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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4日中國大陸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了第二次修訂。其中,關於監視居住這一強制措施的修改引人關注。在中國大陸,監視居住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離開住所或者特定場所,並遵守有關義務的強制措施。其特點是不予羈押,但活動範圍及會見人員等受到限制。此次關於監視居住措施的修改,主要包含以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