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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资本在我国企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其兴起和发展是我国经济转型过程中特有的现象。在这一时期,企业急需通过资本市场获取发展所需要的资金,而我国尚不健全的资本市场体系无法满足各种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对资本的需求。在这一背景下,民间资本逐步成为我国企业尤其是初创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我国企业在不能通过资本市场获取发展所需资金的情况下,不得不借助亲戚、朋友等多种途径来融通资金,于是建立在“三缘”(血缘、业缘、地缘)基础上的民间在本开始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度对中小企业贷款进行的一项调查,民间资本占中小企业借贷资金的比例高达55%,其中初创企业所占的比例高达75%。本文在分析初创企业融资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提高民间资本在初创企业运作效率的对策。
一、初创企业融资现状
(一)初创企业“融资无门” 初创企业的资金需求迫切,其资金来源主要分为两部分。就内源性资金来看,创业者的自有资金是初创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此外还有企业的留存收益部分,这部分资金的资金成本低,但积累的资金规模小、速度慢,无法满足初创企业各项业务快速拓展对资金的需求,必须借助其他的融资途径来获取发展所需资金。
就外源性资金来看,初创企业可选择的融资方式有限。直接融资的资金成本最低,但过高的上市条件使得初创企业基本上无法获得上市资格,即便在我国设置创业板股票市场,对于一个刚刚运营的企业而言,在盈利能力和资产规模等方面也离上市要求相差甚远,通过IPO来获取资金的途径对绝大多数初创企业而言不具有可行性。债券融资是一种重要的融资形式,但我国的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等有严格的发行条件和发行范围,具备发行条件的企业多数是大型的国有企业,初创企业不可能获得发行企业债款的审批。因此,尽管我国的资本市场在不断扩大和完善,但对于初创企业而言,这个市场还很遥远,无论是股票融资还是债券融资都不具有可操作性。
从间接融资来看,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是初创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相关调查显示我国有72.5%的初创企业需要通过银行贷款来融通资金,80%以上的企业存在数量不等的民间借贷情况。由于负债过多,初创企业背负着称重的还贷压力,企业自有资金积累更加困难,为了进一步扩大生产,企业只能借入更多的贷款,由此形成一种恶性循环,企业资金链的任一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导致企业无法偿还高额的贷款本息,轻则引起财务困难,重则破产倒闭。
(二)初创企业“担保无人” 高额的负债一方面导致企业的资本成本过高,另一方面也对企业的再融资带来负面影响。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我国政府及各金融机构采取了信贷紧缩的政策,银行对企业的放贷审批更加严格。企业要获取信贷资金必须有高质量的担保物或者担保人作保证,这对于刚刚成立的初创企业而言非常困难。企业刚刚成立,资产规模与质量往往不能融集足够的资金,而我国又缺少一个有效的信用评价和担保体系,缺少有关信用担保的专门立法,信用担保机构在规模、管理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很多担保机构因为没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而承受巨大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初创企业往往通过企业之间互相担保来获得贷款,由于互相担保的企业自身就承担着巨大的贷款压力,一旦被担保企业还款出现问题,担保企业往往也无力承担还贷责任,从而导致整个相互担保企业集体走向破产倒闭。
(三)初创企业“求援无路” 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对我国企业的扶持缺少有效的措施,更多的是放宽企业的经营范围或者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在保护初创企业投资者的法律法规方面明显存在很多不足,在对初创企业的支持力度上远远不够,无法给予初创企业足够的金融和服务等方面的支持,初创企业一直处于一种自生自灭的状况。
二、提高民间资本在初创企业运作效率的对策
(一)放宽投资领域,实行分类市场准入政策 为了提高整个社会的运行效率,国家有必要开放更多的行业,允许民间资本进入这些行业,从而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当前,我国在许多行业领域还存在着市场准入方面的障碍,民间资本经常遭遇到不公平的待遇,在参与竞争的资格、条件与机会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针对不同的投资领域,国家应实行不同的市场准入政策。
对于竞争性行业和自然垄断行业采用不同的市场准入政策。对于竞争性行业,企业的进入门槛低,政府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到这类行业中来,简化或者取消行政审批环节,取消市场准入的所有制限制或者身份限制,让所有符合资质条件的市场主体展开公平竞争,在项目招标与建设的过程中实行公开招标制度,将项目建设过程公开化,透明化。
对于垄断性行业,如烟草、电力、矿产等,应继续完善政府管制下的特许经营权投标经营制度,一方面避免行政命令造成寡头垄断,另一方面要形成一定的竞争机制,即形成有限竞争的格局。实行分类市场准入政策后,民间资本可以更好的选择具有发展潜质的初创企业或者发展项目,从而更有效的配置资本,提高民间资本的使用效率,也有效的促进企业发展。
