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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中暴力行为的精神化现象表现为暴力程度的\"去伤害化\"、对象的\"去人身化\"、方式的\"去行为化\"、目的的\"去关联化\"。该现象导致暴力型抢劫的构成要件过度抽象化,并由此引发适用范围的弥散化,容易导致行为定性失当、量刑失衡。其产生的原因在于偏重行为的规范评价,片面强调剥夺被害人的财产处分自由这一强制手段的同类本质。为抑制暴力概念的不当膨胀,维护抢劫罪构成要件的明确性,必须明确暴力概念具有事实与规范双重属性:既具有存在论层面的人身要素,又具有规范论层面的关联性要素。只有能够对被害人的身体造成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