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法治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继承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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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关于无产阶级社会法学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创造了历史的、唯物的、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人民大众的社会主义法学。邓小平法治思想深刻总结法律与经济发展的辩证关系,立法为民,执政为民,法律的民主化表达,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邓小平的法治思想继承了马克思在19世纪40年代的法学理论,也是马克思主义在新时期经济社会环境下的发展,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在法学领域的中国化。
  关键词 马克思 邓小平 法治 人民民主
  作者简介:宋林,吉林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刘晓霞,吉林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中图分类号:D6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119
  一、马克思主义观的经济与法治
  谈起经济与法治的相互关系,不管是马克思本人还是其后延续发展下来的邓小平法治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学始终强调经济与法的密切关系。经济发展不但能够决定社会管理将会走向人治还是法治,并且经济基础也对处于上层建筑的法律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一)人治与法治
  邓小平法治思想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以及新中国领导人的法制思想是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它的发展与马克思法学理论有着高度的继承关系和一致性。
  首先,在对待国家管理该运用“法治”还是“人治”的选择上;马克思就有着鲜明的立场和观点。他曾经用一个很生动的例子解释了什么是“人治”,以及“人治”的危害性。在《马克思致卢格的信》一文中,马克思是这样描写普鲁士国王的所作所为的,“他在行加冕礼时便宣称,他的心意和愿望就是他的领地——普鲁士、他的国家——的未来的国家的根本法律。”可见对于诸如普鲁士国王之类的君主制国家,专制所能达到的程度。同时,这个国度的王权完全凌驾于法律之上。“事实上,在普鲁士,国王就是整个制度;在那里,国王是唯一的政治人物。总之,一切制度都由他一个人决定。他所做的或者人家要他做的,他所想的或者人家要他讲的,就是普鲁士国家所做的和所想的。”当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完全屈从于一个人的意志,并为了满足一个人的私欲时,这可以说是整个国家的灾难,任意践踏法律、侵犯民众权益、充分暴露了人治的危害。马克思对此类暴行不止一次地进行抨击。
  邓小平同志对于“人治”的反对在这一点上与马克思完全契合。在一次接见诺贝尔奖获得者李政道教授的谈话中,邓小平同志讲到他历来不赞成夸大个人所能起到的作用;特别是把整个国家和党的稳定都建立在一两个威望很高的人的身上是很危险的,是难以为继的,是很容易出问题的。把国家的公平与秩序建立在国内权力最高的所有者显然是靠不住的。不管拥有权力的是世袭制度下的普鲁士皇帝还是像希腊的贤人政治。哪怕排除了王權的私人利益和个人喜好,世界上也从来没有一个完美无缺的“裁决者”能公平的处理每一件事。何况,作为一个政府规模和国民人口的大国;哪怕决策是真正的正确的,在措施颁布的过程中,没有严格缜密的条文准则作为依照,在执行上都可能违背原始的初衷。在这一点上,邓小平同志遵循了马克思对于法治的必要性并为之付诸行动。
  (二)法的物质制约性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曾论述道,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支重要部分,它依存于经济基础,但同时又对经济有着积极的反作用。这条规律普遍适用于任何的政治制度下,资本主义社会与王权社会也不例外。要制定符合社会发展的法律,实现由“人治”转向“法治”,要实现这种目标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而需要一个经济社会与之协调发展的过程。
  法律的产生与社会经济发展有规律可循。
  马克思以历史的辨证的视角揭露了市场经济的规律性,他提出了:“先有交易,后来才由交易发展为法制。”社会关系与经济关系,继而衍生出法律规范;说明经济发展不仅与法律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且有着先后顺序。势必先具备经济的发展条件,继而进行法治建设。
  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写道“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本性说来是全能的和无数的官僚立足的基地。它造成全国范围内一切关系和个人的齐一水平。”经济发展程度与法治制度健全相协调,充分体现法治的物质性。在生产力较为低下的社会环境中,自然经济多为社会中的主体;此时商品经济条件依然未成熟,所以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以纵向为主,等价交换、自由买卖的经济关系还未普遍建立,致使主体之间横向的也并非平等关系。下达行政命令的效力高于法律的权威,经济关系松散,民众不具备法治思维,也就不存在发展法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马克思指出小农经济下人民民主权力丧失是由于“必须要其他人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必须同时是他们的主人,高于他们的权威,不受限制政府的权威。”
  换而言之,商品经济发展,也同样需要法治作为经济制度保障。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之时,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就显得尤为重要。邓小平同志看到了这一点,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切合时宜地指出:国内的改革中最需重视的两方面,一个是在政治上发展民主,另一个是在经济上继续改革。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对邓小平法治思想起到了有效的理论支撑。比如经济建设法制“两手抓”理论就是很好的体现。他也曾经提到过经济发展与法律修养的联系,我们需要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比如在很多国家,年轻人大学毕业是需要学习法律的,国家高层领导人很多也是学习过法律的。在改革开放后,发展政治民主与经济改革摆在了同样重要的位置上。发掘法律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内在联系,承认法治的物质性以及工具性。
