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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谋取利益并非影响受贿罪既遂标准的内容,既遂点应为贿赂收取之时,对于收受后将贿赂上交单位财务或用于单位公务的"归公"行为的司法评价,应从行为人是否具有受贿故意,即权钱交易的故意进行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在"贿款归公"中,上交和用于公务这两种情况有不同的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