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阐述多产权多经营权建筑在消防法制上的缺陷,在消防立法上提出对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多产权;多经营权;建筑;消防法制;缺陷;对策
中图分类号:D035.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3362(2013)11-0033-01
1 多产权多经营权建筑的消防问题分析
1.1 多产权多经营权建筑的基本特征
本文所指“多产权多经营权”建筑的基本特征是:建筑中的产权方与经营方众多,产权和经营权高度分散,建筑物管理不集中统一。
1.2 普遍存在的消防问题
1.2.1 消防管理不统一,“各扫门前雪”现象突出
因为涉及到的产权、经营权业主众多,有的经营业主是从另一经营业主手中租赁,产权与经营权分离分散,消防管理上互不统属,互不信任,相互推诿,有的成立了物业公司,但对于物业公司的消防管理不配合,消防管理不到位。
1.2.2 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严重,无人管理或缺乏管理,不能及时发现并组织修复
如2011年某地级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数据统计,该市被排查的580栋已投入使用的多产权多经营权建筑中,不影响主要功能实现的建筑消防设施(主要包括室外消火栓、室内消火栓、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和防排烟系统各组件)的完好率仅为了63.7%,公共部分的防火门、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的完好率分别为60.7%、76.1%、78.3%。
1.2.3 建筑公共消防设施维修资金难以保障
有对于消防维修经费的来源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因,也有建筑投入使用后经费收取不到位的原因。
2 多产权多经营权建筑消防法制缺陷分析
2.1 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在立法上不够健全
《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此条文存在的缺陷有:未规定由谁来组织各业主方或经营方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当产权方和经营方很多时又怎么办;消防安全责任明确的标志是什么,具体标准、内容有哪些不确定;对确定的消防管理责任人的资格、资质未做出规定;对于何时、怎样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消防管理未做出规定,这样可能导致有些建筑没有或不能及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导致消防管理责任不落实;物业服务企业只是被委托方,不是行政机关或具有管理社会事务权利的组织,对于建筑中的业主或产权业主没有过多的约束力,本条未明确产权方或经营方必须配合消防管理的义务和责任。
2.2 现有消防法律的威慑力不够
《消防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从条文可看出,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消防法定职责而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很轻微的,根本难以对它们形成有效约束。如2012年7月16日,某市消防支队接到群众对位于火车站附近的某写字楼的举报,举报称该建筑的物业公司不履行消防管理职责,消防车道长期堵塞。该支队派员检查核实举报属实,但该物业公司称是管理费收不到位,因此不愿意对该建筑中存在的消防车通道长期堵塞的行为进行管理,支队依法对其进行警告,但收效甚微。
2.3 消防法律对于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经费的保障未做出规定
我国现行的《消防法》中没有规定多产权多经营权建筑物中的公共消防设施的维修与日常保养经费的来源和保障,仅对产权单一的单位、场所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了规定,导致当消防设施损坏后,造成相互推诿维修保养经费的责任。如2011年5月24日,某市消防支队曾接到群众投诉,称某高层综合楼(集公寓、办公、商业、超市等于一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因维护保养不到位损坏,已不能正常运行。支队核实情况发现该建筑的物业公司愿意履行消防管理职责,但苦于维修经费收不到位,各层各户的业主认为因该由产权方出资,理由是他们仅是租赁经营方,产权方也不愿意出,理由是租赁后才出现消防设施损坏的,物业方没办法只能拖延。
3 破解多产权多经营权建筑消防法制缺陷的对策
3.1 从消防法制上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应对我国现行《消防法》的增加条文明确多产权多经营权建筑各方的消防安责任,如怎样明确,依何种程序方法明确,明确的标准是什么,由谁来负责组织多方业主明确等等,同时要规定当产权或经营权再次转移时,消防安全责任应同时进行转移和明确。笔者建议此责任应由消防行政主管部门来组织实施,最好是在建筑物申请消防验收许可的过程中予以明确,将该建筑消防安全责任是否明确作为消防验收能否许可的条件之一。
3.2 从消防法制上加强法律的威慑力
应增加《消防法》对于多产权多经营权建筑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或产权所有者在转移产权或经营权时不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消防行政处罚条款,同时增加公民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物业服务企业行使法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消防行政处罚条款,以增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威慑力,减少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产生。
3.3 从消防法制上规定消防维护经费的保障措施
应在《消防法》中增加条款,明确多产权多经营权建筑的公共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经费的来源、标准、管理及使用的原则、方法,做到经费收取规范合理,使用程序科学简便,经费管理严格,经费支出透明、公开。
4 结语
当前多产权多经营权建筑的消防问题及管理现状令人担忧,笔者从消防法制缺陷分析,呼吁从消防法制健全层面来解决此类问题,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也需要人们消防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
