品价格持续走低,再加上连续几年的干旱,农牧业受灾严重,农牧业都是微利,经营不善的甚至亏本,而阿鲁科尔沁旗实现贫困群众增收很大程度上还必须依靠农牧业。根据贫困人口结构、产业基础、农牧业面临的市场环境,实施资产收益扶贫不失为精准扶贫的一种有效途径。其符合阿鲁科尔沁旗脱贫攻坚的实际,具有强大生命力,值得深入研究,应总结经验并大范围推广。
2.2 避免扶贫资金缩水,简化操作环节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入股而不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入股,避免了财政扶贫资金的缩水贬值和操作环节上不必要的麻烦。就阿鲁科尔沁旗而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大多是牛、羊等产品,这些产品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不具备保值增值空间,如果以这些资产入股到龙头企业或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一旦市场价格大幅下降,扶贫资金就会缩水贬值,直接影响到贫困户的资产性收入,而且以资产入股还涉及评估、管理、回收等诸多环节,费事、费力、耗费资金,甚至引发社会矛盾,给扶贫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如果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入股则上述问题就可以避免。
2.3 财政扶贫资金安全得到保障
合作企业或合作社以固定资产作抵押、公职人员担保或引入保险公司履约保险等形式为扶贫资金安全提供保障,保证了财政扶贫资金的安全。扶贫资金不同于一般资金,一旦损失,责任重大,因而在企业选择上、操作程序上必须非常严格谨慎。选择合作的龙头企业合作社不但要有扶贫意愿,还要有相应的经济实力,除了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以外,还要签订担保或抵押協议,确保扶贫资金投入安全。
2.4 保底分红、政府兜底管理模式维护贫困户的最大利益
扶贫资金投入企业或合作社后,贫困户不参与企业或合作社正常的经营管理,只负责监管资金的使用方向,不论企业或合作社是否盈利以及盈利多少,企业或合作社都要以不低于入股资金12%的年收益率对贫困户进行分红,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最高达18%,而且合同到期企业如数偿还本金。为了以防万一,阿鲁科尔沁旗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赋予乡镇政府职能,要求乡镇政府对合作的龙头企业、农牧民合作社、种养大户提供的资产、资信进行评估,同时对自己的履职承担责任,入股资金一旦出现风险,将由乡镇政府先行垫付本金及分红,然后再依法进行追偿。决不能因工作疏漏或其他原因影响贫困户的收益。
3 结语
综上所述,应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新机制,探索新模式,采取新方法,并在实践中加以分析、总结、提升,为下一步推广积累经验。
4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EB/OL].(2015-11-29)[2017-10-01].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5/content_2978250.htm.
[2] 戴旭宏.精准扶贫:资产收益扶贫模式路径选择:基于四川实践探索[J].农村经济,2016(11):22-26.
[3] 向延平,陈友莲.我国农村精准扶贫最优选择:资产收益扶贫模式[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8(6):17-20.
[4] 汪三贵,梁晓敏.我国资产收益扶贫的实践与机制创新[J].农业经济问题,2017,38(9):28-37.
关键词 资产收益扶贫;做法;启示;内蒙古阿鲁科尔沁旗
中图分类号 F323.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8)02-0268-0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提出“探索资产收益扶贫。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资产可由村集体、合作社或其他经营主体统一经营。要强化监督管理,明确资产运营方对财政资金形成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收益分配机制,确保资产收益及时回馈持股贫困户”。在这份纲领性文件的指引下,2016年阿鲁科尔沁旗在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进程中创新体制机制,将全旗13个苏木乡镇39个贫困村1 949.02万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村为单位通过资金入股的方式投入到16个农牧业龙头企业或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获得的收益317.5万元分配给2 363户贫困户共4 599口贫困人口,取得了良好的脱贫效果[1-2]。
1 主要做法
1.1 入股自愿,退股自由
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的前提是绝大多数贫困户高度自愿;财政扶贫资金入股主体期限可以是1年、2年,也可以是3年,但最多不能超过3年。1个周期后(财政扶贫资金注入龙头企业、农牧民合作社、种养大户等经营主体满1年或几年,以约定时限为准),在贫困村嘎查村的绝大多数贫困户不同意继续入股经营的情况下,合作的龙头企业、农牧民合作社、种养大户无条件退还入股的财政扶贫资金[3-4]。
1.2 资产抵押,风险可控
