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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要旨】
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行程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未报名参加旅行社组织的自费项目,而是选择自行安排活动。在此期间,旅行社未尽风险提示和及时救助义务,旅游者受伤的,旅行社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张女士带着老人孩子一家5口人报名参加北京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印尼巴厘岛五晚六日游,之所以选择这个行程安排就是看中了有一天自由活动的时间,而且整体行程安排不是很紧张,适合老人孩子。张女士表示一开始是想在自由活动期间看看旅行社推荐的自费项目,但推出的一日游出海浮潜的自费项目不太适合老人孩子,所以就没有报名。一想酒店离海边也不远,带着老人孩子在海边休息休息玩玩也挺舒服,可是就是没想到在最后一天自由活动期间出事了。当时其丈夫看海水很干净,就想带着孩子游泳,没想到海里有暗礁,一下刮到小腿,赶紧上了岸,小腿刮伤的部位流血不止。张女士说,当时都吓坏了,怕伤口感染,又带着老人孩子,对当地的环境各方面都不熟悉,给领队打电话,领队说在海上,一时也过不去,让她先找酒店,让酒店帮忙叫出租车去医院先看看。张女士当时很着急,也顾不上理论,赶紧回到了酒店,找到酒店工作人员寻求帮助,酒店工作人员帮忙叫了出租车去了医院,到了医院一切也都是张女士自己咨询就医的。还好,其丈夫只是刮伤,没有感染,做了包扎,之后叫了出租车回到酒店。晚上领队回来后到房间询问了情况,表示听说不是很严重,就问了问有没有上意外险,留好票据可以报销,其他也就是随口说了一句“好好休息”,别的什么也没有说。对于旅行社领队的做法,张女士很不满意也很生气,回京之后找到旅行社反映此事,旅行社只是说帮助联系保险公司報销医药费,对于领队的做法表示道歉,没能第一时间提供帮助,其他也什么都没有做,张女士对旅行社的表现也非常不满意,于是投诉到质监所。
【质监所处理及结果】
(一)旅行社对此案处理办法
旅行社承认领队确实没有第一时间提供帮助,但是因为当时条件不允许,不是故意为之。领队也在自由活动之前提醒张女士一家5口出门注意安全,防止贵重财物丢失,下海要看好老人孩子,而其丈夫的刮伤不是旅行社直接原因造成的,旅行社也答应旅游者协调保险公司报销,旅行社可以接受给予旅游者一定的赔偿作为补偿,但如果数额太大,旅行社就拒绝赔偿。
(二)旅游者在自由活动期间,旅行社应当承担风险提示和及时救助的义务。
张女士对北京某国际旅行社的投诉中,很明显可以看出旅行社的领队在其丈夫受伤时没有第一时间提供及时救助,虽然领队在自由活动之前有对旅游者进行风险提示,但是并没有提供及时救助。除了帮助张女士协调保险公司进行医药费的报销之外,旅行社还应对张女士一家进行一定金额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第七十条: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所指的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
(三)质监所处理意见与调解结果
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规定,本案中,事实明确,在张女士丈夫受伤时,旅行社未给予张女士一家及时救助。双方对这一事实都认可,旅行社同意报销往返看病的打车费以及保险公司不给报销的医疗费用部分;同时,旅行社承认领队服务的问题,并同意参照《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九条:“导游或领队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旅游者服务标准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影响旅游服务质量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至5%的违约金。”之规定,按照上限标准即团款的5%给予赔偿。张女士基于旅行社最终的处理方案和态度,表示看病的费用也不是很多,如有未报销的部分可以自己进行承担,毕竟这是意外不能全部归责于旅行社。最终,张女士与旅行社达成了和解。
【质监所引申评析】
由于旅行社对旅游目的地的地理条件、人文风俗和社会环境的了解要比旅游者更加熟悉;对于目的地容易发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风险也比旅游者更加熟知。从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作为活动组织方的旅行社完全有承担风险提示和及时救助义务的必要。
如前述案例所述,在旅途中旅游者出现意外时,领队或导游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进行救助,如与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联系救治等,以尽到及时救助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除了事后的及时救助,如果能事先将安全提示做到位,将能有针对性地起到风险防范的作用,旅行社也可以把责任降到最低,因此旅行社可以通过向游客发放风险告知书等其它形式进行安全提示,并让游客仔细阅读后签字确认。根据我们的处理实践,建议风险告知书等提示的内容包括这几方面:
1、告知旅游者不适宜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2、因旅游目的地的自然和社会环境带来的,可能给旅游行程安排、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的常见潜在风险。
3、《旅游法》第八十条规定的要以明示的方式先向旅游者做出说明或者警示的内容:(1)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2)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3)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4)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5)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4、旅行社领队、当地导游和紧急联系人的联系方式,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联系方式,当地治安管理部门的联系方式。
对于旅游者来说,旅游活动伴随风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旅游者出行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即使是旅行社完全未尽到有关责任的,作为行为的直接实施主体,旅游者也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因此,建议旅游者选择自由活动时,应对选择旅游项目及旅游方式的风险情况提前了解,并时刻注意自身安全。
