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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大学生从事兼职工作已经成为高校中的普遍现象,大学生兼职本身所具有的特点不同于勤工助学和实习。由于从事兼职的大学生数量不断攀升,在现实中,兼职大学生的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也时有发生,集中表现为超时用工、拖欠或克扣工资、扣取证件及收取押金以及人身权利遭受侵害等。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大学生本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高,另一方面是因为高校并没有将兼职大学生纳入到自身管理中。但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学界和法律实务界对大学生兼职并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法律法规也无明确的规定,以致造成兼职大学生陷入到维权的困境之中。
【关键词】 大学生兼职;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
【中图分类号】G64.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5)20-000-01
一、大学生兼职现状分析
(一)兼职目的多样性
通过兼职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不再是大学生兼职的唯一目的。通过兼职收入来缓解经济压力,是少部分人从事兼职的原因,这种情祝主要发生在家庭条件不是太好的学生身上;部分学生为了锻炼自己的实践能力,丰富自己的社会阅历,为以后走_[工作岗位做好自身准备,便选样通过在课余时问做兼职来提升自己的竞争力;由于大学生所从事的兼职多是与专业无关的工作,因此对于提升人际交往能力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也是部分人选择兼职的原因;此外,还有仅仅出于自身的喜好或兴趣,来选择自己喜欢的兼职。总体来说,日前大学生兼职的目的越来越具有多样性,不再局限于某一方面。
(二)兼职技术含量不高
大学生在选择兼职时,有多种选择如家教、收银员、代货员、服务员等,但总体来说,这些工作仅仅是些技术含量不高,不会用到自身所学专业知识。而那此技术含量较高,专业性强的这类兼职的机会很小。另外,兼职工作与所学专业的关联性不大。
(三)兼职信息的获取渠道较为狭窄
由于校园环境非常封闭,人学生对外界的接触有限,所以兼职信息的来源,一般是张贴在校园中的海报或是中介机构,而中介是较常见的方式。人才市场_提供的兼职机会很少,很多大学生在此很难找到令自己满意的兼职工作。
二、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1.超时用工
调查发现,一天工作超过八小时以上的兼职学生大有人在,尤其是选择在周末和假期工作的学生兼职人群。更有甚者,己超十二小时之多。一些用工者利用兼职大学生权利意识淡薄这一弱点,毫无节制地增加学生的工作时间,同时加大工作量,但报酬并没有因时间的延长和工作量的加大而增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一f一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之所以对工作时间予以以上规定,是因为从劳动者健康的角度来考虑,人在正常状况下的身体承受能力有限,不能从事过长时间的劳动。从事兼职的大学生其身体承受能力与常人并无不同,在兼顾学业的同时,过长的劳动时间势必会损害身体健康。
2.拖欠或克扣工资
调查发现,超过67%的学生曾遭受过用工者拖欠或克扣工资的侵害。克扣工资的借口多为没有通过试用期,没有按时完成规定的任务,尚未工作至约定的期限等。经过长时间的拖欠工资,一些兼职大学生要么放弃其工资,要么以降低工资为代价来获取其本早应得到的报酬。《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72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口。”这两条法律都为劳动名一的报酬权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使劳动者的工资权益得到了较好的维护。而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兼职大学生在相同的时间内,做着与用工方员工相同的工作,收入却远落后于这些在职员工,有时甚至还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扣押证件及收取押金
一些用工方出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常常以各种理由来扣押兼职人学生的证件,如学生证、身份证等。而一些急于寻求兼职机会的大学生,虽明知不妥,却也只能将其证件交予用工方。而一旦有纠纷产生,这些证件将成为威胁兼职大学生的最有力武器。收取押金在大学生兼职的过程中也比较常见。一些中介机构以介绍高额回报的工作机会为理由,吸引大学生自愿上交中介费,在取得这些费用后或者杳无音信,或者提供的是与原来描述完全不同的工作。
4.人身权利遭受侵害
大学生在从事兼职的过程中,由于自我保护能力不足,自身保护意识较差,人身权利会遭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其中,人身权、健康权一甚至生命权都会受到侵害,人身安全更是无法得到保障。与此同时,一些用工方所提供的工作环境条件非常恶劣,在这种恶劣的环境下,从事兼职工作的大学生其人身安全根木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三、针对大学生兼职现状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将大学生兼职纳入相应法律