龙头企业、农牧民合作社、种养大户等经营主体以固定资产作抵押或公职人员担保、保险公司履约保险等形式为扶贫资金安全提供保证。苏木乡镇政府成立资产收益工作领导小组,对龙头企业、农牧民合作社、种养大户提供的资产、资信进行评估,确保入股资金风险在可控范围内,确保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在扶贫资金无风险的前提下实施,一旦出现风险将由苏木乡镇政府先行垫付本金及分红,再进行追偿。
1.3 折股量化,保底分红
嘎查村将入股财政扶贫资金按贫困人口人均落实到贫困户,形成《扶贫资金投资入股收益分配台账》,龙头企业、农牧民合作社、种养大户等经营主体以不低于入股资金12%的年收益对入股贫困户进行保底分红。嘎查村对资产收益扶贫项目中的贫困户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人员变动合理调整收益人员和收益分配额度。同时,龙头企业、农牧民合作社、种养大户等经营主体开展合作或雇佣劳动力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合作经营嘎查村中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确保贫困户收益最大化和持续稳定增收。
2 启示
2.1 资产收益扶贫符合阿鲁科尔沁旗精准扶贫的实际,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2015年末,阿鲁科尔沁旗建档立卡贫困户共计10 012户19 650人,其中因病致贫7 301人(占37.2%),因灾致贫5 048人(占25.7%),因缺资金致贫1 935人(占9.8%),因残致贫1 548人(占7.9%),因缺劳力致贫1 469人(占7.5%),因学致贫1 223人(占6.2%),因缺土地、缺技术、缺水、交通条件落后和自身发展动力不足致贫1 126人(占5.7%)。老弱病残贫困人口占贫困人口50%以上。阿鲁科尔沁旗的主导产业是农牧业,而且属于传统、粗放的经营模式,与现代农牧业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受市场、自然灾害影响较大。近几年受国际国内市场影响,农畜产品价格持续走低,再加上连续几年的干旱,农牧业受灾严重,农牧业都是微利,经营不善的甚至亏本,而阿鲁科尔沁旗实现贫困群众增收很大程度上还必须依靠农牧业。根据贫困人口结构、产业基础、农牧业面临的市场环境,实施资产收益扶贫不失为精准扶贫的一种有效途径。其符合阿鲁科尔沁旗脱贫攻坚的实际,具有强大生命力,值得深入研究,应总结经验并大范围推广。
2.2 避免扶贫资金缩水,简化操作环节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入股而不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入股,避免了财政扶贫资金的缩水贬值和操作环节上不必要的麻烦。就阿鲁科尔沁旗而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大多是牛、羊等产品,这些产品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不具备保值增值空间,如果以这些资产入股到龙头企业或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一旦市场价格大幅下降,扶贫资金就会缩水贬值,直接影响到贫困户的资产性收入,而且以资产入股还涉及评估、管理、回收等诸多环节,费事、费力、耗费资金,甚至引发社会矛盾,给扶贫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如果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入股则上述问题就可以避免。
2.3 财政扶贫资金安全得到保障
合作企业或合作社以固定资产作抵押、公职人员担保或引入保险公司履约保险等形式为扶贫资金安全提供保障,保证了财政扶贫资金的安全。扶贫资金不同于一般资金,一旦损失,责任重大,因而在企业选择上、操作程序上必须非常严格谨慎。选择合作的龙头企业合作社不但要有扶贫意愿,还要有相应的经济实力,除了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以外,还要签订担保或抵押協议,确保扶贫资金投入安全。
2.4 保底分红、政府兜底管理模式维护贫困户的最大利益
扶贫资金投入企业或合作社后,贫困户不参与企业或合作社正常的经营管理,只负责监管资金的使用方向,不论企业或合作社是否盈利以及盈利多少,企业或合作社都要以不低于入股资金12%的年收益率对贫困户进行分红,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最高达18%,而且合同到期企业如数偿还本金。为了以防万一,阿鲁科尔沁旗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赋予乡镇政府职能,要求乡镇政府对合作的龙头企业、农牧民合作社、种养大户提供的资产、资信进行评估,同时对自己的履职承担责任,入股资金一旦出现风险,将由乡镇政府先行垫付本金及分红,然后再依法进行追偿。决不能因工作疏漏或其他原因影响贫困户的收益。
3 结语
综上所述,应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新机制,探索新模式,采取新方法,并在实践中加以分析、总结、提升,为下一步推广积累经验。
4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EB/OL].(2015-11-29)[2017-10-01].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5/content_2978250.htm.
[2] 戴旭宏.精准扶贫:资产收益扶贫模式路径选择:基于四川实践探索[J].农村经济,2016(11):22-26.
[3] 向延平,陈友莲.我国农村精准扶贫最优选择:资产收益扶贫模式[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8(6):17-20.
[4] 汪三贵,梁晓敏.我国资产收益扶贫的实践与机制创新[J].农业经济问题,2017,38(9):2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