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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假人民币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我国的金融业务机构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它们只是受国家金融行政管理机关-中国人民银行的委托,行使“没收假人民币”这种行政管理权,而金融业务机构获得这种行政管理权的法律依据并不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的有些规定有冲突,应予修改;其中一些疏漏,也应予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