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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对基层检察技术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通过探讨新刑诉法对基层检察技术工作的影响,结合目前我国检察技术工作的运行现状,分析刑诉法修改后检察技术工作存在的困难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 刑诉法 基层检察技术工作 证据
作者简介:梁全、王晟明,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256-02
一、刑诉法的修改对技术工作的影响
(一)电子数据成为证据种类
由于电子技术被人们广泛运用于信息交换,因此电子证据被新《刑事诉讼法》第48条纳入法定证据种类。电子数据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访问记录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有专家指出,电子数据必将成为未来的“证据之王”,检察机关在今后的办案中对电子证据的依赖将日益得到体现。这要求检察技术工作迅速适应这一趋势,有意识地培养能够提取、审查电子数据的技术人员,制定规范、合法提取电子数据的程序,为侦查办案提供服务。
(二)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措施
新刑诉法第14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根据目前的实践,检察机关负责办理技术侦查的具体工作的是侦查部门,但根据技术侦查对公民权利具有侵入性的特点,技术侦查的启动部门与后续跟踪、执行的部门应当互不相同,体现工作部门之间的制约性。借鉴高检院对职务犯罪的嫌疑人的同步录音录像的执行应当由技术部门执行的规定,在侦查部门启动技术侦查措施后,后续跟踪执行应当由技术部门执行,以执行“严格的批准手续”,防止权力的滥用。另外,技术侦查的相关措施大部分与信息技术有关,技术侦查的结果(如获得的电子数据)最终还要经过技术部门的分析与鉴定,因此技术侦查的执行与跟踪由技术部门负责是恰当的。在高检院具体的规定还未明确之前,检察技术部门应当充分谋划,争取成为技术侦查执行环节的负责部门,并组织技术部门的信息骨干学习技术侦查的相关知识,为开展技术侦查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三)完善技术鉴定制度
新刑诉法第186条第三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的出庭作证的义务被写进新刑诉法,否则鉴定意见将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今后技术性鉴定的出庭作证将是技术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求技术鉴定人员熟悉出庭作证的技巧。第192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意见提出意见。”实际上要求鉴定人员与“有专门知识的人”就鉴定问题进行辩论,因此鉴定人员具备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较好的专业知识,否则就会在法庭辩论中陷于被动。
(四)规定同步录音录像在讯问中的使用
2006年,高检院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与尝试。新刑诉法在吸收这一尝试、探索的基础上,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根据高检院的规定,对职务犯罪案件的讯问已经实行同步录音录像,但这一规定目前只在侦查阶段得到执行。根据高检院的相关规定和新刑诉法的精神,当案件流转到公诉阶段,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在讯问时都应当执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且在讯问中同步录音录像要达到“全面、全程、全部”的要求。因此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量将大大增加。
二、检察技术工作在适应修正后的刑诉法方面存在的困难
(一)机构设置与人才培养存在问题