  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法律是一个国家内的某个阶级意志的体现,因此社会主义法律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意志。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保护。
  (一)法与阶级关系
  马克思对于法律的属性及其产生有着明确的界定。法律有其阶级性存在,他产生于阶级意志,也为统治阶级服务。他指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归根结底是由统治阶级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是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另外,“法并不是超阶级的,法是由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通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行为规则,法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所以说,社会主义国家要实现民主,法治是必然要经历的途径。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人民不仅要拥有经济上的阶级优势,同样也需要上层建筑的制度保证从而确保人民当家作主,能够让无产阶级在政治上具有统治地位。对于生产资料的控制上,“无产阶级将利用其政治统治,逐步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集中一切生产工具,把作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组织起来,使生产力的总量迅速增加。”
  (二)“人民当权”理论与“人民民主专政”
  马克思对法律的发展与国家的关系的看法:“我的研究结果是,法律与国家形态的关系是无法直白理解的,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全面发展中去理解;相反,它植根于物质的生命关系,这种生活关系的总和。来源于十八世纪英国和法国的模式,哲学家黑格尔称之为‘市民社会’,在政治经济学中应寻求对市民社会的解释。”理想的法并不是由个人指定,也不是由离心离德的政府机器强迫实施,而是生成于由生产在内的市民生活关系的总和之中。條例生长在人民生活之中,遵从于道德习俗和生产力发展规律。
  马克思解释民主的政治制度是国家形态发展的基础。“人民有权建立国家制度,国家制度必须体现人民意志,否则国家制度就会流于形式。”经过巴黎公社事件的失败,马克思总结了自己的经验,对民主的本质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这就是“人民当权”的理念。
  《关于出版自由的辩论》一文中马克思对法律与人民的关系有更明确的表述:“作为一种明确的、肯定的、广泛的规范;法律的自由存在,不依赖于他人的任由本性的性质;它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法律并不是针对个人设立,而是要成为所有人的行为规范。因此良法必须能够代表人民的利益,从而人民的权利始终受法律保护。
  邓小平同志希望中国能够实现民主制度化,要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就要诉诸法律手段,加强法治建设,“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邓小平强调,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利益才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首要目的。”要维护人民民主同样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保护。
  (三)人民权力在法律的民主化表达
  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展望过在法治环境下,人民是怎样通过国家法律制度做出民主表达。他认为掌管国家制度的是人民,国家一定要代表人民的利益,如果国家没有代表人民的利益,那么国家的制度也就流于形式,没有存在的意义。所以,对民主的含义,马克思的理解是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是法律所要维护的主体。
  在新的历史时期,邓小平同志坚持马克思思想中人民是国家主人的思想,并进一步推进实施,使其制度化,将人民民主专政列入了四项基本原则之中;邓小平同志一直认为,马克思主义制度的基本观点之一就是通过无产阶级专政来保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就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让人民牢牢抓住国家的执政权,抵御资本主义的不断进攻。
  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邓小平同志强调,立法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在包括立法的整个法律制度运行过程中,都要体现民主。他说:“民主是解放思想的重要条件,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在法治社会,人民民主才能得到更好的表达。这也强调了法治与民主之间的相互关系,体现了马克思思想中法律的民主表达。
  要实现马克思理想中的“人民当权”,就需要充分发挥人民在政治生活中的积极性。在立法过程中,关注民众的意见和真实诉求,能够做到立法为民。同时在执法上,需要法治的政府将法律广泛、普遍地在整个社会推广,消灭特权阶级对于法的曲解和滥用,通过法律使人民表达民主观点,维护合法权益,实现人民真正的当家作主。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摘自“德法年鉴”的书信.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3]马克思.评阿·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5]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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