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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税合一”对山西利用外资的影响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是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涉及外商投资政策的重大调整,对山西未来市场竞争格局和发展思路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从近期看:
(一)“两税合一”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时期内会影响招商引资。“两税合一”后取消对外资的优惠政策必将冲击招商引资工作,特别是出口导向型公司和“国际避税地”公司这两类对税收优惠较为敏感的企业,对山西的投资有较大的影响。表现在:一是利用外资规模可能会有所缩减,但不会出现大的起落。由于外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比内资企业享有更多的优惠,现行税制的不平等已经使越来越多的内资企业走上“假外资”之路。因为,“两税合一”前,在山西投资的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政策:对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提供免税或低税的优惠待遇, 而且企业来自于境外的投资所得不用回到居住国交税, 其税负主要产生于东道国政府的征税。“两税合一”后,外资所得税税率的提高,势必会影响这些“外资”进入山西的速度。从而使这部分“外资”逐渐恢复本来面目。因而,随着这部分“外资”的退出,利用外资的存量规模可能会有所减少。二是利用外资增长速度可能会趋缓。原因是一些跨国公司出于全球经营战略的考虑,需要对投资决策做出重新评估,可能会延缓投资;国际“套利资本”可能会将投资方向转向世界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境内机构以套取税收优惠政策为目的的“返程投资”会因“两税合一”而减少。
(二)“两税合一”会影响到中小外资企业的生存。按照具体政策调整的方式不同,对中小企业的影响也有所不同。而且随着“两免三减半”等减税期政策取消,那些钻政策空子,反复注册、反复享受优惠政策的个别外资企业可能将无法生存;部分小型外资企业由于本身资金实力不强,产品技术含量不高,属于低技术水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来山西投资除了廉价的劳动力,也比较看中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间接收益。面对调整后的所得税负,这些小型外资企业如果不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很可能在冲击中垮掉。在无法满足这部分企业提出的继续享受税收优惠要求的前提下,他们可能会因优惠政策的取消而放弃在山西的投资。
从长远看:
(一)有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两税并存”税收优惠更多的是刺激引资的规模,而对外资的结构缺乏引导力。加之所采取的优惠政策手段单一,这就刺激了短期的、投机性的投资活动。山西省外商投资企业的产业构成中,大部分资金投向短平快的加工产业,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企业,而山西经济发展亟需重点扶持的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则由于投资大、回收期长等原因而外商投资数量较少。“两税合一”后这种明确的产业导向,可鼓励外商投资投向山西的基础设施、高新技术、农业、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产业,使外资的有效利用与山西的产业结构调整有效地结合起来。
(二)有助于实现外资来源结构的优化。过去,山西外商资金来源国比较单一,欧美国家外商直接投资较少。2006年,香港的合同外资占全省合同外资的42%,而美国、日本和欧盟的合同外资分别占全省合同外资的6.3%、2.6%和4.3%,3大经济体累计对山西投资仅占山西吸收外资总量的13.2%。因此,以吸收欧美日直接投资为重点,促进世界优质跨国公司来山西投资,将是山西实现外资来源结构优化的必然选择。
“两税合一”虽然短期内会影响香港等地对山西的出口导向型和避税型投资,但透明的税收政策,合理合规的税收法制环境,正在吸引越来越多的国外大型跨国企业进入山西,他们一方面带来了大规模的资金、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及优秀的技术、管理人才,另一方面其投资具有明显的集聚效应,促使山西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产业的发展。
二、税收优惠并非吸引外资的决定因素
外资投资动机表明: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对外资投向有一些促进作用,但并非吸引外资的主要因素。英国经济学家约翰·邓宁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了国际生产折衷理论(OLI理论)。他认为, 吸引跨国企业投资需要具备3种优势,即所有权优势(O) 、区位优势(L)和内部化优势(I)。在我国,这3个优势之中,区位优势比其他两个优势的影响要大得多。主要体现在:
第一,我国政治经济环境稳定。我国稳定的政治经济环境给予山西以外围上的保障,更重要的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五”期间,山西经济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第二, 山西省是否具备办企业所必需的条件, 如原材料、市场潜力与劳动力成本因素等。其中市场潜力因素,是一切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就山西省来说, 至少为投资者提供了两个巨大的机会: 一是为高质量产品提供了一个低成本、高效率的外包市场;二是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拥有3 000多万人口的潜在市场。