技术工作是侦查办案的基础性工作。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54条规定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加以排除,凸现了技术性证据的重要性。但是,由于技术工作的基础性,它只能对业务办案起到支持性作用,在体现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中具有间接性的特点。而诸如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公诉和侦查监督等办案业务部门,能直接体现检察机关的职能,因此技术工作与办案业务部门相比,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实践中,有的基层院没有设立技术部门,将技术人员归于其它部门,技术业务只是兼顾的工作;部分技术部门干警并没有专门的技术知识;有的技术门类缺乏相应的技术人员。另外,检察技术工作的定位存在偏差,技术人员被大量的非技术性工作束缚了手脚,且技术办案的技能培训明显不足,导致技术办案能力低下,不能适应新刑诉法的要求。
(二)技术办案工作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
检察技术工作大致可以分为技术办案工作和不直接参与技术办案的办公保障工作。技术办案工作如检验鉴定、文证审查、电子数据的提取和检验、心理测试和同步录音录像等等,为侦查办案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其重要性在本次刑诉法的修改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但是在基层一线,技术办案工作并没有得到充分重视,甚至有的基层院将检察技术狭隘地定义为办公保障的后勤部门,忽视其侦查办案功能的存在,不利于检察技术工作的长远发展。笔者2012年参加广东省检察机关法医培训班时,与会的全省法医工作者就全省检察机关的技术工作现状进行充分交流,绝大多数同志认为当前检察机关技术部门的技术办案业务开展存在困难,主要体现在:领导对技术办案工作还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办案业务部门对科学技术参与业务办案的重要性不足,以致技术办案的案源不足;业务办案与技术办案的衔接性差,技术人员与办案人员缺乏有效沟通,限制了技术办案的效果;技术力量不足影响技术办案的开展。其症结归根结底在于技术办案的重视程度不足。 (三)技术力量没有得到有效的整合
由于编制所限,基层检察院技术部门的各种技术门类一般只配备一名技术人员,有的技术门类甚至连相应的技术人员也没有。由于司法鉴定至少应当由二名鉴定人完成,因此各地基层院技术部门一般并不具有鉴定能力,也没有鉴定资格。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由于缺乏开发创新团队,信息化工作很大程度上只能外包给社会的技术公司,造成基层院信息技术人员技术开发的实践不足,工作能力退化,不能完成基层院一般的信息化创新需要,以致基层院技术部门经常出现平时无事做,有事做不了的尴尬境地。其主要原因在于,缺乏一种将各地基层院技术力量有效整合起来的工作制度,不能形成技术合力。
(四)检察技术与业务部门的相互配合存在问题
办案工作是检察技术的最重要职能。检察技术主要肩负着刑事技术监督和侦查技术协助工作。在基层院实践中,技术工作如何实现与业务部门工作的有效配合是一个难点所在。检察技术与业务部门的配合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是刑检部门在司法鉴定文书的审查方面与技术部门的配合欠佳。由于刑检部门的办案人员对司法鉴定的文证审查的意识不强,认为文证审查可有可无,有的甚至放弃对司法鉴定文证审查的监督,由办案人员代行专业技术监督之职,这是相当危险的,特别是以专业鉴定为定罪依据的案件,如果鉴定错误,将造成不可逆转的冤假错案。事实上,全国检察机关文证审查存在一定的纠错率,而由于检察技术具有一定的专业性,错误的鉴定一般只能专业技术人员才能发现,因此司法鉴定的文证审查是不可缺少的,它是诉讼监督的一部分。
二是侦查部门与检察部门之间的配合欠佳。近年来侦查设备与侦查技术已得到迅猛发展,而基层院技术部门的技术人员对此适应不足,知识更新跟不上办案需要,其原因在于基层检察院技术人员的创新性和能动性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技术培训不能体现现代侦查技术的最近进展。例如,电子数据的重要性日益得到显现并以新的证据种类纳入新的刑诉法,而电子数据的采集方法、采集设备近年已有较大进步,但由于技术人员的知识老化,对此项技术掌握不足,不能为侦查办案提供有效支持。另外,侦查部门对科学证据的重视程度不够,过度依赖言词证据的,不善于发现科学证据,也不主动请求技术部门协助,影响了案件的办理质量。只有经过信息技术人员的充分挖掘,才能形成完整的电子数据证据,不致遗漏关键信息。另外,通过司法会计等传统技术业务,可以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新问题,找出新案源。
三、技术工作全面适应新刑诉法的若干思考
(一)准确定位职能,重视技术办案工作
上世纪八十年代,全国检察机关在设立技术部门时对技术部门的定位就是利用技术专业知识直接参与办案工作,为侦查办案审查或提供科学证据。随后在九十年代,由于办公自动化的需要,又赋予技术部门的信息化保障的功能。新刑诉法完善了鉴定制度、确立了电子数据的地位、明确了同步录音录像和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范围,因此新刑诉法更加突出技术办案工作的重要性,基层检察院的技术办案工作将更加重要、更为繁重,这要求检察技术的工作重心重新回到技术办案的轨道上来,因此技术办案力量不但不能削弱,反而应当加强。应当保证基层院有相应的法医、司法会计、信息技术、影像技术等专业的技术人员,以适应修正后的刑诉法对技术工作的要求。
