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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不能被骗”在我国刑法中并不具有原则性意义。不管是在事实层面还是在规范层面,该命题均存在可突破之处。否定“机器不能被骗”有助于厘清我国刑法中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之间的关系。我国刑法第287条对确定两罪关系至关重要,仍应予以适当修改。法国、加拿大两国对信用卡犯罪的治理,对我国同样具有启示意义,应予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