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居民消费需求的税收政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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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提高居民消费率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构建和谐社会的着力点。居民的收入水平、收入分配状况和社会保障程度决定了居民的消费水平。适当的税收政策可以促进公平分配、改变居民消费预期、提高居民的消费能力。改革完善现行税制、做好税制改革的征管信息等配套建设以促进居民消费。
  【关键词】 居民消费; 收入分配; 税收制度; 征管信息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增长主要依靠投资和出口来拉动,经济高增长的背后是高投资、高消耗和高污染。靠资源投入的粗放式增长是不可持续的。我国政府在尽力改变这种状况,采取了很多补救措施、出台了相关政策制度。“十二五”规划提出坚持扩大内需战略,把扩大消费需求作为扩大内需的战略重点。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把着力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列为2012年的主要工作之一。消费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凸显。
  一、消费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分析
  (一)低消费是我国经济的软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出现了特有的高投资、高储蓄、高顺差及低消费的“三高一低”现象,经济增长主要靠投资和出口这“两驾马车”,拉动经济增长的消费却逐年出现下降。2010年我国的消费率仅为47.4%,低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低消费带来高储蓄,高储蓄又促成了高信贷和高投资,内需不足只能通过出口来解决过剩的产能,高顺差又带来我国外汇占款过多,流动性过剩,加剧了通货膨胀。高顺差加大了我国经济的外贸依存度,加大了我国宏观经济的风险。这种粗放式增长与我国“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内生驱动、创新增长的经济发展方式格格不入。
  (二)促进消费、实现消费的均等化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必备前提
  人类生产劳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消费,只有将劳动成果通过最终消费转化为人类更高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人类的劳动、经济的发展才能回归本来的意义。否则,搞经济、促发展、保增长只是停留在“为了生产而生产”“为了增长而增长”的怪圈,商品的价值不能通过最终消费实现,国民经济就难以维持良性循环。消费水平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存状况,每个社会成员都有最基本的消费需求,包括基本营养、基本教育、基本医疗、基本住房,人们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的提高必然伴随着这些基本消费需求的提高。当前我国社会问题集中表现在财富差距、收入差距和消费差距的拉大,富人太富、穷人太多,行业之间和地区之前和城乡之间的差距在加速,社会阶层固化,社会分化在加速。消费差距的拉大导致社会公平的缺失。只有消费逐步均等化,让普通老百姓老有所养、学有所教、病有所医、住有其居,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才能构建和谐社会。
  (三)当前我国消费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消费是指最终消费,包括公共消费和私人消费。公共消费包括政府自身消费(行政成本)和社会性消费(政府用于教育、医疗、社保等方面的支出);私人消费是指居民消费,是社会居民用于衣食住行等方面的生存支出和发展支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GDP年均增速9.8%,财政收入年均增速接近20%,按支出法核算的GDP最终消费支出年均增长9.65%,低于财政收入和GDP的增长速度。2000—2010年10年间的消费率(消费占GDP的比重)分别为62.3、61.4、59.6、56.8、54.3、51.9、50.0、49.548.4、48.2、47.4,呈逐年下降趋势;而政府消费占GDP的比重却稳中有升,1988年为20%,2008年至2010年分别为:27.4、27.4、28.7。可见,居民消费率下降是我国消费率下降的主要原因。
  二、税收促进居民消费的机理分析
  (一)居民的收入水平和公共消费水平决定了居民的消费能力
  消费受到收入水平的约束,居民消费能力会随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提高而提高。在收入水平一定的情况下,理性的消费者会依据现期收入的多少来决定将收入的多少份额用于消费。用于消费份额的大小受到政府社会性公共消费水平的影响。政府社会性公共消费(社会保障)水平提高,将减少居民由于教育、医疗、社保、廉租房等方面的支出;否则,社会居民将会减少现期消费、增加储蓄以备生活不测之需。
  (二)收入分配状况影响居民整体的消费水平
  收入水平决定消费需求结构。贫者会把大部分的收入用于维持基本生活消费,富者只需用收入的很小一部分就可以维持基本生活消费了。因而,贫者的边际消费倾向较高,富者的边际消费倾向较低。因此,增加贫者的收入将会极大地提高社会消费。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将会极大地释放社会消费力,这样有助于提高社会居民整体的消费率。
  (三)强化税收的公平分配职能,减缓收入分配差距
  税收主要在再分配领域发挥作用。在初次分配格局的基础上,通过税收制度的设计,如超额累进税率、税收的减免和加成等实现对高收入者课以重税,对低收入者少征税、免税,甚至负税(转移支付)从而实现公平分配。提高对所得和财产征税的份额,能够弱化财富的积累效应、缓解收入分配差距、促进当前消费。
  (四)间接税税率影响物价水平
  间接税往往作为商品和劳务价格的组成部分而嵌入商品和劳务的销售价格之中。社会公众消费任何商品和劳务,都在负担国家的税款。由于我国税收收入过分依赖间接税,使得政府的税收收入很大部分是通过公众消费了含有较高的间接税的商品和劳务实现的。我国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推高了物价,在居民可支配收入一定的条件下,降低了居民的消费能力,尤其是抑制了中低收入者的消费能力。
  三、我国现行税制中存在的不利于公平分配的问题
