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应设置适用的除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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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案例分析可知,实践中的“离婚冷静期”存在强制“一刀切”、配套制度不完善、缺少调解程序等问题,没有考虑对家庭暴力等侵犯人身安全等情形,有可能给婚姻中弱势一方带来婚姻家庭的遗憾甚至是侵犯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因此,应当根据实践中具体婚姻状况区别设置冷静期,从立法、行政及家庭方面加强对离婚的考量,从而最大限度减少对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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