第三, 山西省是否具备办好企业的必要条件, 如政府部门办事效率、完善的交通、运输、银行、通讯、保险等基础设施等。如果投资的前提、办企业的必需条件和办好企业的必要条件均已具备,外国投资者才会进一步考虑赚多赚少的问题,也就是考虑诸如税率的高低、税收优惠的多少等优惠待遇问题。否则,优惠再多、税率再低对外国投资者也不会有吸引力。因此, 税收政策在提升一国吸引外资的竞争优势方面的作用有限,并非决定性因素。
第四,山西是全国的能源和矿产资源大省,自然资源得天独厚。资源探明储量居全国第1位的有煤、煤层气、铝土矿、金属镁等7种,居全国前10位的有34种,特别是煤炭储量和年开采量分别居全国的1/3和1/4,煤炭外调量占全国市场交易的2/3。随着国家已确定将山西建成全国最重要的能源基地,特别是把山西列为全国唯一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试点省份,也为山西吸引外资提供了重要的发展机遇。
有关的实证研究表明,小规模的投资者对税收优惠通常要比大规模的投资者更为敏感。也就是说,税收优惠往往只对中小资本有较大的吸引力,大型跨国公司具有雄厚的资本、一流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其投资往往注重长期战略回报,注重整体利益和综合经营,对一般的投资优惠或投资刺激兴趣不大,而更多地关心基本的投资环境以及投资条件的稳定性。跨国公司在实现一体化扩张的过程中,最关心的因素为基础设施、现有外资状况、工业化程度和市场容量等。从未来走势看,我国吸收外资诸多有利的基础因素并没有改变:投资领域进一步扩大,潜在消费需求不断增长,软硬环境明显改善,国民经济发展势头在全球突出强劲,外商在新一轮制造业转移中普遍将我国视为投资信心最强国。此外,我国社会稳定,奥运会、中部崛起等也将带来巨大的商机,这一切都表明我国及我省对跨国公司资本的吸引力只会增强不会减弱。
三、“两税合一”后对外资仍有较大吸引力
(一)关于税率的规定。“两税合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这个税率低于经合组织国家目前的平均税率,也低于中国周边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平均税率,因而对外资仍有吸引力。世界上有150多个国家所得税率是28%,所以,对招商引资不会有太大的影响。
(二)关于鼓励投向产业的规定。“两税合一”后,外资若进入我国鼓励发展的产业或投资领域(如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减排治污项目),将能享受到颇具力度的政策优惠,虽然这种优惠在形式上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但实际上许多外资基于自身的科技水准和对工艺诀窍的掌握,可能于相当长时期内在获取政策优惠上面,会更具有竞争优势。同时,新所得税法由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产业优惠为主,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扩大到了全国范围。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明确规定,凡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31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这不仅为税收政策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方式、税收优惠的政策导向以及税收优惠条件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今后在实践中探索最适当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领域和最适中的抵扣比例预留了法律空间。
(三)关于过渡期的规定。“两税合一”后,为了防止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与合并前形成太大的反差,对现有的外资企业给予过渡期的照顾。在过渡期内,允许原实行低税率的这些企业,在一定的期限内逐步过渡到25%的名义税率,而且所享受的一些减免措施在一定期限内还可以继续享受。所以从总体上看,不会对现有外资企业和引进外资产生大的影响。
四、提高山西吸引外资质量和水平的
对策建议
当前国际资本流动加速,国内经济结构优化,特别是“中部崛起”战略的深入实施,为山西的招商引资提供了有利时机。应对“两税合一”的政策调整,山西的招商引资应适应国际国内环境变化,充分利用“承东启西”的重要战略地位,对“两税合一”后山西省利用外资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建议:
(一)更新引资理念,调整引资思路。“两税合一”是国家为“调整经济结构,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而出台的重要政策措施。因而,我们应从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出发,适应税制的调整,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要“眼光向内”,克服对外资的过分依赖;要重视土地、资源、环境和劳动力优势,克服“引资就要给优惠”的思想,要靠经济环境和人文环境引资;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克服行政引资带来的弊端;要更多地关注高新技术的引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克服为“引资而引资”的错误观念。