(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初创企业 国债投资应致力于那些依靠市场机制不能解决资金需求,而民间资本缺乏进入障碍较多的行业,例如军工、国防建设等领域;将国债筹集的资金通过财政补贴、财政参股、财政担保等方式对民间资本进行鼓励,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参与到社会效益性强的行业中来,促进此类行业的企业发展与壮大。
(1)财政贴息。财政贴息是由政府代企业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利息,其实质是向企业提供补贴。财政贴息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收益企业,二是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然后银行以优惠的汇率向企业提供贷款。财政参股是指国有资本有选择性的向具有良好发展潜质的民营企业进行注资,以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财政资金的支持。目前通过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成为我国财政投入方式的新创举,对于提高政府对社会资源的控制力和投资效率,进一步转变发展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放大、辐射、引导的“乘数效应”意义重大。
(2)财政担保。财政担保贷款是指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为平台企业向社会公众集资等直接或者变相提供财政担保,目前,由于出现一些问题,财政部下发了关于禁止各级地方政府或部门违法直接从事担保业务的紧急通知,因此,各部门、各企业要严格按照《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这些鼓励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减轻国家的财政压力,也有利于拉动和引导民间资本的发展,使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到企业的资金循环中去,也为初创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选择。
(三)保障民间资本所有者权益 具体如下:
(1)完善法律政策保障体系。在我国的民事、商业法律体系中增加有关民间资本借贷的规范,以法的形式加强对民间资本的保护。我国宪法规定个人的私有财产与国有资产同样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我国要一步完善现有的《公司法》、《物权法》以及其他相关的规定,按照市场主体制定法律和政策,使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国外资本具有享有同等的待遇。各级政府要及时发现和纠正侵犯民间资本投资权益的违法违纪形象,通过与司法、税务、工商等部门的合作,切实维护民族资本的合法权益。
(2)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完善的法律政策保障体系是一种有形的保护,而在其背后则是社会对民间资本投资的认识所形成的社会环境。几千年的文化传统使得人们对红顶商人顶礼膜拜,似乎要经商就必须在政治上有所依靠。人们对私有制、私营企业的态度和认识不全面,始终认为其是国有投资的对立面而不是必要补充,这种观念上的认识形成了一种“软法律”,致使民间资本的投资环境不够完善,发展空间相对狭小。为此,必须加大对民间资本投资的宣传力度,客观、真实的宣传民间资本、民营经济的发展成果,让大家认识到民间资本、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为民间资本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创建有利于民间资本与企业参与的金融体系 主要包括:
(1)大力发展地方性、区域性金融机构。地方性、区域性商业银行立足于本地,能够对本地企业的经营风险、偿债能力等有更全面的认识,从而有效降低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贷风险。从企业的角度来看,成熟规范的地方性商业银行能更有效的吸收当地的民间资本,从而为当地企业提供充足的资金。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建立和完善应循序渐进,在各地城市和农场信用社的基础上加以扶持和引导,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的金融体系。在这一过程中,不仅要增加地方性金融机构的数量,还要提高地方性金融机构的质量,通过不断完善各类金融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监督并提高其风险管理水平,使其真正发挥立足当地经济,服务本地企业的作用。
(2)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具体包括:
一是丰富我国现有的股票市场体系。我国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的建立和完善一方面吸引了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我国的资本市场,另一方面由于其上市门槛较低,从而为那些具有高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途径。尽管如此,对于初创企业而言,要达到上市条件还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区域性的小额资本市场对于我国多数初创企业而言更具有可操作行。区域性小额资本市场的建立应借鉴区域性证券市场的教训,由政府对其进行规范和监督,在股票上市、股票托管、股票结算以及信息披露等实现市场化运作和规范化经营。
二是放开我国企业债券和长期票据市场。企业债券和长期票据在国外资本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与我国股票热、债券冷的现象明显不同。国家要改变对企业债券和长期票据控制过严的情况,逐步放开搞活企业债券和长期票据市场。一方面要通过利率体质改革实现债券利率的市场化,这是企业债券和长期票据市场得以建立的基础,另一方面要建立有效的信用评价机制,有效评价和发布各种企业债券、票据的信息。
