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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与百姓息息相关,也受到了人们的高度关注。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很多,引发了很严重的社会影响,食品安全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分析了食品安全的相关问题以及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食品安全;问题;法律法规;完善
1.前言
历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制定了相关食品安全法律。虽然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制度在不断地完善,但食品安全问题仍然频发。
2.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原因
2.1公民食品安全知识缺乏和法律意识淡薄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公民已经开始关注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经常关注的食品的保质期和食品包装状况,而对食品的生产商、产地、人造食品添加剂的含量、维生素、矿物质、纤维素的含量关注较少,对是否为绿色食品以及食品的冷藏温度指示关注度最低。这也就说明我国公民对食品安全防范意识还处于初级阶段,受到相关知识水平的限制,对产品本身的成分关注度不够,并且对于食品本身成分危害性的相关知识较为匮乏。这些危害性才是导致公民直接发病甚至死亡的最终元凶,而消费者往往对其不甚了解。除此之外,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不能通过正确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是助长商家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又一因素。在日常,当面对问题食品时,大部分公民都选择保持沉默的做法,多数公民不知道《食品安全法》中具体的法律内容,遇到问题不能按照正确的法律程序来解决,有的消费者甚至不知道该向哪些部门投诉。使得消费者在发现问题时想通过正确的途径来解决,正是对这些知识的不了解,在受到商家蒙骗和误导后也只能选择私下解决,或者不了了之。总之,食品中不安全因素产生于整个食品供应链的各个环节,其中一部分危害来自于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知识的缺乏,来自于消费者在面对问题时态度的“不强硬”。
2.2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执行力不足
监管机构执法人员是食品安全监管执行的实施者,但由于多种原因,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依然存在。在日常生活中,很多食品安全相关部门也做了不少食品成分危害性方面的宣传,但主要流于形式,效果不佳,甚至有些食品安全相关部门执法人员本身素质不高,对相关知识了解甚少,根本达不到为消费者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的水平。在日常监督执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合规现象,一些监督执法人员检查之前不亮证,对相关法律条款不熟悉,不能充分了解食品的监管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书写现场检查笔录时都是套格式,不能根据实际情况正确使用法律法规条款,导致执法出现偏差,影响执法水平。由于食品安全管理难度大、成本高,甚至掺杂有部门和私人利益的考虑,各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逐渐由“谁都管”变成了“谁都难管”。食品安全的这种多头管理格局导致相关部门权责不分,进而引发的监管的不力也给不法商贩提供了“黑色产业”的膨胀空间。
2.3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互相冲突的现象
虽然我国《食品安全法》重新修订颁布,但食品安全的法律条款还是少而散,所形成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协调,条款设定内容不严密,法律和规章有相互冲突、不统一的现象。这种現象使得各执法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所依照的法规和检测标准不一致,各自执行各自的执法标准,造成执法部门执行结果发生冲突。比如对未检疫猪肉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这些条款可以看出,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却不同,造成监管部门执法困难。
3.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策与措施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是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督的基础和依据。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将在食品安全中发挥巨大作用。因此,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应涵盖从农地到餐桌的全过程,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障体系应根据社会分工与社会协作的辩证统一进行设计。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源头”和重点预防工作,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议:
3.1制定食品安全基本法,整合现有法律资源
制定中国食品安全最高效的食品安全基本法,设置食品安全基本问题,认真清理,补充和完善有关食品安全的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将它们存储在各种法律和法规中。整合中国食品监管的内容,尽量减少和避免立法与执法之间的冲突,化解法律制度混乱,维护法律身份;同时,食品安全立法还应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食物链。所有链接确保食品安全的完整性。
3.2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根据现行的国际食品安全法规或参考,建立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立与时俱进的科学全面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以预防为重点,以食品安全基础法为龙头,并与其他特定法律合作。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多层次立体框架。“食品安全基本法”规定了食品安全的基本问题,各部门的法律和单行法对“基本法”的一个方面作了较为明确和全面的规定。这些方面应包括:标准化,生产环境认证,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认证,标签管理,农药使用(农药,兽药,饲料,肥料,激素,添加剂等),质量监督检验,食品安全信用,食品安全评估和质量召回法律法规。
3.3强化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赋予食品监管部门更充分的权力
坚持贯彻“从源头抓质量”的方针,实施食品生产加工和相关企业(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等)的强制性管理,是提高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为此,有必要扩大执法机构的检查力度,加大对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法律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执法和可操作性法律和法规。命令被禁止并且政府法令打开。目前,中国实施大米,面食,油,酱油,醋等28类食品的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运营角度来看,存在着执法不严,滥用法律或轻罚等普遍问题。对于没有实施持续监管的食品安全认证企业而言,许多中小型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名义上的缺陷,产品基本未在工厂检测,全年不使用检测设备。因此,食品安全比任何其他健康相关的政府活动都更持续和强制性。对于那些生产,制造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企业,不论其生产量或销售量如何,都可以获得经销商。必须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其进行破产处罚,永远不会有复兴的基础和条件。同时实施财产处罚和个人处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假冒伪劣商品的扩散。
4.结束语
