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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专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这就是我国的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条款。我国专利法经历了三次修改,但第13条的规定一以贯之,没有出现任何改变,连条款编号都没有变化。鉴于第13条规定尚存在的一些缺陷,本文拟对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分别是专利临时保护及于何类专利、专利临时保护何时主张、专利临时保护需要什么条件、“适当的费用”如何确定和专利临时保护边界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