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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地农民合法权益 1.补偿权。补偿权是失地农民的一项基本的权利。城市建设占用土地给农民带来了财产损失,为了重建家园和恢复原有生活水平,应根据占用土地的损失情况,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依法进行补偿。其中被征地农民个人所有的房屋、附属物、农副业设施、零星树木以及其它财产损失补偿费属农民个人所有;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屋、公共设施以及其它财产补偿费属村集体组织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