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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过于宽泛、原则的民事再审事由,无论从司法改革的方向来看,还是从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青况来看,存在着一系列的缺陷.我们应当树立依法纠错的观念、"特别程序"的观念、价值平衡的观念来重构民事再审事由.重构民事再审事由,可以从原裁判的事实基础动摇或丧失、适用法律不当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三个方面来进行,同时也要将不得申请再审的事由加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