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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驰名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保护适用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即可,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该规定难以实现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如果争议商标申请时商标法并无规定,但是涉及新增法律条款的案件是否应当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对于注册近三十年的争议商标,究竟应当如何适用法律?对不同时期驰名商标的证据标准法院如何把握?对于争议商标注册之时主观恶意的判断方法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