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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老发[2006]12号
易地安置和易地居住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等工作是老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以及城镇户籍制度发生的深刻变化,离休干部安置和居住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为了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易地安置和易地居住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更好地落实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易地安置和易地居住
离休干部易地安置是指干部离休后,本人要求回原籍或配偶所在地,经组织批准、联系,对离休干部进行跨省、市、县的安置。易地居住是指干部离休后自行办理户口迁移,跨省、市、县长期居住。
二、易地安置离休干部
(一)政治待遇方面
1、原单位要切实在政治上重视和关心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积极主动地协助接收安置单位落实好他们的各项政治待遇。经常性地通过各种形式向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通报本地区、本单位有关情况,使他们了解原地区、原单位的新变化、新面貌。
2、各级组织、老干部部门和有关单位,对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应坚持走访慰问制度。各级各部门的领导,要利用出差、开会等机会,就近顺道走访看望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对省内跨市、县安置的离休干部,每年至少走访慰问一次;对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至少每两年走访慰问一次。
3、接收安置单位对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要与本地区、本单位同职、同条件的离休干部一样同等对待,按规定落实好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做到定期召开座谈会,按规定组织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有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组织参观考察经济建设和工农业生产项目,定期走访慰问等。
4、接收安置单位要将易地安置的党员离休干部编入党的组织,保证他们按规定参加组织活动;回农村安置的党员离休干部,也要就近编入乡(镇)或村党支部(党小组),定期组织他们参加党组织生活。
5、接收安置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老干部活动场所和老年大学,为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参加活动和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二)生活待遇方面
1、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政策规定享受的各项生活补贴以及原单位发放给老同志的各种福利,原单位要按时足额寄发,并承担邮寄费。离休费如有变动,要及时作出说明。
2、关于地方性补贴的执行标准问题。凡已签定《安置协议》予以明确的,要继续按《安置协议》执行。《安置协议》未明确或未签《安置协议》的,根据国家人事部离退休司《人退司函(1992)5号》“可由其原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酌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按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原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3、关于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医药费问题。对享受公费医疗的,按我省省级公费医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对参加医药费单独统筹的,按照各地医保经办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回农村安置的,各地各部门要按规定保证这部分老同志的医疗待遇得到落实。
4、各地、各部门对接收安置的外地离休干部,在医疗保健上应与本地、本部门同职级离休干部一样,享受门诊、住院优先的待遇。
5、各地、各部门要为接收安置的外地离休干部办理《老年优待证》等,保证这些老同志同样享受我省的有关社会优待和服务。
6、切实保障各项经费的落实和管理。原单位要按《安置协议》及时将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管理费拨付给接收地区(单位),不得拖欠。凡接收安置外省、市、县离休干部的单位,也可按《安置协议》中规定的或通过协商的办法向离休干部原单位收取管理费。
7、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去世,原单位一定要派人前往安置地协助接收单位妥善处理其后事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向主管部门报告;外地安置在当地的离休干部去世,当地老干部部门应及时与离休干部原单位联系,并主动协助其家属妥善处理好后事。
三、易地居住离休干部
1、易地居住离休干部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对易地居住离休干部要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各单位应积极帮助他们就近就地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活动,是党员的应将其党组织关系转到就近的代管单位或社区,以便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关于他们的医疗问题,可参照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有关规定办理,尽可能地为其提供便利。
2、对于出国定居的离休干部按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2]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1、基本情况资料管理制度。各级老干部部门,对本地区、本单位的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含接收安置的外地离休干部),要建立有关基本情况档案资料,掌握好离休干部本人和家庭的有关情况。
2、联系制度。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原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加强与接收单位以及离休干部本人的联系,及时了解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情况和学习、思想、身体等状况,认真做好管理服务工作。接收安置单位也应经常与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原单位保持联系,通报老同志的有关情况。对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原单位和接受单位要及时给予关心、照顾。
3、检查汇报制度。各级老干部部门每年在进行目标考核时,要把易地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年终总结老干部工作时,要向党委、政府汇报易地安置工作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五、关于易地安置和易地居住离休干部工作的其他问题
1、对原单位属改制或破产企业的易地安置和易地居住离休干部,各地各部门应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江西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赣办字[2006]8号)要求,妥善落实好他们的接收管理单位。接收管理单位要主动与原企业联系,承接好易地安置和易地居住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2、今后,干部离休后一般不再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易地安置。凡过去已办理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原则上不再进行第二次安置。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