作者简介:严超群,娄底市消防支队工程师,主要从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设计审核工作。
关键词:多产权;多经营权;建筑;消防法制;缺陷;对策
中图分类号:D035.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3362(2013)11-0033-01
1 多产权多经营权建筑的消防问题分析
1.1 多产权多经营权建筑的基本特征
本文所指“多产权多经营权”建筑的基本特征是:建筑中的产权方与经营方众多,产权和经营权高度分散,建筑物管理不集中统一。
1.2 普遍存在的消防问题
1.2.1 消防管理不统一,“各扫门前雪”现象突出
因为涉及到的产权、经营权业主众多,有的经营业主是从另一经营业主手中租赁,产权与经营权分离分散,消防管理上互不统属,互不信任,相互推诿,有的成立了物业公司,但对于物业公司的消防管理不配合,消防管理不到位。
1.2.2 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严重,无人管理或缺乏管理,不能及时发现并组织修复
如2011年某地级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数据统计,该市被排查的580栋已投入使用的多产权多经营权建筑中,不影响主要功能实现的建筑消防设施(主要包括室外消火栓、室内消火栓、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和防排烟系统各组件)的完好率仅为了63.7%,公共部分的防火门、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的完好率分别为60.7%、76.1%、78.3%。
1.2.3 建筑公共消防设施维修资金难以保障
有对于消防维修经费的来源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因,也有建筑投入使用后经费收取不到位的原因。
2 多产权多经营权建筑消防法制缺陷分析
2.1 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在立法上不够健全
《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此条文存在的缺陷有:未规定由谁来组织各业主方或经营方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当产权方和经营方很多时又怎么办;消防安全责任明确的标志是什么,具体标准、内容有哪些不确定;对确定的消防管理责任人的资格、资质未做出规定;对于何时、怎样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消防管理未做出规定,这样可能导致有些建筑没有或不能及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导致消防管理责任不落实;物业服务企业只是被委托方,不是行政机关或具有管理社会事务权利的组织,对于建筑中的业主或产权业主没有过多的约束力,本条未明确产权方或经营方必须配合消防管理的义务和责任。
2.2 现有消防法律的威慑力不够
《消防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从条文可看出,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消防法定职责而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很轻微的,根本难以对它们形成有效约束。如2012年7月16日,某市消防支队接到群众对位于火车站附近的某写字楼的举报,举报称该建筑的物业公司不履行消防管理职责,消防车道长期堵塞。该支队派员检查核实举报属实,但该物业公司称是管理费收不到位,因此不愿意对该建筑中存在的消防车通道长期堵塞的行为进行管理,支队依法对其进行警告,但收效甚微。
2.3 消防法律对于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经费的保障未做出规定
我国现行的《消防法》中没有规定多产权多经营权建筑物中的公共消防设施的维修与日常保养经费的来源和保障,仅对产权单一的单位、场所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了规定,导致当消防设施损坏后,造成相互推诿维修保养经费的责任。如2011年5月24日,某市消防支队曾接到群众投诉,称某高层综合楼(集公寓、办公、商业、超市等于一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因维护保养不到位损坏,已不能正常运行。支队核实情况发现该建筑的物业公司愿意履行消防管理职责,但苦于维修经费收不到位,各层各户的业主认为因该由产权方出资,理由是他们仅是租赁经营方,产权方也不愿意出,理由是租赁后才出现消防设施损坏的,物业方没办法只能拖延。
3 破解多产权多经营权建筑消防法制缺陷的对策
3.1 从消防法制上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应对我国现行《消防法》的增加条文明确多产权多经营权建筑各方的消防安责任,如怎样明确,依何种程序方法明确,明确的标准是什么,由谁来负责组织多方业主明确等等,同时要规定当产权或经营权再次转移时,消防安全责任应同时进行转移和明确。笔者建议此责任应由消防行政主管部门来组织实施,最好是在建筑物申请消防验收许可的过程中予以明确,将该建筑消防安全责任是否明确作为消防验收能否许可的条件之一。
3.2 从消防法制上加强法律的威慑力
应增加《消防法》对于多产权多经营权建筑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或产权所有者在转移产权或经营权时不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消防行政处罚条款,同时增加公民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物业服务企业行使法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消防行政处罚条款,以增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威慑力,减少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产生。
3.3 从消防法制上规定消防维护经费的保障措施
应在《消防法》中增加条款,明确多产权多经营权建筑的公共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经费的来源、标准、管理及使用的原则、方法,做到经费收取规范合理,使用程序科学简便,经费管理严格,经费支出透明、公开。
4 结语
当前多产权多经营权建筑的消防问题及管理现状令人担忧,笔者从消防法制缺陷分析,呼吁从消防法制健全层面来解决此类问题,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也需要人们消防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
作者简介:严超群,娄底市消防支队工程师,主要从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设计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