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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063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摘 要:分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对于该政策在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具有重要意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诉求主要在于秩序、自由、效益等。与其它刑事政策相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秩序作为其首要价值目标,但在追求秩序的同时,这一政策更加注重对自由与效益的诉求。
关键词:宽严相济;价值;秩序;自由;效益
一、“宽严相济”是多元兼容的政策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多元兼容的政策,如果仅仅是单纯的一元那就谈不上“相济”。“相济”本身还具有“糅合”、“调和”之意。通过有效的整合与调控不仅可以优化犯罪控制资源的配置,改善刑罚结构,同时还可以消除犯罪控制时的无序与紊乱,使刑事政策的运行更趋理性;通过多种手段的整合与调控,各种资源的潜能得以挖掘,运行成本得以降低,成效更为显著。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秩序价值的追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初便将控制犯罪、维持秩序作为其最基本的价值目标。宽严相济包括宽和严两个方面。“严”就是对危害严重、危险性大的犯罪要严厉惩罚。宽严相济之“严”,就是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通过对犯罪人的严厉惩罚,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实现对犯罪的预防与控制,维护基本社会秩序。
宽严相济在对严重犯罪严厉惩罚的基础上,更加注重轻微犯罪的宽缓处理。宽严相济之“宽”包括宽容和宽缓两个方面,宽容强调对于能不作犯罪处理的就不作犯罪处理,宽缓强调对于轻微的犯罪要尽量轻缓处理。在真正法治社会中,单靠严厉的刑法威吓犯罪,效果毕竟有限。最重要的是要使公民树立法律信仰。对轻微犯罪人处以轻缓的刑罚,培养社会共同法治观念和法治心理,对于控制犯罪、秩序维持极为重要。同时轻缓的刑罚更加有利于化解矛盾,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自由价值的追求
自由价值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努力追求的目标。对于个人自由的侵犯一方面来自于犯罪,因此,国家通过惩罚犯罪来保障自由;另一方面,也有则来自于国家,国家可能滥用自己的权力而侵犯公民个人权利。因此,国家需要制定法律,以明确其权力的范围,限制其处罚人的恣意。前一种对于自由的保障,是通过控制犯罪、维持秩序而实现的。这一种意义上的自由保障实际上就是秩序价值的实现,是刑法与刑事政策保护社会、维持秩序的题中之义。我们强调国家对于自由的保障,仅指后一种意义上的保障,即限制国家的惩罚权力,保障公民自由权利不受国家强制力的随意干涉。
宽严相济政策之自由价值的实现,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一般人自由权利的保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虽强调对严重犯罪的严厉打击,但不再是简单地“从重从快”,而是在法律的限度内适当加大刑罚的严厉程度。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调“严格依法”,更加注重刑事司法的規范化与合法化,尽量避免对一般人自由的侵犯。二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宽严相济包括宽和严两个方面,但总体趋宽,即对于危害轻微、危险性不大的犯罪人,处理更加宽和,能不作犯罪处理的就不作犯罪处理,能不以刑罚处罚的就不以刑罚处罚,能不监禁的就不监禁。无疑,这些宽和的处理方式将更有利于对犯罪人自由的保障。
在社会秩序基本稳定,个人自由得到张扬的今日,现代刑事政策应当更加趋于理性,在保证秩序价值的同时,为自由价值预留更多的空间。这正是当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之间的应然选择与实际追求。
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效益价值的追求
刑事政策是合理配置社会资源以求有效控制犯罪的策略,追求效益价值是现代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从狭义上看刑事政策,其资源投入主要是刑罚。刑罚的适用需要一定的成本支撑。国家庞大的刑事司法队伍的运行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刑事设施的维持更离不开一定的物质条件。
政策制定者需要对有限的资源加以配置,争取以最少的成本实现威慑目标。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追求效益的最大化。科学的刑事政策不仅要追求犯罪控制的有效性,实现社会秩序价值;还要追求犯罪控制的合理性,实现个人自由价值;而且还要追求犯罪控制的高效性,实现效益价值。