2006年5月8日
易地安置和易地居住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等工作是老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以及城镇户籍制度发生的深刻变化,离休干部安置和居住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为了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易地安置和易地居住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更好地落实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易地安置和易地居住
离休干部易地安置是指干部离休后,本人要求回原籍或配偶所在地,经组织批准、联系,对离休干部进行跨省、市、县的安置。易地居住是指干部离休后自行办理户口迁移,跨省、市、县长期居住。
二、易地安置离休干部
(一)政治待遇方面
1、原单位要切实在政治上重视和关心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积极主动地协助接收安置单位落实好他们的各项政治待遇。经常性地通过各种形式向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通报本地区、本单位有关情况,使他们了解原地区、原单位的新变化、新面貌。
2、各级组织、老干部部门和有关单位,对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应坚持走访慰问制度。各级各部门的领导,要利用出差、开会等机会,就近顺道走访看望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对省内跨市、县安置的离休干部,每年至少走访慰问一次;对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至少每两年走访慰问一次。
3、接收安置单位对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要与本地区、本单位同职、同条件的离休干部一样同等对待,按规定落实好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做到定期召开座谈会,按规定组织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有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组织参观考察经济建设和工农业生产项目,定期走访慰问等。
4、接收安置单位要将易地安置的党员离休干部编入党的组织,保证他们按规定参加组织活动;回农村安置的党员离休干部,也要就近编入乡(镇)或村党支部(党小组),定期组织他们参加党组织生活。
5、接收安置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老干部活动场所和老年大学,为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参加活动和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二)生活待遇方面
1、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政策规定享受的各项生活补贴以及原单位发放给老同志的各种福利,原单位要按时足额寄发,并承担邮寄费。离休费如有变动,要及时作出说明。
2、关于地方性补贴的执行标准问题。凡已签定《安置协议》予以明确的,要继续按《安置协议》执行。《安置协议》未明确或未签《安置协议》的,根据国家人事部离退休司《人退司函(1992)5号》“可由其原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酌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按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原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3、关于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医药费问题。对享受公费医疗的,按我省省级公费医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对参加医药费单独统筹的,按照各地医保经办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回农村安置的,各地各部门要按规定保证这部分老同志的医疗待遇得到落实。
4、各地、各部门对接收安置的外地离休干部,在医疗保健上应与本地、本部门同职级离休干部一样,享受门诊、住院优先的待遇。
5、各地、各部门要为接收安置的外地离休干部办理《老年优待证》等,保证这些老同志同样享受我省的有关社会优待和服务。
6、切实保障各项经费的落实和管理。原单位要按《安置协议》及时将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管理费拨付给接收地区(单位),不得拖欠。凡接收安置外省、市、县离休干部的单位,也可按《安置协议》中规定的或通过协商的办法向离休干部原单位收取管理费。
7、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去世,原单位一定要派人前往安置地协助接收单位妥善处理其后事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向主管部门报告;外地安置在当地的离休干部去世,当地老干部部门应及时与离休干部原单位联系,并主动协助其家属妥善处理好后事。
三、易地居住离休干部
1、易地居住离休干部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对易地居住离休干部要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各单位应积极帮助他们就近就地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活动,是党员的应将其党组织关系转到就近的代管单位或社区,以便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关于他们的医疗问题,可参照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有关规定办理,尽可能地为其提供便利。
2、对于出国定居的离休干部按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2]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1、基本情况资料管理制度。各级老干部部门,对本地区、本单位的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含接收安置的外地离休干部),要建立有关基本情况档案资料,掌握好离休干部本人和家庭的有关情况。
2、联系制度。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原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加强与接收单位以及离休干部本人的联系,及时了解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情况和学习、思想、身体等状况,认真做好管理服务工作。接收安置单位也应经常与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原单位保持联系,通报老同志的有关情况。对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原单位和接受单位要及时给予关心、照顾。
3、检查汇报制度。各级老干部部门每年在进行目标考核时,要把易地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年终总结老干部工作时,要向党委、政府汇报易地安置工作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五、关于易地安置和易地居住离休干部工作的其他问题
1、对原单位属改制或破产企业的易地安置和易地居住离休干部,各地各部门应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江西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赣办字[2006]8号)要求,妥善落实好他们的接收管理单位。接收管理单位要主动与原企业联系,承接好易地安置和易地居住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2、今后,干部离休后一般不再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易地安置。凡过去已办理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原则上不再进行第二次安置。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
200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