(二)重视制度建设,确保业务部门与技术部门衔接顺畅
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技术办案的规定多为概括性的,缺乏相应的具体执行措施,造成业务部门与技术部门的配合脱节。实践中,业务办案部门多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决定是否要求技术力量的介入,没有统一的规范,业务办案人员贪图方便经常绕开检察技术环节。特别由于自侦案件过度依靠言词证据,当言词证据出现反复时,由于缺乏相应的科学证据,致使案件质量受到影响。因此,应当重视技术办案相关制度的建设,制定启动技术办案工作的检察业务标准和程序,在涉及刑诉法规定的技术证据时,均要检察技术人员审查把关或提取鉴定,确保案件质量。
(三)开展继续教育,开展技术创新
检察技术部门的工作对象就是诉讼中的技术性证据。科技的迅猛发展和各种电子产品的广泛应用,互联网、计算机、各种存储设备的数据信息已逐渐成为诉讼证据的一个重要来源,这就是新刑诉法所规定的新证据种类“电子数据”。另外,新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权。因此,如何适应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对以各种形式存在的电子数据证据进行提取、固定和检验鉴定,确保电子数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如何学习先进的技术侦查手段,以专业知识协助侦查部门决定采取何种形式的技术手段,是新刑诉法对技术部门提出的新任务和新挑战。只有通过开展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有针对性的技术培训和技术练兵活动,创新技术性证据的发现、提取和鉴定方法,使技术人员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才能提高技术人员的法律监督能力,在违法犯罪的斗争中始终不辱使命。
(四)整合技术力量,提高区域技术人员的战斗力
如前所述,在新刑诉法实行后,基层院技术力量已不能适应办案需要。应当以地市级检察机关为单位,以建立司法鉴定中心为契机,整合辖区基层检察机关的技术力量,形成技术合力完成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疑难案件的文证审查、重大案件的电子数据提取、信息技术的开发等技术工作,既能解决依靠单一的基层院技术力量无法解决的技术难题,同时以地市级为单位,又可以保证技术办案的充足案源,使技术人员在经常性的技术办案中得到锻炼,保持技术人员的战斗力。
关键词 刑诉法 基层检察技术工作 证据
作者简介:梁全、王晟明,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256-02
一、刑诉法的修改对技术工作的影响
(一)电子数据成为证据种类
由于电子技术被人们广泛运用于信息交换,因此电子证据被新《刑事诉讼法》第48条纳入法定证据种类。电子数据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访问记录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有专家指出,电子数据必将成为未来的“证据之王”,检察机关在今后的办案中对电子证据的依赖将日益得到体现。这要求检察技术工作迅速适应这一趋势,有意识地培养能够提取、审查电子数据的技术人员,制定规范、合法提取电子数据的程序,为侦查办案提供服务。
(二)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措施
新刑诉法第14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根据目前的实践,检察机关负责办理技术侦查的具体工作的是侦查部门,但根据技术侦查对公民权利具有侵入性的特点,技术侦查的启动部门与后续跟踪、执行的部门应当互不相同,体现工作部门之间的制约性。借鉴高检院对职务犯罪的嫌疑人的同步录音录像的执行应当由技术部门执行的规定,在侦查部门启动技术侦查措施后,后续跟踪执行应当由技术部门执行,以执行“严格的批准手续”,防止权力的滥用。另外,技术侦查的相关措施大部分与信息技术有关,技术侦查的结果(如获得的电子数据)最终还要经过技术部门的分析与鉴定,因此技术侦查的执行与跟踪由技术部门负责是恰当的。在高检院具体的规定还未明确之前,检察技术部门应当充分谋划,争取成为技术侦查执行环节的负责部门,并组织技术部门的信息骨干学习技术侦查的相关知识,为开展技术侦查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三)完善技术鉴定制度
