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执法”的阴影为何屡驱不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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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自家车辆欠费而驾驶他人车辆的牛先生身遇飞来横祸!太原市几个交通稽查人员不亮明身份便强行追扣车辆,还不分青红皂白,将他打倒在地。甚至在派出所接警处理后,交通稽查人员仍在民警面前再次殴打牛先生(《三晋都市报》8月28日)。
   “暴力执法”的直接恶果就是激起暴力抗法。比如当下的城管执法,不少成了野蛮执法的代名词,各地针对城管人员的暴力抗法事件日趋严重。前些时北京某城管执法人员还在一起暴力抗法事件中丧生。“暴力执法”只会使执法人员与执法对象之间关系恶化,使执法效果大打折扣,同时出现一种令人不愿见到的乱象。
   “暴力执法”的阴影之所以屡驱不散,关键是执法主体违法成本过低,直接导致权力责任严重不对称。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暴力执法”行为甚至被定性为工作方式方法不当,而不是作为违法犯罪行为对待。于是,那些身染恶习的执法人员即便发生严重的“暴力执法”行为,也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永远不必記取什么教训。
   “暴力执法”行为屡屡发生,还是执法人员素质低下的反映。以发生在太原交通稽查人员身上的情形看,他们执法时既不亮明身份,又不弄清牛先生到底是否车辆拥有人,便对之实施“强制”手段(即便确实需要强制执行,也需通过正当法律程序执行),这说明他们连起码的法律程序意识都没有。假若执法者无视或放弃程序正义,各种执法的实质正义也就难以保障。因此,执法者素质低下导致的程序正义缺失,也是“暴力执法”的阴影屡驱不散的原因之一。
   铲除“暴力执法”的有效途径,就是强化权力制约机制,实现以权制权,即一旦有“暴力执法”行为发生,便应通过司法权力追究“暴力执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使执法人员的特权失去行使的空间。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增加“暴力执法”者的违法成本,至于由执法人员的“暴力”行为而引发的国家赔偿,国家应该向其本人依法追回,并追究相关领导的法律责任。
   “暴力执法”的存在,不仅影响到公民对安定生活的合理预期,而且是建设法治政府、实现社会和谐的巨大障碍。驱散“暴力执法”之阴影,实现文明行政,是政治文明的核心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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