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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中国证监会与原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上市公司治理细则》,规定上市公司可自愿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明确了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2005年11月,国务院批转中国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再次明确规定“要设立以独立董事为主的市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充分发挥其作用。”2007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做好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首次要求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中应披露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汇总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