(二)调整引资政策,重视引资质量。“两税合一”政策并不是取消了税收优惠政策,而是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两税合一”后,招商政策应按照公平、效率的原则,结合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的调整,尽可能淡化区域性优惠,注重产业性优惠,实现税收优惠政策由区域优惠为主向产业优惠为主的转变,即将特惠制转变为面向内、外资企业共同的普惠制。这种导向的目的,是由从前的鼓励企业出口,改为鼓励发展技术先进的产业。因此,应通过引进高新技术,提升企业科技水平,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引资手段应充分利用土地、自然资源、环境、劳动力资源优势,靠经济环境、人文环境和市场经济规律引资。要根据产业优惠政策指引的方向配置资源,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山西省今后的招商工作,也应实现政策招商转向产业招商,以提高开发效益为重点,开展选择性招商。在招商区域和项目上,主动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和国内发达地区的产业转移,重点引进产业集聚型、资金技术密集型的项目,大力吸引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和大财团落户山西。
(三)优化利用外资结构,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利用外资结构不合理是山西省利用外资的一个突出问题,“两税合一”为我们调整投资方向、优化引资结构提供了契机,应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合理引导外资投向,优化投资结构,努力提高利用外资水平,以促进山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两税合一”后,应树立产业结构优化新观念。在利用外资过程中,一是树立优化产业结构新观念,要考虑国际、国内、本地区的产业布局情况,是否属于重复设置;引进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额是否饱和;引进的企业对上下游产业所产生的关联效应有多大;引进的企业对同行业与所属产业是否具有技术创新的效应等。二是加强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导向。应积极引导外资重点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环保产业,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低技术含量以及资源型行业的外资项目,更加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对利用外资的领域作结构性调整,鼓励进入技术含量高的行业,借助外资形成具有国际国内竞争优势的行业。遵循最新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来招商引资。三是以产业招商为重点,形成产业发展集群。在招商中强化产业招商理念,着眼于优化提升产业结构和构建产业体系,围绕核心产业链招商,从单纯依靠政策优惠招商的模式转向以产业招商为主的模式。四是突出重点,积极引进大项目。对全球跨国公司的基本状况、投资意向等情况,应及时收集汇总和分析,以便于积极主动应对。同时,要主动与世界500强企业合作,着重引进一批科技含量高、产业层次高、资金密度高、牵动能力强的大项目,努力创造条件吸引更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研发中心、分销中心、采购中心等机构落户山西。
责编:险峰
(全国商务财会获奖论文)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是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涉及外商投资政策的重大调整,对山西未来市场竞争格局和发展思路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从近期看:
(一)“两税合一”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时期内会影响招商引资。“两税合一”后取消对外资的优惠政策必将冲击招商引资工作,特别是出口导向型公司和“国际避税地”公司这两类对税收优惠较为敏感的企业,对山西的投资有较大的影响。表现在:一是利用外资规模可能会有所缩减,但不会出现大的起落。由于外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比内资企业享有更多的优惠,现行税制的不平等已经使越来越多的内资企业走上“假外资”之路。因为,“两税合一”前,在山西投资的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政策:对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提供免税或低税的优惠待遇, 而且企业来自于境外的投资所得不用回到居住国交税, 其税负主要产生于东道国政府的征税。“两税合一”后,外资所得税税率的提高,势必会影响这些“外资”进入山西的速度。从而使这部分“外资”逐渐恢复本来面目。因而,随着这部分“外资”的退出,利用外资的存量规模可能会有所减少。二是利用外资增长速度可能会趋缓。原因是一些跨国公司出于全球经营战略的考虑,需要对投资决策做出重新评估,可能会延缓投资;国际“套利资本”可能会将投资方向转向世界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境内机构以套取税收优惠政策为目的的“返程投资”会因“两税合一”而减少。
(二)“两税合一”会影响到中小外资企业的生存。按照具体政策调整的方式不同,对中小企业的影响也有所不同。而且随着“两免三减半”等减税期政策取消,那些钻政策空子,反复注册、反复享受优惠政策的个别外资企业可能将无法生存;部分小型外资企业由于本身资金实力不强,产品技术含量不高,属于低技术水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来山西投资除了廉价的劳动力,也比较看中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间接收益。面对调整后的所得税负,这些小型外资企业如果不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很可能在冲击中垮掉。在无法满足这部分企业提出的继续享受税收优惠要求的前提下,他们可能会因优惠政策的取消而放弃在山西的投资。
