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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依据法律做出的判决必须得到执行,这是勿庸置疑的,但是法官在做出判决时是否应该考虑民众的心理承受能力,即法律是否应该考虑民意或人情,笔者认为这个回答应该是肯定的。本文拟以"许霆案"为个案探讨法律与人情之间的关系,以期抛砖引玉,引起广大学人对法意与人情这一古老的命题进行全新的探讨,从而进一步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