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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结构及变化
2017版申报表的A105080表仍分为六类资产的账载金额、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三方面的主要内容。但六类资产的填报内容做了详细的补充和完善,增加了固定资产各类加速折旧和摊销的政策内容,既包括2014年、2015年的加速折旧政策,也包括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政策,同时增加了附列资料国企改制资产评估增值的内容,对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的具体填报项目也做了整合。
本表六类资产的具体行次结构为:
第1-17行,为固定资产,其中1-7行为所有固定资产,8-17行为新增加的享受加速折旧政策大于一般折旧额的部分;
第18-20行,为生产性生物资产;
第21-30行,为无形资产,新增加了“软件”和“其中:享受企业外购软件加速摊销政策”两个行次;
第31-36行,为长期待摊费用;
第37行,为油气勘探投资;
第38行,为油气开发投资;
附列资料,为全民所有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
本表三项内容的具体列次结构为:
第1-3列,为账载金额,包括资产原值,本年折旧、摊销额,累计折旧、摊销额。
第4-8列,为税收金额,包括资产计税基础,税收折旧额,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加速折旧统计额,累计折旧、摊销额;
第9列,为纳税调整金额。
资产折旧、 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要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简称29号公告)明确:“第一,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第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第三,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第四,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第五,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固定资产折旧财税差异如表1所示。
注意:填报时第4列至第8列税收金额不包含不征税收入所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75号)规定:“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 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3.对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 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5]106号)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18个行业的企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6个重点行业相同的加速折旧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明确:“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按照财税[2015]106号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50% (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对于第8行至第17行、第29行对应的第5列“税收折旧额”填报享受各种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当年享受加速折旧后的税法折旧额合计。本列仅填报加速后的税法折旧额大于一般折旧额月份的金额合计。
第6列“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資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仅适用于第8行至第17行、第29行,填报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是指该资产在不享受加速折旧情况下,按照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以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本列仅填报加速后的税法折旧额大于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折旧额对应月份的金额。
第7列“加速折旧统计额”用于统计纳税人享受各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优惠金额。
第8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累计(含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第9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2-5列的余额。
2017版申报表的A105080表仍分为六类资产的账载金额、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三方面的主要内容。但六类资产的填报内容做了详细的补充和完善,增加了固定资产各类加速折旧和摊销的政策内容,既包括2014年、2015年的加速折旧政策,也包括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政策,同时增加了附列资料国企改制资产评估增值的内容,对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的具体填报项目也做了整合。
本表六类资产的具体行次结构为:
第1-17行,为固定资产,其中1-7行为所有固定资产,8-17行为新增加的享受加速折旧政策大于一般折旧额的部分;
第18-20行,为生产性生物资产;
第21-30行,为无形资产,新增加了“软件”和“其中:享受企业外购软件加速摊销政策”两个行次;
第31-36行,为长期待摊费用;
第37行,为油气勘探投资;
第38行,为油气开发投资;
附列资料,为全民所有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
本表三项内容的具体列次结构为:
第1-3列,为账载金额,包括资产原值,本年折旧、摊销额,累计折旧、摊销额。
第4-8列,为税收金额,包括资产计税基础,税收折旧额,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加速折旧统计额,累计折旧、摊销额;
第9列,为纳税调整金额。
资产折旧、 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要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简称29号公告)明确:“第一,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第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第三,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第四,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第五,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固定资产折旧财税差异如表1所示。
注意:填报时第4列至第8列税收金额不包含不征税收入所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75号)规定:“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 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3.对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 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5]106号)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18个行业的企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6个重点行业相同的加速折旧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明确:“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按照财税[2015]106号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50% (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对于第8行至第17行、第29行对应的第5列“税收折旧额”填报享受各种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当年享受加速折旧后的税法折旧额合计。本列仅填报加速后的税法折旧额大于一般折旧额月份的金额合计。
第6列“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資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仅适用于第8行至第17行、第29行,填报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是指该资产在不享受加速折旧情况下,按照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以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本列仅填报加速后的税法折旧额大于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折旧额对应月份的金额。
第7列“加速折旧统计额”用于统计纳税人享受各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优惠金额。
第8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累计(含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第9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2-5列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