从长远看:
(一)有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两税并存”税收优惠更多的是刺激引资的规模,而对外资的结构缺乏引导力。加之所采取的优惠政策手段单一,这就刺激了短期的、投机性的投资活动。山西省外商投资企业的产业构成中,大部分资金投向短平快的加工产业,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企业,而山西经济发展亟需重点扶持的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则由于投资大、回收期长等原因而外商投资数量较少。“两税合一”后这种明确的产业导向,可鼓励外商投资投向山西的基础设施、高新技术、农业、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产业,使外资的有效利用与山西的产业结构调整有效地结合起来。
(二)有助于实现外资来源结构的优化。过去,山西外商资金来源国比较单一,欧美国家外商直接投资较少。2006年,香港的合同外资占全省合同外资的42%,而美国、日本和欧盟的合同外资分别占全省合同外资的6.3%、2.6%和4.3%,3大经济体累计对山西投资仅占山西吸收外资总量的13.2%。因此,以吸收欧美日直接投资为重点,促进世界优质跨国公司来山西投资,将是山西实现外资来源结构优化的必然选择。
“两税合一”虽然短期内会影响香港等地对山西的出口导向型和避税型投资,但透明的税收政策,合理合规的税收法制环境,正在吸引越来越多的国外大型跨国企业进入山西,他们一方面带来了大规模的资金、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及优秀的技术、管理人才,另一方面其投资具有明显的集聚效应,促使山西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产业的发展。
二、税收优惠并非吸引外资的决定因素
外资投资动机表明: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对外资投向有一些促进作用,但并非吸引外资的主要因素。英国经济学家约翰·邓宁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了国际生产折衷理论(OLI理论)。他认为, 吸引跨国企业投资需要具备3种优势,即所有权优势(O) 、区位优势(L)和内部化优势(I)。在我国,这3个优势之中,区位优势比其他两个优势的影响要大得多。主要体现在:
第一,我国政治经济环境稳定。我国稳定的政治经济环境给予山西以外围上的保障,更重要的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五”期间,山西经济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第二, 山西省是否具备办企业所必需的条件, 如原材料、市场潜力与劳动力成本因素等。其中市场潜力因素,是一切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就山西省来说, 至少为投资者提供了两个巨大的机会: 一是为高质量产品提供了一个低成本、高效率的外包市场;二是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拥有3 000多万人口的潜在市场。
第三, 山西省是否具备办好企业的必要条件, 如政府部门办事效率、完善的交通、运输、银行、通讯、保险等基础设施等。如果投资的前提、办企业的必需条件和办好企业的必要条件均已具备,外国投资者才会进一步考虑赚多赚少的问题,也就是考虑诸如税率的高低、税收优惠的多少等优惠待遇问题。否则,优惠再多、税率再低对外国投资者也不会有吸引力。因此, 税收政策在提升一国吸引外资的竞争优势方面的作用有限,并非决定性因素。
第四,山西是全国的能源和矿产资源大省,自然资源得天独厚。资源探明储量居全国第1位的有煤、煤层气、铝土矿、金属镁等7种,居全国前10位的有34种,特别是煤炭储量和年开采量分别居全国的1/3和1/4,煤炭外调量占全国市场交易的2/3。随着国家已确定将山西建成全国最重要的能源基地,特别是把山西列为全国唯一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试点省份,也为山西吸引外资提供了重要的发展机遇。
有关的实证研究表明,小规模的投资者对税收优惠通常要比大规模的投资者更为敏感。也就是说,税收优惠往往只对中小资本有较大的吸引力,大型跨国公司具有雄厚的资本、一流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其投资往往注重长期战略回报,注重整体利益和综合经营,对一般的投资优惠或投资刺激兴趣不大,而更多地关心基本的投资环境以及投资条件的稳定性。跨国公司在实现一体化扩张的过程中,最关心的因素为基础设施、现有外资状况、工业化程度和市场容量等。从未来走势看,我国吸收外资诸多有利的基础因素并没有改变:投资领域进一步扩大,潜在消费需求不断增长,软硬环境明显改善,国民经济发展势头在全球突出强劲,外商在新一轮制造业转移中普遍将我国视为投资信心最强国。此外,我国社会稳定,奥运会、中部崛起等也将带来巨大的商机,这一切都表明我国及我省对跨国公司资本的吸引力只会增强不会减弱。
三、“两税合一”后对外资仍有较大吸引力
(一)关于税率的规定。“两税合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这个税率低于经合组织国家目前的平均税率,也低于中国周边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平均税率,因而对外资仍有吸引力。世界上有150多个国家所得税率是28%,所以,对招商引资不会有太大的影响。