新刑诉法第186条第三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的出庭作证的义务被写进新刑诉法,否则鉴定意见将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今后技术性鉴定的出庭作证将是技术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求技术鉴定人员熟悉出庭作证的技巧。第192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意见提出意见。”实际上要求鉴定人员与“有专门知识的人”就鉴定问题进行辩论,因此鉴定人员具备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较好的专业知识,否则就会在法庭辩论中陷于被动。
(四)规定同步录音录像在讯问中的使用
2006年,高检院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与尝试。新刑诉法在吸收这一尝试、探索的基础上,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根据高检院的规定,对职务犯罪案件的讯问已经实行同步录音录像,但这一规定目前只在侦查阶段得到执行。根据高检院的相关规定和新刑诉法的精神,当案件流转到公诉阶段,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在讯问时都应当执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且在讯问中同步录音录像要达到“全面、全程、全部”的要求。因此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量将大大增加。
二、检察技术工作在适应修正后的刑诉法方面存在的困难
(一)机构设置与人才培养存在问题
技术工作是侦查办案的基础性工作。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54条规定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加以排除,凸现了技术性证据的重要性。但是,由于技术工作的基础性,它只能对业务办案起到支持性作用,在体现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中具有间接性的特点。而诸如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公诉和侦查监督等办案业务部门,能直接体现检察机关的职能,因此技术工作与办案业务部门相比,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实践中,有的基层院没有设立技术部门,将技术人员归于其它部门,技术业务只是兼顾的工作;部分技术部门干警并没有专门的技术知识;有的技术门类缺乏相应的技术人员。另外,检察技术工作的定位存在偏差,技术人员被大量的非技术性工作束缚了手脚,且技术办案的技能培训明显不足,导致技术办案能力低下,不能适应新刑诉法的要求。
(二)技术办案工作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
检察技术工作大致可以分为技术办案工作和不直接参与技术办案的办公保障工作。技术办案工作如检验鉴定、文证审查、电子数据的提取和检验、心理测试和同步录音录像等等,为侦查办案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其重要性在本次刑诉法的修改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但是在基层一线,技术办案工作并没有得到充分重视,甚至有的基层院将检察技术狭隘地定义为办公保障的后勤部门,忽视其侦查办案功能的存在,不利于检察技术工作的长远发展。笔者2012年参加广东省检察机关法医培训班时,与会的全省法医工作者就全省检察机关的技术工作现状进行充分交流,绝大多数同志认为当前检察机关技术部门的技术办案业务开展存在困难,主要体现在:领导对技术办案工作还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办案业务部门对科学技术参与业务办案的重要性不足,以致技术办案的案源不足;业务办案与技术办案的衔接性差,技术人员与办案人员缺乏有效沟通,限制了技术办案的效果;技术力量不足影响技术办案的开展。其症结归根结底在于技术办案的重视程度不足。 (三)技术力量没有得到有效的整合
由于编制所限,基层检察院技术部门的各种技术门类一般只配备一名技术人员,有的技术门类甚至连相应的技术人员也没有。由于司法鉴定至少应当由二名鉴定人完成,因此各地基层院技术部门一般并不具有鉴定能力,也没有鉴定资格。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由于缺乏开发创新团队,信息化工作很大程度上只能外包给社会的技术公司,造成基层院信息技术人员技术开发的实践不足,工作能力退化,不能完成基层院一般的信息化创新需要,以致基层院技术部门经常出现平时无事做,有事做不了的尴尬境地。其主要原因在于,缺乏一种将各地基层院技术力量有效整合起来的工作制度,不能形成技术合力。
(四)检察技术与业务部门的相互配合存在问题