参考文献:
[1]汪行光:《创业初期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2009年第7期。
[2]何艳:《论中小企业在成长期的战略选择》,《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3期。
[3]刘雪梅:《创业期企业融资战略的理性思考》,《商业研究》2005年第12期。
[4]叶妮:《试析创业企业成长期的财务特征及其规划》,《财政监督》2009年第6期。
(编辑 向玉章)
一、初创企业融资现状
(一)初创企业“融资无门” 初创企业的资金需求迫切,其资金来源主要分为两部分。就内源性资金来看,创业者的自有资金是初创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此外还有企业的留存收益部分,这部分资金的资金成本低,但积累的资金规模小、速度慢,无法满足初创企业各项业务快速拓展对资金的需求,必须借助其他的融资途径来获取发展所需资金。
就外源性资金来看,初创企业可选择的融资方式有限。直接融资的资金成本最低,但过高的上市条件使得初创企业基本上无法获得上市资格,即便在我国设置创业板股票市场,对于一个刚刚运营的企业而言,在盈利能力和资产规模等方面也离上市要求相差甚远,通过IPO来获取资金的途径对绝大多数初创企业而言不具有可行性。债券融资是一种重要的融资形式,但我国的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等有严格的发行条件和发行范围,具备发行条件的企业多数是大型的国有企业,初创企业不可能获得发行企业债款的审批。因此,尽管我国的资本市场在不断扩大和完善,但对于初创企业而言,这个市场还很遥远,无论是股票融资还是债券融资都不具有可操作性。
从间接融资来看,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是初创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相关调查显示我国有72.5%的初创企业需要通过银行贷款来融通资金,80%以上的企业存在数量不等的民间借贷情况。由于负债过多,初创企业背负着称重的还贷压力,企业自有资金积累更加困难,为了进一步扩大生产,企业只能借入更多的贷款,由此形成一种恶性循环,企业资金链的任一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导致企业无法偿还高额的贷款本息,轻则引起财务困难,重则破产倒闭。
(二)初创企业“担保无人” 高额的负债一方面导致企业的资本成本过高,另一方面也对企业的再融资带来负面影响。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我国政府及各金融机构采取了信贷紧缩的政策,银行对企业的放贷审批更加严格。企业要获取信贷资金必须有高质量的担保物或者担保人作保证,这对于刚刚成立的初创企业而言非常困难。企业刚刚成立,资产规模与质量往往不能融集足够的资金,而我国又缺少一个有效的信用评价和担保体系,缺少有关信用担保的专门立法,信用担保机构在规模、管理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很多担保机构因为没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而承受巨大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初创企业往往通过企业之间互相担保来获得贷款,由于互相担保的企业自身就承担着巨大的贷款压力,一旦被担保企业还款出现问题,担保企业往往也无力承担还贷责任,从而导致整个相互担保企业集体走向破产倒闭。
(三)初创企业“求援无路” 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对我国企业的扶持缺少有效的措施,更多的是放宽企业的经营范围或者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在保护初创企业投资者的法律法规方面明显存在很多不足,在对初创企业的支持力度上远远不够,无法给予初创企业足够的金融和服务等方面的支持,初创企业一直处于一种自生自灭的状况。
二、提高民间资本在初创企业运作效率的对策
(一)放宽投资领域,实行分类市场准入政策 为了提高整个社会的运行效率,国家有必要开放更多的行业,允许民间资本进入这些行业,从而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当前,我国在许多行业领域还存在着市场准入方面的障碍,民间资本经常遭遇到不公平的待遇,在参与竞争的资格、条件与机会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针对不同的投资领域,国家应实行不同的市场准入政策。
对于竞争性行业和自然垄断行业采用不同的市场准入政策。对于竞争性行业,企业的进入门槛低,政府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到这类行业中来,简化或者取消行政审批环节,取消市场准入的所有制限制或者身份限制,让所有符合资质条件的市场主体展开公平竞争,在项目招标与建设的过程中实行公开招标制度,将项目建设过程公开化,透明化。
对于垄断性行业,如烟草、电力、矿产等,应继续完善政府管制下的特许经营权投标经营制度,一方面避免行政命令造成寡头垄断,另一方面要形成一定的竞争机制,即形成有限竞争的格局。实行分类市场准入政策后,民间资本可以更好的选择具有发展潜质的初创企业或者发展项目,从而更有效的配置资本,提高民间资本的使用效率,也有效的促进企业发展。
(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初创企业 国债投资应致力于那些依靠市场机制不能解决资金需求,而民间资本缺乏进入障碍较多的行业,例如军工、国防建设等领域;将国债筹集的资金通过财政补贴、财政参股、财政担保等方式对民间资本进行鼓励,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参与到社会效益性强的行业中来,促进此类行业的企业发展与壮大。
