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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检察机关在深入查办腐败案件,不使职务犯罪继续发展和蔓延的同时,要深入分析腐败产生、发展、蔓延的规律和趋势,积极主动查找体制、机制、制度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防范对策和建议,防止腐败的发生,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从根本上扭转腐败高发、多发状况,把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限度。
众所周知,腐败是人类社会由来已久的痼疾,是社会肌体上的毒瘤,迄今为止已成为人类的“公敌”。世界各国都在为打击腐败作不懈的努力。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同腐败进行了长期的坚持不懈的斗争。从1951年开始的“三反五反”运动到改革开放前期的思想教育,党中央曾采取了多种形式的反腐措施,有效地打击了各种腐败行为。改革开放以后,一小部分人钻国家体制转换过程中法律的漏洞,大搞腐败。面对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滋生蔓延的情况,中央果断作出了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坚决惩治腐败的重大决策,突出治标、侧重遏制,严厉打击正在发生的腐败现象,办了一系列大案、要案,把腐败高发态势压了下去。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为标志,中央提出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这一阶段提出的要求是保持反腐败的力度,注重预防。至此,中央关于反腐败方针更加科学完整,反腐部署更加系统,措施更加有力。
伴随着国家反腐进程,作为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和重要的反腐败职能部门,检察机关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的指示精神,惩治各种犯罪,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全国检察机关围绕人民检察事业的发展问题,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了一系列新的探索:确立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新时期检察工作主题,明确了发展道路和发展方向;提出了“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明确了发展模式和发展内涵。提出了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战略任务,明确了发展的根本途径。并将这一系列探索应用到日常的检察实践中。
一、严厉打击社会刑事犯罪,保障社会工作和生活秩序。2003年1月至2005年10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依法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2320690人,提起公诉2478865人,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
二、严惩职务犯罪。从1997年至2002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5万元、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的大案7万余件;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县处级干部1万余人,其中司局级干部700多人,省部级干部21人,挽回经济损失235亿元。同期检察机关还立案侦查各类渎职案件38000件(其中滥用职权类5993件,玩忽职守类13291件,徇私舞弊类8367件,大案要案10697件,查处县处级干部1295人,厅局级干部64人,挽回经济损失16亿多元)。
特别是2004年,以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专项活动为切入点,推动打击渎职犯罪力度,受到人民群众的好评。
三、积极开展预防犯罪工作。
为探索和建立源头预防、过程预防、惩教预防等预防腐败的途径和方法,加大预防腐败力度,建立预防腐败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2000年高检院成立了专门的职务犯罪预防机构,并着重在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源头预防——建立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二是过程预防——形成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三是惩教性预防——建立牢固的思想道德教育防线,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以2004年为例,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典型案例研究防范对策,开展个案预防12856项,深入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系统预防14073项,在重大公共投资和国家建设工程项目中开展专项预防7760项,广泛开展预防宣传、咨询和警示教育。高检院会同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在五个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为遏制贿赂犯罪进行了有益探索,近日,又积极将行贿档案覆盖到金融、教育、卫生等领域和政府采购环节,建立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查询系统,以“黑名单”形式更好地预防职务犯罪。
四、堅持从严治检的方针,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要求,推动检察机关自身的反腐倡廉工作。反腐败的人去腐败是一个什么样的情形呢?不仅真正的腐败没有反下去,而且只会越反越腐,最后肯定是亡国。因此,检察机关实行的是“一岗双责”,即,不仅承担着打击腐败的职责,同时也存在自我反腐的问题。2003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对109名领导干部追究了责任。有87名检察长到上级检察机关检讨责任。全国检察机关领导干部述职述廉19145人次,任前廉政谈话21468人次,戒勉谈话3055人次,有3008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职务变动后申报了配偶、子女从业情况。自2004年以来,全国31个省级检察院检察长就廉洁自律作出承诺,自觉接受检察干警和社会各界监督。目前,全国已有26个省级检察院建立了领导干部廉政档案。通过种种形式,全国检察机关建立了一整套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效地推动检察机关的反腐倡廉工作。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胜利召开后,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用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新的执政理念和战略构想。贾春旺检察长在领导班子会议上明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站在中央战略的高度,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紧紧围绕服务第一要务这一主题,立足检察职能,强化法律监督,为构建和谐社会出力。
1、紧紧围绕主题,为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创造良好和谐的法制环境。
发展离不开良好和谐的法制环境。我国目前正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也是各种矛盾凸显期,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制环境至关重要。因此,检察机关要不断提高履行检察职能,打击各种犯罪,正确处理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等等,归结到一点,就是要着力提高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
2、保持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惩治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民生命财产伤害是巨大的,但如果将其危害性仅仅停留在经济损失层面上,那就大错而特错了。首先这种犯罪破坏市场配置资源原则,扰乱市场,使经济秩序失调,造成区域性乃至全国性经济紊乱。更为严重的是当一个国家或社会陷入严重的金钱拜物教,甚至连支撑国家大厦的主要栋梁的国家工作人员,在金钱的驱使下,也不惜牺牲国家和人民利益,或者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那么带来的恶果必然是败坏社会风气,道德沦丧,理想信念毁灭,物欲横流,贪欲横行。腐败破坏生产力,瓦解凝聚力,削弱战斗力。其结果必然导致国家组织机构低效瘫痪,国家政权就危在旦夕了,这就是为什么说反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
职务犯罪严重破坏和谐社会建设。比如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权利寻租,获取大量非法收入;有的不法分子通过贿赂等手段迅速致富甚至暴富;有的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这些严重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分析引发社会矛盾影响安定的突出问题,许多是群众利益诉求的问题,其中不少与腐败有关,有的是国企职工反映企业干部贪污私分国有财产,有的农民反映村干部侵吞公款,有的是城镇居民反映干部贪污拆迁补偿等等。又如,有些私挖乱采矿产资源,有的私建滥建破坏生态平衡,有的只顾眼前利益,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等事件,这些背后往往有职务犯罪相随。
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偷税漏税、金融犯罪、商业欺诈、制假售假、走私贩私等刑事犯罪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严重,而这些犯罪背后,往往有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和负责维护、监督、管理国家经济秩序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失职、徇私舞弊行为,正是这些行为放纵了社会上那些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活动,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检察机关要从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严惩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渎职犯罪,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和谐的法制环境。目前,各级检察机关正在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活动。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抓住对经济发展阻碍大、对市场经济破坏大、对国家利益危害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突出查办,用抓重点来带动一般,推动专项工作向前发展。
3、重点搞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加大预防腐败的力度,是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的治本之策。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实行“预防为主”的战略逐步成为国际社会在反腐败问题上的共识和潮流。200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同年12月,我国政府签署了该《公约》,今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审议并承认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标志着我国反腐败实现新的历史转变。
但预防腐败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准确把握教育、制度、监督贯穿于预防腐败的各个环节,发挥其整体效能。今后,各级检察机关在深入查办腐败案件,不使职务犯罪继续发展和蔓延的同时,深入分析腐败产生、发展、蔓延的规律和趋势,积极主动查找体制、机制、制度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防范对策和建议,防止腐败的发生,使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从根本上扭转腐败高发、多发状况,把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限度。
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这六个特征中,每一个特征都依赖于我们去努力地工作才能得以实现。特别是与我们检察机关的工作息息相关。因此,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公正执法为核心,抓住重点、真抓实干、开拓创新,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