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行程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未报名参加旅行社组织的自费项目,而是选择自行安排活动。在此期间,旅行社未尽风险提示和及时救助义务,旅游者受伤的,旅行社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张女士带着老人孩子一家5口人报名参加北京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印尼巴厘岛五晚六日游,之所以选择这个行程安排就是看中了有一天自由活动的时间,而且整体行程安排不是很紧张,适合老人孩子。张女士表示一开始是想在自由活动期间看看旅行社推荐的自费项目,但推出的一日游出海浮潜的自费项目不太适合老人孩子,所以就没有报名。一想酒店离海边也不远,带着老人孩子在海边休息休息玩玩也挺舒服,可是就是没想到在最后一天自由活动期间出事了。当时其丈夫看海水很干净,就想带着孩子游泳,没想到海里有暗礁,一下刮到小腿,赶紧上了岸,小腿刮伤的部位流血不止。张女士说,当时都吓坏了,怕伤口感染,又带着老人孩子,对当地的环境各方面都不熟悉,给领队打电话,领队说在海上,一时也过不去,让她先找酒店,让酒店帮忙叫出租车去医院先看看。张女士当时很着急,也顾不上理论,赶紧回到了酒店,找到酒店工作人员寻求帮助,酒店工作人员帮忙叫了出租车去了医院,到了医院一切也都是张女士自己咨询就医的。还好,其丈夫只是刮伤,没有感染,做了包扎,之后叫了出租车回到酒店。晚上领队回来后到房间询问了情况,表示听说不是很严重,就问了问有没有上意外险,留好票据可以报销,其他也就是随口说了一句“好好休息”,别的什么也没有说。对于旅行社领队的做法,张女士很不满意也很生气,回京之后找到旅行社反映此事,旅行社只是说帮助联系保险公司報销医药费,对于领队的做法表示道歉,没能第一时间提供帮助,其他也什么都没有做,张女士对旅行社的表现也非常不满意,于是投诉到质监所。
【质监所处理及结果】
(一)旅行社对此案处理办法
旅行社承认领队确实没有第一时间提供帮助,但是因为当时条件不允许,不是故意为之。领队也在自由活动之前提醒张女士一家5口出门注意安全,防止贵重财物丢失,下海要看好老人孩子,而其丈夫的刮伤不是旅行社直接原因造成的,旅行社也答应旅游者协调保险公司报销,旅行社可以接受给予旅游者一定的赔偿作为补偿,但如果数额太大,旅行社就拒绝赔偿。
(二)旅游者在自由活动期间,旅行社应当承担风险提示和及时救助的义务。
张女士对北京某国际旅行社的投诉中,很明显可以看出旅行社的领队在其丈夫受伤时没有第一时间提供及时救助,虽然领队在自由活动之前有对旅游者进行风险提示,但是并没有提供及时救助。除了帮助张女士协调保险公司进行医药费的报销之外,旅行社还应对张女士一家进行一定金额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第七十条: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所指的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
(三)质监所处理意见与调解结果
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规定,本案中,事实明确,在张女士丈夫受伤时,旅行社未给予张女士一家及时救助。双方对这一事实都认可,旅行社同意报销往返看病的打车费以及保险公司不给报销的医疗费用部分;同时,旅行社承认领队服务的问题,并同意参照《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九条:“导游或领队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旅游者服务标准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影响旅游服务质量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至5%的违约金。”之规定,按照上限标准即团款的5%给予赔偿。张女士基于旅行社最终的处理方案和态度,表示看病的费用也不是很多,如有未报销的部分可以自己进行承担,毕竟这是意外不能全部归责于旅行社。最终,张女士与旅行社达成了和解。
【质监所引申评析】
由于旅行社对旅游目的地的地理条件、人文风俗和社会环境的了解要比旅游者更加熟悉;对于目的地容易发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风险也比旅游者更加熟知。从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作为活动组织方的旅行社完全有承担风险提示和及时救助义务的必要。
如前述案例所述,在旅途中旅游者出现意外时,领队或导游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进行救助,如与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联系救治等,以尽到及时救助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除了事后的及时救助,如果能事先将安全提示做到位,将能有针对性地起到风险防范的作用,旅行社也可以把责任降到最低,因此旅行社可以通过向游客发放风险告知书等其它形式进行安全提示,并让游客仔细阅读后签字确认。根据我们的处理实践,建议风险告知书等提示的内容包括这几方面:
1、告知旅游者不适宜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2、因旅游目的地的自然和社会环境带来的,可能给旅游行程安排、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的常见潜在风险。
3、《旅游法》第八十条规定的要以明示的方式先向旅游者做出说明或者警示的内容:(1)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2)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3)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4)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5)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4、旅行社领队、当地导游和紧急联系人的联系方式,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联系方式,当地治安管理部门的联系方式。
对于旅游者来说,旅游活动伴随风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旅游者出行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即使是旅行社完全未尽到有关责任的,作为行为的直接实施主体,旅游者也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因此,建议旅游者选择自由活动时,应对选择旅游项目及旅游方式的风险情况提前了解,并时刻注意自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