(1)财政贴息。财政贴息是由政府代企业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利息,其实质是向企业提供补贴。财政贴息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收益企业,二是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然后银行以优惠的汇率向企业提供贷款。财政参股是指国有资本有选择性的向具有良好发展潜质的民营企业进行注资,以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财政资金的支持。目前通过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成为我国财政投入方式的新创举,对于提高政府对社会资源的控制力和投资效率,进一步转变发展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放大、辐射、引导的“乘数效应”意义重大。
(2)财政担保。财政担保贷款是指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为平台企业向社会公众集资等直接或者变相提供财政担保,目前,由于出现一些问题,财政部下发了关于禁止各级地方政府或部门违法直接从事担保业务的紧急通知,因此,各部门、各企业要严格按照《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这些鼓励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减轻国家的财政压力,也有利于拉动和引导民间资本的发展,使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到企业的资金循环中去,也为初创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选择。
(三)保障民间资本所有者权益 具体如下:
(1)完善法律政策保障体系。在我国的民事、商业法律体系中增加有关民间资本借贷的规范,以法的形式加强对民间资本的保护。我国宪法规定个人的私有财产与国有资产同样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我国要一步完善现有的《公司法》、《物权法》以及其他相关的规定,按照市场主体制定法律和政策,使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国外资本具有享有同等的待遇。各级政府要及时发现和纠正侵犯民间资本投资权益的违法违纪形象,通过与司法、税务、工商等部门的合作,切实维护民族资本的合法权益。
(2)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完善的法律政策保障体系是一种有形的保护,而在其背后则是社会对民间资本投资的认识所形成的社会环境。几千年的文化传统使得人们对红顶商人顶礼膜拜,似乎要经商就必须在政治上有所依靠。人们对私有制、私营企业的态度和认识不全面,始终认为其是国有投资的对立面而不是必要补充,这种观念上的认识形成了一种“软法律”,致使民间资本的投资环境不够完善,发展空间相对狭小。为此,必须加大对民间资本投资的宣传力度,客观、真实的宣传民间资本、民营经济的发展成果,让大家认识到民间资本、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为民间资本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创建有利于民间资本与企业参与的金融体系 主要包括:
(1)大力发展地方性、区域性金融机构。地方性、区域性商业银行立足于本地,能够对本地企业的经营风险、偿债能力等有更全面的认识,从而有效降低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贷风险。从企业的角度来看,成熟规范的地方性商业银行能更有效的吸收当地的民间资本,从而为当地企业提供充足的资金。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建立和完善应循序渐进,在各地城市和农场信用社的基础上加以扶持和引导,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的金融体系。在这一过程中,不仅要增加地方性金融机构的数量,还要提高地方性金融机构的质量,通过不断完善各类金融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监督并提高其风险管理水平,使其真正发挥立足当地经济,服务本地企业的作用。
(2)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具体包括:
一是丰富我国现有的股票市场体系。我国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的建立和完善一方面吸引了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我国的资本市场,另一方面由于其上市门槛较低,从而为那些具有高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途径。尽管如此,对于初创企业而言,要达到上市条件还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区域性的小额资本市场对于我国多数初创企业而言更具有可操作行。区域性小额资本市场的建立应借鉴区域性证券市场的教训,由政府对其进行规范和监督,在股票上市、股票托管、股票结算以及信息披露等实现市场化运作和规范化经营。
二是放开我国企业债券和长期票据市场。企业债券和长期票据在国外资本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与我国股票热、债券冷的现象明显不同。国家要改变对企业债券和长期票据控制过严的情况,逐步放开搞活企业债券和长期票据市场。一方面要通过利率体质改革实现债券利率的市场化,这是企业债券和长期票据市场得以建立的基础,另一方面要建立有效的信用评价机制,有效评价和发布各种企业债券、票据的信息。
参考文献:
[1]汪行光:《创业初期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2009年第7期。
[2]何艳:《论中小企业在成长期的战略选择》,《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3期。
[3]刘雪梅:《创业期企业融资战略的理性思考》,《商业研究》2005年第12期。
[4]叶妮:《试析创业企业成长期的财务特征及其规划》,《财政监督》2009年第6期。
(编辑 向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