无论在资源投入方面还是在法律和社会效果的产出方面,宽严相济都致力于实现效益价值的最大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论是“严”还是“宽”,都是对刑罚资源的有效利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严”的对象是那些危害严重、危险性的大的犯罪(人)。对这样的犯罪及犯罪人严厉惩罚,既可以让犯罪人感受刑罚的严厉性,起到刑罚特别预防的效果,还可以威慑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起到刑罚一般预防的效果。“严”的对象范围较小,而收到的控制犯罪的效果较好,这正好体现了宽严相济之“严”的效益价值。宽严相济之“宽”,在效益价值方面表现更为明显。对于危害轻微、危险性不大的犯罪(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主张尽量不作犯罪处理,而以行政处罚或者民事责任代之,尽量不处监禁刑,而以财产刑或者社区刑罚代之。同时,尽量简化诉讼程序,提倡刑事和解。这些措施都极大地促进了诉讼的效率,节省了刑罚资源。不仅如此,对轻微犯罪予以轻缓的处理,其控制犯罪的效果要比一味地严刑重罚更加明显。
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正义价值的追求
最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公平正义的政策。保证公平正义,这是刑事政策价值选择所追求的一个永恒主题,当然也是转型时期“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价值取向。“宽严相济”的范畴是人与人的关系,“永遠把被告人当人”这一康德式的信条是最基本的政策规范和法律问题。只有“把人当人”,才有可能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宽严相济”追寻的就是这种对“人的关怀”。它把刑事政策实施过程中人的生命尊严、发展自由、权利和能力的选择置于首要的位置,不满足于一事一物一时上的公平,而是致力于通过追寻人的发展中最根本的自由和权利,使“政策正义”的获得成为个体生命发展中最长久的福利。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学杂志》,2006年第1期.
[2]参见姜涛.《刑事政策的理性架构》.《现代法学》,2006年第4期.
[3]马克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刍议》.人民检察,2006年第19期.
作者简介:
柯小丹(1992~ ),女,汉族,湖北十堰人,现为西北政法刑事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
摘 要:分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对于该政策在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具有重要意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诉求主要在于秩序、自由、效益等。与其它刑事政策相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秩序作为其首要价值目标,但在追求秩序的同时,这一政策更加注重对自由与效益的诉求。
关键词:宽严相济;价值;秩序;自由;效益
一、“宽严相济”是多元兼容的政策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多元兼容的政策,如果仅仅是单纯的一元那就谈不上“相济”。“相济”本身还具有“糅合”、“调和”之意。通过有效的整合与调控不仅可以优化犯罪控制资源的配置,改善刑罚结构,同时还可以消除犯罪控制时的无序与紊乱,使刑事政策的运行更趋理性;通过多种手段的整合与调控,各种资源的潜能得以挖掘,运行成本得以降低,成效更为显著。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秩序价值的追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初便将控制犯罪、维持秩序作为其最基本的价值目标。宽严相济包括宽和严两个方面。“严”就是对危害严重、危险性大的犯罪要严厉惩罚。宽严相济之“严”,就是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通过对犯罪人的严厉惩罚,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实现对犯罪的预防与控制,维护基本社会秩序。
宽严相济在对严重犯罪严厉惩罚的基础上,更加注重轻微犯罪的宽缓处理。宽严相济之“宽”包括宽容和宽缓两个方面,宽容强调对于能不作犯罪处理的就不作犯罪处理,宽缓强调对于轻微的犯罪要尽量轻缓处理。在真正法治社会中,单靠严厉的刑法威吓犯罪,效果毕竟有限。最重要的是要使公民树立法律信仰。对轻微犯罪人处以轻缓的刑罚,培养社会共同法治观念和法治心理,对于控制犯罪、秩序维持极为重要。同时轻缓的刑罚更加有利于化解矛盾,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自由价值的追求