办案工作是检察技术的最重要职能。检察技术主要肩负着刑事技术监督和侦查技术协助工作。在基层院实践中,技术工作如何实现与业务部门工作的有效配合是一个难点所在。检察技术与业务部门的配合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是刑检部门在司法鉴定文书的审查方面与技术部门的配合欠佳。由于刑检部门的办案人员对司法鉴定的文证审查的意识不强,认为文证审查可有可无,有的甚至放弃对司法鉴定文证审查的监督,由办案人员代行专业技术监督之职,这是相当危险的,特别是以专业鉴定为定罪依据的案件,如果鉴定错误,将造成不可逆转的冤假错案。事实上,全国检察机关文证审查存在一定的纠错率,而由于检察技术具有一定的专业性,错误的鉴定一般只能专业技术人员才能发现,因此司法鉴定的文证审查是不可缺少的,它是诉讼监督的一部分。
二是侦查部门与检察部门之间的配合欠佳。近年来侦查设备与侦查技术已得到迅猛发展,而基层院技术部门的技术人员对此适应不足,知识更新跟不上办案需要,其原因在于基层检察院技术人员的创新性和能动性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技术培训不能体现现代侦查技术的最近进展。例如,电子数据的重要性日益得到显现并以新的证据种类纳入新的刑诉法,而电子数据的采集方法、采集设备近年已有较大进步,但由于技术人员的知识老化,对此项技术掌握不足,不能为侦查办案提供有效支持。另外,侦查部门对科学证据的重视程度不够,过度依赖言词证据的,不善于发现科学证据,也不主动请求技术部门协助,影响了案件的办理质量。只有经过信息技术人员的充分挖掘,才能形成完整的电子数据证据,不致遗漏关键信息。另外,通过司法会计等传统技术业务,可以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新问题,找出新案源。
三、技术工作全面适应新刑诉法的若干思考
(一)准确定位职能,重视技术办案工作
上世纪八十年代,全国检察机关在设立技术部门时对技术部门的定位就是利用技术专业知识直接参与办案工作,为侦查办案审查或提供科学证据。随后在九十年代,由于办公自动化的需要,又赋予技术部门的信息化保障的功能。新刑诉法完善了鉴定制度、确立了电子数据的地位、明确了同步录音录像和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范围,因此新刑诉法更加突出技术办案工作的重要性,基层检察院的技术办案工作将更加重要、更为繁重,这要求检察技术的工作重心重新回到技术办案的轨道上来,因此技术办案力量不但不能削弱,反而应当加强。应当保证基层院有相应的法医、司法会计、信息技术、影像技术等专业的技术人员,以适应修正后的刑诉法对技术工作的要求。
(二)重视制度建设,确保业务部门与技术部门衔接顺畅
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技术办案的规定多为概括性的,缺乏相应的具体执行措施,造成业务部门与技术部门的配合脱节。实践中,业务办案部门多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决定是否要求技术力量的介入,没有统一的规范,业务办案人员贪图方便经常绕开检察技术环节。特别由于自侦案件过度依靠言词证据,当言词证据出现反复时,由于缺乏相应的科学证据,致使案件质量受到影响。因此,应当重视技术办案相关制度的建设,制定启动技术办案工作的检察业务标准和程序,在涉及刑诉法规定的技术证据时,均要检察技术人员审查把关或提取鉴定,确保案件质量。
(三)开展继续教育,开展技术创新
检察技术部门的工作对象就是诉讼中的技术性证据。科技的迅猛发展和各种电子产品的广泛应用,互联网、计算机、各种存储设备的数据信息已逐渐成为诉讼证据的一个重要来源,这就是新刑诉法所规定的新证据种类“电子数据”。另外,新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权。因此,如何适应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对以各种形式存在的电子数据证据进行提取、固定和检验鉴定,确保电子数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如何学习先进的技术侦查手段,以专业知识协助侦查部门决定采取何种形式的技术手段,是新刑诉法对技术部门提出的新任务和新挑战。只有通过开展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有针对性的技术培训和技术练兵活动,创新技术性证据的发现、提取和鉴定方法,使技术人员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才能提高技术人员的法律监督能力,在违法犯罪的斗争中始终不辱使命。
(四)整合技术力量,提高区域技术人员的战斗力
如前所述,在新刑诉法实行后,基层院技术力量已不能适应办案需要。应当以地市级检察机关为单位,以建立司法鉴定中心为契机,整合辖区基层检察机关的技术力量,形成技术合力完成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疑难案件的文证审查、重大案件的电子数据提取、信息技术的开发等技术工作,既能解决依靠单一的基层院技术力量无法解决的技术难题,同时以地市级为单位,又可以保证技术办案的充足案源,使技术人员在经常性的技术办案中得到锻炼,保持技术人员的战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