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继子女婚姻自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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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婚姻自由不仅是婚姻法立法的基石也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当前离婚率、再婚率逐年上升已是不争的事实,随之更多的重组家庭也开始被更多学者所关注。本文由一则近日曝光的印度案例展开,针对再婚家庭中的继子女婚姻自由问题展开论述,分析继子女在中国法律上的身份地位,特别是对继子女关系的认定,最后对继子女婚姻合法化提出建议。
  关键词:婚姻自由;继子女;婚恋自由
  一、引言
  据广州日报报道,近日,印度一起女儿恋上继子遭母亲谋杀的新闻引起人们关注。3年前,女儿与继子相恋,而母亲认为这是不道德的。在2012年4月24日,母亲与前夫和现任丈夫的司机在汽车里勒死女儿,并将尸体焚烧,而后母亲对外声称女儿出国留学,此后该事被隐瞒了整整三年,直到2015年司机犯罪才将之暴露出来。这位母亲对外宣称这是“荣誉杀人”,即她认为女儿与继子的恋情是不道德的。继子女恋爱竟造成了如此重大的影响,引人深思。
  继子女婚恋问题在国内也引起关注,针对于这个矛盾问题,相关人士发表了对此事件的看法。在中国的法律上,继子女是不能成为合法夫妻。在《婚姻法》的第六条规定中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继子女是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而此处的血亲不仅仅是指自然血亲,其中也包括法拟制血亲关系。那么自然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就属于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
  笔者对上述回答有异议,下文将具体分析继父母子女关系中蕴含的法律问题,最后为继兄弟姐妹的婚姻合法化提出建议。
  二、婚姻自由概述
  婚姻自由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依法缔结或者解除婚姻关系,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婚姻自由包括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改革开放以后,人们对于婚姻大事早就已经不再持往前的保守态度。而根据民政部发布的《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从2003年到2014年,中国离婚率只升不降,12年来持续增长。离婚率持续上升促使重组家庭愈来愈多,而围绕重组家庭中的继子女婚恋问题也引起人们日益关注。而针对继子女婚恋问题,最关键的问题就是继子女间的婚姻是否属于我国婚姻自由的例外?
  针对这个问题,该律师则是认为中国法律应禁止继子女之间的婚姻合法化。
  在《婚姻法》的27条规定中规定:“继父或者继母与受其抚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本法对原生家庭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样,也就是说拟制血亲之间也禁止结婚。”而《婚姻法》中也只是确定了两种拟制血亲关系:
  第一,养父母子女关系:因为合法的收养关系而产生。
  第二,继父母子女关系:因为继子女的父或母,其继母或继父结婚,而继子女受到了后者的抚育而产生此类关系。
  那么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并不属于拟制血亲的范畴之内。而我们的继子女之间,到底应该是一种什么关系?
  三、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认定
  (一) 继父母子女的关系认定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继父母子女关系主要有4种情形:
  1、原生父母各自离婚之后再婚,如继子女已经成年并且已经独立生活,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则继父母与子女关系则是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他们双方是没有法律义务关系的。
  2、在继子女的原生父母再婚时,子女未成年,且没有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未受他们抚育,这种情况下,他们之间同样是属于直系姻亲的关系。
  3、继子女同继父母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并且接受他们的共同抚育,他们在法律上则是具有拟制直系血亲关系的,由此则产生了原生家庭中,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4、继父母经过原生父母的同意,正式收养继子女为养子女的时候,双方则形成了养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则具有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二)继兄弟姐妹的关系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成立标准是以抚养教育关系的成立作为依据的。
  因此,是否同继父母共同生活与继兄弟姐妹关系认定有着密切的关联。下面以儿子甲与其生父丙、女儿乙与其生母丁为例说明,来作不同情况的分类并得出相应结论。
  1、甲乙丙丁共同生活,并且甲乙同时接受丙丁的抚育。而在这样的情况下,甲丁与乙丙之间则是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甲丁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应当适用母子之间的规定。因乙丁是母女关系,那么甲和乙之间的婚姻则是被法律禁止的。
  2、甲或者乙与丙丁一起生活并接受丙丁的抚育,即甲丙丁一起生活或者乙丙丁一起生活。此种情况下,受丁抚养教育的甲会和乙形成“拟制旁系血亲”或者是受丙抚养教育的乙会和甲则会形成“拟制旁系血亲”。所以,甲乙之间的婚姻则被法律所禁止。
  3、甲乙同时不与丙丁一起生活,并且都不受丙丁实际的抚养教育。此种情况下,甲乙之间的关系则不属于三代以内的拟制旁系血亲。此时,甲乙的婚姻就不被法律所禁止。
  通过分析上面1和2的两种情况,甲乙的婚姻被法律禁止,但同是异母或异父的甲乙为什么在第3种情况下能成为合法夫妻?
  在这里《婚姻法》中第27条中的不合理之处便显露出来。该条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继子女的财产继承权,可这种法律规定在无意间却也限制了继子女的婚姻自由权。
  四、关于继兄弟姐妹婚姻合法化的建议
  在我国现阶段的《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继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关系其实并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针对这种情况,笔者接下来将会对继兄弟姐妹间婚姻合法化提出一些适用性建议。
  第一,我国在《婚姻法》和其他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对继子女婚姻问题做出具体规定。也就导致了许多同案异果的现象,所以,继子女婚姻问题的相关立法应当尽早提上议程。
  第二,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其实质意义在于禁止生育。禁止结婚是表象,而禁止生育是实质。建议立法者取消对“禁止结婚”的规定,而增加对“禁止生育”的规定。
  第三,上文2.1论述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复杂混乱,婚姻法并未考虑到每种情况,才会出现纰漏。建议婚姻法对继父母子女关系加以规范,而这也是解决继子女婚姻问题的必然阶段。(作者单位:上海海事大学)
  参考文献:
  [1]童玲.论继父母子女关系[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4月。
  [2]王婉莹.浅论继子女的婚姻自由—从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J].法治与经济,2011,5.
  [3]吴云明.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J].民主与法制,2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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