自由价值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努力追求的目标。对于个人自由的侵犯一方面来自于犯罪,因此,国家通过惩罚犯罪来保障自由;另一方面,也有则来自于国家,国家可能滥用自己的权力而侵犯公民个人权利。因此,国家需要制定法律,以明确其权力的范围,限制其处罚人的恣意。前一种对于自由的保障,是通过控制犯罪、维持秩序而实现的。这一种意义上的自由保障实际上就是秩序价值的实现,是刑法与刑事政策保护社会、维持秩序的题中之义。我们强调国家对于自由的保障,仅指后一种意义上的保障,即限制国家的惩罚权力,保障公民自由权利不受国家强制力的随意干涉。
宽严相济政策之自由价值的实现,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一般人自由权利的保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虽强调对严重犯罪的严厉打击,但不再是简单地“从重从快”,而是在法律的限度内适当加大刑罚的严厉程度。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调“严格依法”,更加注重刑事司法的規范化与合法化,尽量避免对一般人自由的侵犯。二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宽严相济包括宽和严两个方面,但总体趋宽,即对于危害轻微、危险性不大的犯罪人,处理更加宽和,能不作犯罪处理的就不作犯罪处理,能不以刑罚处罚的就不以刑罚处罚,能不监禁的就不监禁。无疑,这些宽和的处理方式将更有利于对犯罪人自由的保障。
在社会秩序基本稳定,个人自由得到张扬的今日,现代刑事政策应当更加趋于理性,在保证秩序价值的同时,为自由价值预留更多的空间。这正是当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之间的应然选择与实际追求。
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效益价值的追求
刑事政策是合理配置社会资源以求有效控制犯罪的策略,追求效益价值是现代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从狭义上看刑事政策,其资源投入主要是刑罚。刑罚的适用需要一定的成本支撑。国家庞大的刑事司法队伍的运行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刑事设施的维持更离不开一定的物质条件。
政策制定者需要对有限的资源加以配置,争取以最少的成本实现威慑目标。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追求效益的最大化。科学的刑事政策不仅要追求犯罪控制的有效性,实现社会秩序价值;还要追求犯罪控制的合理性,实现个人自由价值;而且还要追求犯罪控制的高效性,实现效益价值。
无论在资源投入方面还是在法律和社会效果的产出方面,宽严相济都致力于实现效益价值的最大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论是“严”还是“宽”,都是对刑罚资源的有效利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严”的对象是那些危害严重、危险性的大的犯罪(人)。对这样的犯罪及犯罪人严厉惩罚,既可以让犯罪人感受刑罚的严厉性,起到刑罚特别预防的效果,还可以威慑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起到刑罚一般预防的效果。“严”的对象范围较小,而收到的控制犯罪的效果较好,这正好体现了宽严相济之“严”的效益价值。宽严相济之“宽”,在效益价值方面表现更为明显。对于危害轻微、危险性不大的犯罪(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主张尽量不作犯罪处理,而以行政处罚或者民事责任代之,尽量不处监禁刑,而以财产刑或者社区刑罚代之。同时,尽量简化诉讼程序,提倡刑事和解。这些措施都极大地促进了诉讼的效率,节省了刑罚资源。不仅如此,对轻微犯罪予以轻缓的处理,其控制犯罪的效果要比一味地严刑重罚更加明显。
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正义价值的追求
最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公平正义的政策。保证公平正义,这是刑事政策价值选择所追求的一个永恒主题,当然也是转型时期“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价值取向。“宽严相济”的范畴是人与人的关系,“永遠把被告人当人”这一康德式的信条是最基本的政策规范和法律问题。只有“把人当人”,才有可能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宽严相济”追寻的就是这种对“人的关怀”。它把刑事政策实施过程中人的生命尊严、发展自由、权利和能力的选择置于首要的位置,不满足于一事一物一时上的公平,而是致力于通过追寻人的发展中最根本的自由和权利,使“政策正义”的获得成为个体生命发展中最长久的福利。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学杂志》,2006年第1期.
[2]参见姜涛.《刑事政策的理性架构》.《现代法学》,2006年第4期.
[3]马克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刍议》.人民检察,2006年第19期.
作者简介:
柯小丹(1992~ ),女,汉族,湖北十堰人,现为西北政法刑事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