总之,食品安全问题绝不是小事,我们要高度重视。通过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为食品安全建立有效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李晓楠.食品安全中政府监管问题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2015
关键词:食品安全;问题;法律法规;完善
1.前言
历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制定了相关食品安全法律。虽然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制度在不断地完善,但食品安全问题仍然频发。
2.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原因
2.1公民食品安全知识缺乏和法律意识淡薄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公民已经开始关注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经常关注的食品的保质期和食品包装状况,而对食品的生产商、产地、人造食品添加剂的含量、维生素、矿物质、纤维素的含量关注较少,对是否为绿色食品以及食品的冷藏温度指示关注度最低。这也就说明我国公民对食品安全防范意识还处于初级阶段,受到相关知识水平的限制,对产品本身的成分关注度不够,并且对于食品本身成分危害性的相关知识较为匮乏。这些危害性才是导致公民直接发病甚至死亡的最终元凶,而消费者往往对其不甚了解。除此之外,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不能通过正确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是助长商家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又一因素。在日常,当面对问题食品时,大部分公民都选择保持沉默的做法,多数公民不知道《食品安全法》中具体的法律内容,遇到问题不能按照正确的法律程序来解决,有的消费者甚至不知道该向哪些部门投诉。使得消费者在发现问题时想通过正确的途径来解决,正是对这些知识的不了解,在受到商家蒙骗和误导后也只能选择私下解决,或者不了了之。总之,食品中不安全因素产生于整个食品供应链的各个环节,其中一部分危害来自于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知识的缺乏,来自于消费者在面对问题时态度的“不强硬”。
2.2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执行力不足
监管机构执法人员是食品安全监管执行的实施者,但由于多种原因,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依然存在。在日常生活中,很多食品安全相关部门也做了不少食品成分危害性方面的宣传,但主要流于形式,效果不佳,甚至有些食品安全相关部门执法人员本身素质不高,对相关知识了解甚少,根本达不到为消费者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的水平。在日常监督执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合规现象,一些监督执法人员检查之前不亮证,对相关法律条款不熟悉,不能充分了解食品的监管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书写现场检查笔录时都是套格式,不能根据实际情况正确使用法律法规条款,导致执法出现偏差,影响执法水平。由于食品安全管理难度大、成本高,甚至掺杂有部门和私人利益的考虑,各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逐渐由“谁都管”变成了“谁都难管”。食品安全的这种多头管理格局导致相关部门权责不分,进而引发的监管的不力也给不法商贩提供了“黑色产业”的膨胀空间。
2.3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互相冲突的现象
虽然我国《食品安全法》重新修订颁布,但食品安全的法律条款还是少而散,所形成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协调,条款设定内容不严密,法律和规章有相互冲突、不统一的现象。这种現象使得各执法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所依照的法规和检测标准不一致,各自执行各自的执法标准,造成执法部门执行结果发生冲突。比如对未检疫猪肉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这些条款可以看出,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却不同,造成监管部门执法困难。
3.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策与措施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是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督的基础和依据。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将在食品安全中发挥巨大作用。因此,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应涵盖从农地到餐桌的全过程,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障体系应根据社会分工与社会协作的辩证统一进行设计。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源头”和重点预防工作,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议:
3.1制定食品安全基本法,整合现有法律资源
制定中国食品安全最高效的食品安全基本法,设置食品安全基本问题,认真清理,补充和完善有关食品安全的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将它们存储在各种法律和法规中。整合中国食品监管的内容,尽量减少和避免立法与执法之间的冲突,化解法律制度混乱,维护法律身份;同时,食品安全立法还应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食物链。所有链接确保食品安全的完整性。
3.2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根据现行的国际食品安全法规或参考,建立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立与时俱进的科学全面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以预防为重点,以食品安全基础法为龙头,并与其他特定法律合作。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多层次立体框架。“食品安全基本法”规定了食品安全的基本问题,各部门的法律和单行法对“基本法”的一个方面作了较为明确和全面的规定。这些方面应包括:标准化,生产环境认证,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认证,标签管理,农药使用(农药,兽药,饲料,肥料,激素,添加剂等),质量监督检验,食品安全信用,食品安全评估和质量召回法律法规。
3.3强化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赋予食品监管部门更充分的权力
坚持贯彻“从源头抓质量”的方针,实施食品生产加工和相关企业(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等)的强制性管理,是提高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为此,有必要扩大执法机构的检查力度,加大对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法律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执法和可操作性法律和法规。命令被禁止并且政府法令打开。目前,中国实施大米,面食,油,酱油,醋等28类食品的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运营角度来看,存在着执法不严,滥用法律或轻罚等普遍问题。对于没有实施持续监管的食品安全认证企业而言,许多中小型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名义上的缺陷,产品基本未在工厂检测,全年不使用检测设备。因此,食品安全比任何其他健康相关的政府活动都更持续和强制性。对于那些生产,制造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企业,不论其生产量或销售量如何,都可以获得经销商。必须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其进行破产处罚,永远不会有复兴的基础和条件。同时实施财产处罚和个人处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假冒伪劣商品的扩散。
4.结束语
总之,食品安全问题绝不是小事,我们要高度重视。通过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为食品安全建立有效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李晓楠.食品安全中政府监管问题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