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对反贪侦查的影响及解决途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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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刑事诉讼法是刑事司法支柱性的法律,通常被称谓“小宪法”。由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刑事诉法修正案》已在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进行了完善,对反贪侦查工作要求更高。本文结合实际,对修改后的新刑诉法对当前犯罪嫌疑人、反贪侦查难度以及侦查手段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从变侦查理念、执法行为、加大初查工作力度、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能力、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等几点着手,提出了解决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影响反贪侦查的途径。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反贪侦查 犯罪 监督
  作者简介:野俊杰、刘委,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30-02
  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适用时对反贪侦查的影响
  (一)强迫自证其罪增加的规定使犯罪侥幸心理增强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这项“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不但增加了侦查人员依靠口供破案的难度,而且很容易使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制裁,拒绝回答一切有关犯罪的问题,增大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活动中与侦查人员的对抗程度。
  (二)辩护权的扩张加大了侦查难度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这项规定辩护权扩张,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得到提前,其权限与地位也明显提升,使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侦查阶段就能够从辩护律师那里获取法律咨询和帮助,缓解了犯罪嫌疑人在审讯时的心理压力,为他们建立和加固心理防线创造了条件,增强了其对抗的意志性及其抗拒审讯的底数,翻供、变供现象增多,加大了侦查活动的难度。
  (三)传唤、拘传的规定不利于反贪侦查工作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案件的传唤、拘传时间仍限制为旧刑诉法不得超过12小时的规定,对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虽然新法给予了重大、复杂的案件更长的传唤和据传时间。但是由于反贪案件的特殊性,在12小时或24小时内通过审讯突破案件,不仅难度大,比例低,而且不符合反贪侦查实际规律。同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这项规定立足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却没有明确“必要的休息时间”到底多长,而“必要的休息时间”大多是因人而异,这样就会导致部分犯罪嫌疑人可能佯装疲劳请求延长休息时间来逃避侦查人员的提问,而办案人员如果不能满足其要求时,传唤、拘传很可能被戴上不合法的帽子,但如果满足了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拘传时间会大大缩短,使传唤、拘传的效果大打折扣,不利于办案人员的侦查工作。
  (四)技术侦查审批手续缺乏监督制约,笼统单一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经由技侦手段获取的材料可作为证据使用。这项规定虽然有利于检察机关加大反贪查案力度以及保证办案质量,但也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程序未予明确规定。新诉讼法规定为“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但没有规定采取措施的核心问题,即何为严格批准手续;二是采取的技术侦查措施时,监督制约环节欠缺。在新诉讼法实施以前,检察机关所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一般的是使用机关的自行审批,而新诉讼法实施后,新增了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与启动,但避免不了沿用传统的“内部审批”模式,缺乏中立第三方的介入、审查,会造成外部监督的缺乏。使侦讯者的权力因为缺乏牵制而过强、过大,凌架于应讯者之上,而应讯者则因为缺乏中立的监督而面临权利被侵犯的局面;三是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条件过于笼统单一。在新诉讼法的第一百四十八规定了在几种性质的犯罪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但规定的几种性质的犯罪划分的标准为“重罪”,即符合“重罪”原则,虽然此规定有利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但对“重罪”的规定过于抽象,很容易造成在出现重罪与否的案件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陷入僵局。
  二、解决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影响反贪侦查的途径
  (一)转变侦查理念,提高侦查能力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强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平衡先进理念,强化了刑事诉讼模式与证据规则,这对检察机关工作有人对适用法律水平的能力以及对职务犯罪侦查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反贪部门工作人员一定要转变侦查理念,全面透彻学习修改后的刑诉法的条文内容、立法本意以及精神实质,不断提升适应修改后的刑诉法的能力和法治化办案水平,增强对执法思想的认识,将侦查办案观念统一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刑诉法立法宗旨上来,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坚持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并重,坚持严格公正廉洁执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并重,牢固树立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以及监督意识,为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奠定强大的指导思想保证。同时,相关部门要利用岗位技能培训、全员培训等途径提升反贪队伍整体素质,,提升信息化背景下的侦查取证能力,提升在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新规要求下的审讯突破能力,不断适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反贪侦查工作的要求。   (二)办案重心前移,加大初查工作力度
  犯罪分子的贪污贿赂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智能性及其复杂性,因此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初查阶段对整个案件的成败至关重要,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强化初查意识,将办案工作重心前移,通过前期线索的筛选、过滤和评估后,集中一切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细致全面的初查,全面、广泛的收集证据,尽可能多地获取充足且程序合法的第一手证据材料,改变过去“供→证”侦查模式,实现“证→供”侦查模式。从而应对辩护律师的介入,打消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避免出现证人出现的证据反复问题的现象。为后面审讯工作和案件开展打下坚实基础。同时,加强与银行、电信、移动、工商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协作,避免造成在查询过程中出现搁置、拖延甚至拒绝配合等现状,从而提高办案效率。
  (三)规范执法行为
  检察机关侦查人员要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及其高检院执法规范的要求,全面落实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是是侦查部门、反贪部门执法规范化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也是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有效、最简单的措施。首先要使录音录像制度走向规范化,坚持客观真实原则,坚持同步全程全面原则,坚持审录分离原则,坚持权利告知原则;其次要完善好相关制度,诸如规范启动程序,延伸跟踪程序,全程录制跟踪程序,固定、存储、移动和保管程序,监视、监督、问责制度等;再次在具体程序设计上,要完善讯问规则,加强庭前公诉人与律师的证据交换。
  (四)提升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能力
  贪污贿赂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讯问的重要地位。因此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能力在侦查破案中作用十分重要。实践中,侦查人员在严格依法文明办案,规范讯问行为、杜绝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基础上大胆探索获取口供的措施和途径,不断提高审讯破案水平,强化讯问破案功能,巩固讯问成果,保证讯问所取供述的合法性和证明力。
  (五)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
  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是一项系统工程,检察机关不但要支持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同时要增强与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的联系,督促相关部门强化对律师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预防律师的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案件遵循法律公正有序办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对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伪造、毁灭证据、妨害证人作证、串通他人作伪证等违法犯罪行为必须进行严惩。
  (六)充分运用技术侦查手段
  技术侦查权是新刑诉法赋予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是侦查机关能够针对日益高科技化和高智能化的职位犯罪的保障手段。因此,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在实施技术侦查权时,首先要认真用心学习先进科技侦查手段,不断更新必要的侦查技术设备,同时增强与相关技术领域技术部门的沟通,通过侦查技能的培训和学习提升技术侦查能力;其次要严格遵守技术侦查权运用的法定的程序和规范,遵守保密制度和使用要求,使侦查手段收集的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得到保障,避免出现获取的证据出现非法证据排除情形;再次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要大力运用先进的技术侦查手段,积极探索运用电话监听、卫星定位、测谎、话单分析系统等现代装备进行侦查,不断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侦查要求。
  三、结语
  总之,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进一步完善的前提下,也对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的侦查工作有了更高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在实践中不断采取总结经验,履行好反贪污贿赂职能。塑造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形象,提升反贪侦查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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