  (一)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不利于公平分配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是1994年基于分税制改革施行的,虽然确定了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双主体税制结构,但实际运行的结果是以流转税为主体。流转税属间接税。从1994年税改以来,间接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虽略有下降但一直在70%以上,1994年为79%,1998年降为77%,2000年降为74%,从2002年开始一直保持在73%左右。直接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从1994年的16.2%到1998年的16.9%,再到2002年的25%,虽然上升了近10个百分点,但总的来说还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间接税是可以转嫁的,税负转嫁是税收负担的再分配。政府征收间接税虽是从企业征收的,但最终还是由作为消费者的社会居民来负担。税负转嫁与商品的供需弹性直接相关。一般来说,生活必需品的需求弹性较小,纳税人很容易把税负转嫁给消费者,而非生活必需品、奢侈品的需求弹性较大,税负则不易转嫁。由于低收入阶层的收入用于生活必需品的份额较大,其恩格尔系数比较高;而富裕阶层用于生活必需品的收入份额则较小,其恩格尔系数比较低,因而,贫者的负担率高,富者的负担率反而低,体现了间接税的累退性。
  (二)个人所得税存在弊病
  个人所得税通过超额累进税率的制度设计,使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或不交税,达到结果的相对公平,具有较强的收入再分配功能。但我国现行个税调节功能有限,甚至存在某种程度上的逆向调节而被社会诟病。原因有三:一是我国的分类征收模式没能体现量能原则;二是费用扣除没考虑家庭赡养负担;三是我国没有建立起收入、财产数据库和没有实行现金交易报告制度,无法确定纳税人的收入,导致税收流失严重,富人少缴税,“纳税人收入无法确定”被称为中国税收第一难。
  (三)财产税不完善
  财产税的分配功能比较强,对财产征税,不利于储蓄和财产积累,而有利于现期消费。比如,对遗产与赠与征税将改变我国国民过度节俭和遗留遗产的习惯,将国民潜在的购买力转化为现实的购买力,尤其有利于提高高收入者的即期消费。开征社会保障税使社保资金有了稳定的来源,会提高社会居民的消费预期,降低储蓄率,有利于现期消费。我国现行财产税征收范围小、征收面过窄,财产税占我国税收收入的比重仅为6%左右,调节力度非常有限。
  (四)征税环节恶化了收入分配状况
  我国税收一般遵循属地主义原则,纳税地点为机构所在地。我国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的比例很高。生产环节征税意味着有生产就有税收。一般来说,发达地区是产品的输出地,欠发达地区、落后地区是产品的输入地,生产环节征税意味着消费地得不到税收收入。同样,城市地区因拥有人才、信息及较完备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而成为工商企业的坐落地,广大的农村地区仅为消费地。税收利益由农村流入城市,落后地区流入发达地区,加剧了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同样,造就了我国高投资、高污染和地方政府异化的怪圈。
  四、建立促进居民消费的税收政策
  (一)降低间接税税率
  当前我国70%以上税收来自间接税。大幅度降低间接税的税率,尤其是降低生活必需品的税率,对某些生活必需品实行零税率。这样,不但能降低物价、提高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者的消费能力,还有助于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水平。间接税的累退性使收入越高税负越低,降低间接税的比重,改变过分依赖间接税的税制结构,实现税收的公平。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加快向综合征税的转变
  在我国现行的税制中,个人所得税担负着主要的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重任。2008年以来我国通过了三次税改:提高了免征额、减少了级距、降低了低级税率,加强了对高收入群体的征管,对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需自行综合申报,个税的公平分配职能得以加强。但是税务系统的征税数据表明,我国富人纳税额与其资产占有份额还是不相称,富人阶层存在少缴税的现实。
  我国的分类所得税制对不同类别的所得,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不同,存在各类所得之间税负不均衡,存在税收筹划空间。费用扣除没有体现纳税人的家庭供养负担及生活成本,没有体现量能原则。因此我国个税改革方向应是综合征税模式,只有综合征税才能给个人所得税一个“杀富济贫”的美名,公平分配职能才能真正实现。当然,这些改革的推进需要与我国的征管水平相适应。
  (三)健全财产税制度,弱化财富的积累效应
  在我国,通常意义的财产税包括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等。对财产税的改革思路应是扩大征收范围、强化对贫富差距的调节。一是扩大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对房产保有环节征税、对超生活需求的房产征税,而不只对商业用房征税,对居住用房简单地按套免税;二是开征社会保障税,夯实我国社会保障资金,提高居民的消费信心;三是车辆购置税也应体现汽车的价值和档次,统一10%的购置税,调节作用有限;四是着手遗产与赠与税的调研,做好相关的法律、财产信息的申报登记等配套制度。
  (四)改变征税环节
  国际税收经验表明,对生产环节多征税、对最终消费环节少征税甚至不征税的税制不利于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如果改在消费环节征税,则欠发达地区、农村地区在消费产品时可以获得税收收入。税收利益将驱使地方政府将主要的行政目标放在如何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和人居环境以吸引更多的人到此居住。国家对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将无为而治,在消费环节征税对消费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将很快显现出来。
  (五)做好税制改革的配套基础设施
  税务机关征税的依据是对纳税人的交易、收入或财产的确认,掌控纳税人的信息资料成为一切税收征管的基础。我国每年有大量的税款流失是不争的事实。无法确定纳税人的收入、财产和交易成为“中国税收第一难”,所得税、财产税的征收对我国的征管信息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推进结合户籍管理的收入申报、财产登记等社会征信系统建设成为我国税制改革的必要外部条件。推行非现金结算和现金交易报告制度,注重与银行、海关、房管局、证券交易所、雇主及主要的消费场所的信息库联网,以实现税务部门对收入、交易、财产的有效监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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