不是所有的大学生兼职都应当由劳动法相关法律来调整,而应区别对待。具体做法是:将属于劳务关系的大学生兼职明确规定在民事法律范围中,即受雇于自然人的兼职大学生由民事法来调整和保护;将属于劳动关系的大学生兼职则纳入到劳动法律体系中,即构建一个特殊的劳动关系体系来保障这类兼职大学生的权益。
(二)规范薪酬制度
用人单位对大学生的劳动雇用也要遵循最低工资制度,最低工资的数字可略低于劳动法中的具体规定,这样一方而保护企业接受学生实习兼职的积极性,不至于阻断学生的实践之路,另一方面降低企业的用人成本,减轻其成木压力。工资可以小时、日、周计酬,劳动报酬以货币的形式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结算周期不超过十五天,不得拖欠学生劳动报酬。否则,由劳动监察部门按照劳动监察条例查处。在法定节假日的薪酬支付,要求按照约定小时薪酬的三倍或者按照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定节假日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三)工商管理部门加强监管
由于兼职市场上存在大量的不良中介机构,而兼职大学生获取兼职信息的渠道多是通过中介机构,因此,规范这些兼职机构的违法行为,对于保护兼职大学生的权益十分有益。首先,严格限定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门槛。在中介机构设立时,要严格审查其是否具备相关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并按照相应的设置程序来进行。
(四)高校加强对兼职大学生的管理
想要更好地保护兼职大学生的权益,应尽快修正《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将大学生的校外兼职行为也纳入其中。”如此一来,当发生劳动纠纷时,兼职大学生不再是孤军一人,学校参与其中,不仅可以为兼职大学生提供精神支持,更可以提供经济和法律上的有效帮助。学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可根据兼职学生的实际需求,设置相对应的课程。这样既可以及时解决兼职大学生所遇到的各种困难,又可以增加用人单位对学校培训效果的信任度,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通过这些课程的设置,将学习和兼职实践结合起来,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增强学生的专业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又可以使学生对兼职有一个客观而准确的认识,还可以消除部分家长对从事兼职的大学生的担忧,可谓是一举多得。
参考文献
[1]蒋月主编:《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l喻术红著:《劳动合同法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10月版。
[3〕董保华著:《十大热点事件透视劳动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关键词】 大学生兼职;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
【中图分类号】G64.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5)20-000-01
一、大学生兼职现状分析
(一)兼职目的多样性
通过兼职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不再是大学生兼职的唯一目的。通过兼职收入来缓解经济压力,是少部分人从事兼职的原因,这种情祝主要发生在家庭条件不是太好的学生身上;部分学生为了锻炼自己的实践能力,丰富自己的社会阅历,为以后走_[工作岗位做好自身准备,便选样通过在课余时问做兼职来提升自己的竞争力;由于大学生所从事的兼职多是与专业无关的工作,因此对于提升人际交往能力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也是部分人选择兼职的原因;此外,还有仅仅出于自身的喜好或兴趣,来选择自己喜欢的兼职。总体来说,日前大学生兼职的目的越来越具有多样性,不再局限于某一方面。
(二)兼职技术含量不高
大学生在选择兼职时,有多种选择如家教、收银员、代货员、服务员等,但总体来说,这些工作仅仅是些技术含量不高,不会用到自身所学专业知识。而那此技术含量较高,专业性强的这类兼职的机会很小。另外,兼职工作与所学专业的关联性不大。
(三)兼职信息的获取渠道较为狭窄
由于校园环境非常封闭,人学生对外界的接触有限,所以兼职信息的来源,一般是张贴在校园中的海报或是中介机构,而中介是较常见的方式。人才市场_提供的兼职机会很少,很多大学生在此很难找到令自己满意的兼职工作。
二、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1.超时用工
调查发现,一天工作超过八小时以上的兼职学生大有人在,尤其是选择在周末和假期工作的学生兼职人群。更有甚者,己超十二小时之多。一些用工者利用兼职大学生权利意识淡薄这一弱点,毫无节制地增加学生的工作时间,同时加大工作量,但报酬并没有因时间的延长和工作量的加大而增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一f一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之所以对工作时间予以以上规定,是因为从劳动者健康的角度来考虑,人在正常状况下的身体承受能力有限,不能从事过长时间的劳动。从事兼职的大学生其身体承受能力与常人并无不同,在兼顾学业的同时,过长的劳动时间势必会损害身体健康。
