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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各犯罪行为之间经常有交叉、交互的现象,在外在表象上很容易混淆此罪和彼罪。正确区分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准确界定犯罪行为性质,对于发挥刑法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正义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界限
隨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和深入发展,逐渐涌现出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侵吞、盗窃、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现象且日趋严重。各犯罪行为之间经常有交叉、交互的现象,在外在表象上很容易混淆此罪和彼罪。因而刑事立法对于犯罪类型的描述和把握上,需要更加具有指导性和操作性。同时,面对社会各式的犯罪主体和手段,司法工作者应坚持法律基本原则和宗旨,揭开犯罪行为外在的包饰,精确把握法条的外延和内涵,准确界定犯罪行为性质,真正发挥刑法打击犯罪、警示社会、维护正义的职能。
一、刑法对于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规定
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主要在以下方面有所不同
1.客观表现不同
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占有本单位财物。
2.主观方面不同
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资金私用,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明,如果在案发前行为人已主动将资金归还单位的,一般会因其主动归还行为而认为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以挪用资金论处。但是,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前未归还的,如何定性就容易带来疑问。这里所说的不退还,是指在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
一般认为,在实际生活中,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观上想退还,但客观上无能力退还,另一种是客观上虽有能力退还,但主观上已发生变化,先前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故意已经转化为侵占该资金的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挪用本单位资金后,犯罪故意发生转变,不再想退还,企图永久非法占为己有,在客观上有能力退还而不退还的,属于刑法中的转化犯,仍应根据处理转化犯的原则,直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三、两者的相似之处和关键区分点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同作为侵犯财产罪范畴,在犯罪构成上有着众多的相似之处,如两罪的犯罪主体均系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客观上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罪对象都包含单位的资金。
由于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两者的客观行为都具有转移单位资金,即资金脱离单位控制的共同特点,所以界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非法占有资金成为区分两者界限的关键。
非法占有目的属于心理层面上的动向,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很多涉嫌职务侵占或者挪用资金的案件难以清楚地界定。对此,我们要注意在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前提下,学会采取科学推定的方法进行认定。在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候,考虑被告人供述的同时,也要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和其他客观事实等情况分析认定。尽管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将资金转移到行为人控制之下的这一行为过程是非常相似的,但出于主观目的不同,客观行为也就会有不尽相同之处。职务侵占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在于永久的占有资金,所以行为人一般会尽可能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将账目做平或者销毁有关账目,尽量不在财务上留痕迹,进而掩盖或隐匿资金的真实去向,使资金被占有的事实难以被别人发现;而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只是想临时性地使用资金,一般会将使用款项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予以归还。非法占有的目的作为人的主观思维活动的一种,除了犯罪嫌疑人自己,他人并无其他途径直接知晓。但行为人的行为可以反映、体现人的主观目的,目的也能引导人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通过行为人的行为和其他相关的客观事实来推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具有科学依据的。我们不能只凭口供,必须同时结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分析推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来综合判断事实。
总之,在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不能直接证明的情况下,应当结合行为人的手段行为、结果行为和行为能力(指弥补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来进行综合认定,不能以偏概全的来推定占有目的。
四、区分二者的意义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近年来发生率越来越高,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并且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这两种罪的处罚方式有差异,因此需要我们正确界定区分二者。有些犯罪情况具有复杂性,法律条文又具有抽象性,对于正确界定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带来一定难度,因此,研究两者的区别与联系,具有非常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区分该两罪的社会意义在于可以明确的给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以符合法律上罪刑相适应原则,达到稳定社会的目的。从不同方面进行比较分析更有利于我们从更多方面、更深层次上领悟理解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制定出两者的区分标准,同时也可以使司法实践中的工作也将更加方便。
参考文献:
[1]陈洪兵.“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与竞合”.《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15年第3期.
关键词: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界限
隨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和深入发展,逐渐涌现出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侵吞、盗窃、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现象且日趋严重。各犯罪行为之间经常有交叉、交互的现象,在外在表象上很容易混淆此罪和彼罪。因而刑事立法对于犯罪类型的描述和把握上,需要更加具有指导性和操作性。同时,面对社会各式的犯罪主体和手段,司法工作者应坚持法律基本原则和宗旨,揭开犯罪行为外在的包饰,精确把握法条的外延和内涵,准确界定犯罪行为性质,真正发挥刑法打击犯罪、警示社会、维护正义的职能。
一、刑法对于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规定
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主要在以下方面有所不同
1.客观表现不同
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占有本单位财物。
2.主观方面不同
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资金私用,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明,如果在案发前行为人已主动将资金归还单位的,一般会因其主动归还行为而认为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以挪用资金论处。但是,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前未归还的,如何定性就容易带来疑问。这里所说的不退还,是指在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
一般认为,在实际生活中,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观上想退还,但客观上无能力退还,另一种是客观上虽有能力退还,但主观上已发生变化,先前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故意已经转化为侵占该资金的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挪用本单位资金后,犯罪故意发生转变,不再想退还,企图永久非法占为己有,在客观上有能力退还而不退还的,属于刑法中的转化犯,仍应根据处理转化犯的原则,直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三、两者的相似之处和关键区分点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同作为侵犯财产罪范畴,在犯罪构成上有着众多的相似之处,如两罪的犯罪主体均系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客观上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罪对象都包含单位的资金。
由于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两者的客观行为都具有转移单位资金,即资金脱离单位控制的共同特点,所以界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非法占有资金成为区分两者界限的关键。
非法占有目的属于心理层面上的动向,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很多涉嫌职务侵占或者挪用资金的案件难以清楚地界定。对此,我们要注意在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前提下,学会采取科学推定的方法进行认定。在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候,考虑被告人供述的同时,也要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和其他客观事实等情况分析认定。尽管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将资金转移到行为人控制之下的这一行为过程是非常相似的,但出于主观目的不同,客观行为也就会有不尽相同之处。职务侵占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在于永久的占有资金,所以行为人一般会尽可能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将账目做平或者销毁有关账目,尽量不在财务上留痕迹,进而掩盖或隐匿资金的真实去向,使资金被占有的事实难以被别人发现;而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只是想临时性地使用资金,一般会将使用款项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予以归还。非法占有的目的作为人的主观思维活动的一种,除了犯罪嫌疑人自己,他人并无其他途径直接知晓。但行为人的行为可以反映、体现人的主观目的,目的也能引导人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通过行为人的行为和其他相关的客观事实来推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具有科学依据的。我们不能只凭口供,必须同时结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分析推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来综合判断事实。
总之,在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不能直接证明的情况下,应当结合行为人的手段行为、结果行为和行为能力(指弥补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来进行综合认定,不能以偏概全的来推定占有目的。
四、区分二者的意义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近年来发生率越来越高,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并且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这两种罪的处罚方式有差异,因此需要我们正确界定区分二者。有些犯罪情况具有复杂性,法律条文又具有抽象性,对于正确界定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带来一定难度,因此,研究两者的区别与联系,具有非常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区分该两罪的社会意义在于可以明确的给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以符合法律上罪刑相适应原则,达到稳定社会的目的。从不同方面进行比较分析更有利于我们从更多方面、更深层次上领悟理解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制定出两者的区分标准,同时也可以使司法实践中的工作也将更加方便。
参考文献:
[1]陈洪兵.“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与竞合”.《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1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