2.拖欠或克扣工资
调查发现,超过67%的学生曾遭受过用工者拖欠或克扣工资的侵害。克扣工资的借口多为没有通过试用期,没有按时完成规定的任务,尚未工作至约定的期限等。经过长时间的拖欠工资,一些兼职大学生要么放弃其工资,要么以降低工资为代价来获取其本早应得到的报酬。《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72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口。”这两条法律都为劳动名一的报酬权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使劳动者的工资权益得到了较好的维护。而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兼职大学生在相同的时间内,做着与用工方员工相同的工作,收入却远落后于这些在职员工,有时甚至还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扣押证件及收取押金
一些用工方出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常常以各种理由来扣押兼职人学生的证件,如学生证、身份证等。而一些急于寻求兼职机会的大学生,虽明知不妥,却也只能将其证件交予用工方。而一旦有纠纷产生,这些证件将成为威胁兼职大学生的最有力武器。收取押金在大学生兼职的过程中也比较常见。一些中介机构以介绍高额回报的工作机会为理由,吸引大学生自愿上交中介费,在取得这些费用后或者杳无音信,或者提供的是与原来描述完全不同的工作。
4.人身权利遭受侵害
大学生在从事兼职的过程中,由于自我保护能力不足,自身保护意识较差,人身权利会遭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其中,人身权、健康权一甚至生命权都会受到侵害,人身安全更是无法得到保障。与此同时,一些用工方所提供的工作环境条件非常恶劣,在这种恶劣的环境下,从事兼职工作的大学生其人身安全根木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三、针对大学生兼职现状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将大学生兼职纳入相应法律
不是所有的大学生兼职都应当由劳动法相关法律来调整,而应区别对待。具体做法是:将属于劳务关系的大学生兼职明确规定在民事法律范围中,即受雇于自然人的兼职大学生由民事法来调整和保护;将属于劳动关系的大学生兼职则纳入到劳动法律体系中,即构建一个特殊的劳动关系体系来保障这类兼职大学生的权益。
(二)规范薪酬制度
用人单位对大学生的劳动雇用也要遵循最低工资制度,最低工资的数字可略低于劳动法中的具体规定,这样一方而保护企业接受学生实习兼职的积极性,不至于阻断学生的实践之路,另一方面降低企业的用人成本,减轻其成木压力。工资可以小时、日、周计酬,劳动报酬以货币的形式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结算周期不超过十五天,不得拖欠学生劳动报酬。否则,由劳动监察部门按照劳动监察条例查处。在法定节假日的薪酬支付,要求按照约定小时薪酬的三倍或者按照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定节假日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三)工商管理部门加强监管
由于兼职市场上存在大量的不良中介机构,而兼职大学生获取兼职信息的渠道多是通过中介机构,因此,规范这些兼职机构的违法行为,对于保护兼职大学生的权益十分有益。首先,严格限定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门槛。在中介机构设立时,要严格审查其是否具备相关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并按照相应的设置程序来进行。
(四)高校加强对兼职大学生的管理
想要更好地保护兼职大学生的权益,应尽快修正《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将大学生的校外兼职行为也纳入其中。”如此一来,当发生劳动纠纷时,兼职大学生不再是孤军一人,学校参与其中,不仅可以为兼职大学生提供精神支持,更可以提供经济和法律上的有效帮助。学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可根据兼职学生的实际需求,设置相对应的课程。这样既可以及时解决兼职大学生所遇到的各种困难,又可以增加用人单位对学校培训效果的信任度,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通过这些课程的设置,将学习和兼职实践结合起来,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增强学生的专业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又可以使学生对兼职有一个客观而准确的认识,还可以消除部分家长对从事兼职的大学生的担忧,可谓是一举多得。
参考文献
[1]蒋月主编:《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l喻术红著:《劳动合同法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10月版。
[3〕董保华著:《十大热点事件透视劳动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