(二)关于鼓励投向产业的规定。“两税合一”后,外资若进入我国鼓励发展的产业或投资领域(如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减排治污项目),将能享受到颇具力度的政策优惠,虽然这种优惠在形式上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但实际上许多外资基于自身的科技水准和对工艺诀窍的掌握,可能于相当长时期内在获取政策优惠上面,会更具有竞争优势。同时,新所得税法由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产业优惠为主,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扩大到了全国范围。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明确规定,凡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31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这不仅为税收政策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方式、税收优惠的政策导向以及税收优惠条件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今后在实践中探索最适当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领域和最适中的抵扣比例预留了法律空间。
(三)关于过渡期的规定。“两税合一”后,为了防止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与合并前形成太大的反差,对现有的外资企业给予过渡期的照顾。在过渡期内,允许原实行低税率的这些企业,在一定的期限内逐步过渡到25%的名义税率,而且所享受的一些减免措施在一定期限内还可以继续享受。所以从总体上看,不会对现有外资企业和引进外资产生大的影响。
四、提高山西吸引外资质量和水平的
对策建议
当前国际资本流动加速,国内经济结构优化,特别是“中部崛起”战略的深入实施,为山西的招商引资提供了有利时机。应对“两税合一”的政策调整,山西的招商引资应适应国际国内环境变化,充分利用“承东启西”的重要战略地位,对“两税合一”后山西省利用外资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建议:
(一)更新引资理念,调整引资思路。“两税合一”是国家为“调整经济结构,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而出台的重要政策措施。因而,我们应从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出发,适应税制的调整,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要“眼光向内”,克服对外资的过分依赖;要重视土地、资源、环境和劳动力优势,克服“引资就要给优惠”的思想,要靠经济环境和人文环境引资;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克服行政引资带来的弊端;要更多地关注高新技术的引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克服为“引资而引资”的错误观念。
(二)调整引资政策,重视引资质量。“两税合一”政策并不是取消了税收优惠政策,而是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两税合一”后,招商政策应按照公平、效率的原则,结合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的调整,尽可能淡化区域性优惠,注重产业性优惠,实现税收优惠政策由区域优惠为主向产业优惠为主的转变,即将特惠制转变为面向内、外资企业共同的普惠制。这种导向的目的,是由从前的鼓励企业出口,改为鼓励发展技术先进的产业。因此,应通过引进高新技术,提升企业科技水平,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引资手段应充分利用土地、自然资源、环境、劳动力资源优势,靠经济环境、人文环境和市场经济规律引资。要根据产业优惠政策指引的方向配置资源,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山西省今后的招商工作,也应实现政策招商转向产业招商,以提高开发效益为重点,开展选择性招商。在招商区域和项目上,主动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和国内发达地区的产业转移,重点引进产业集聚型、资金技术密集型的项目,大力吸引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和大财团落户山西。
(三)优化利用外资结构,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利用外资结构不合理是山西省利用外资的一个突出问题,“两税合一”为我们调整投资方向、优化引资结构提供了契机,应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合理引导外资投向,优化投资结构,努力提高利用外资水平,以促进山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两税合一”后,应树立产业结构优化新观念。在利用外资过程中,一是树立优化产业结构新观念,要考虑国际、国内、本地区的产业布局情况,是否属于重复设置;引进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额是否饱和;引进的企业对上下游产业所产生的关联效应有多大;引进的企业对同行业与所属产业是否具有技术创新的效应等。二是加强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导向。应积极引导外资重点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环保产业,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低技术含量以及资源型行业的外资项目,更加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对利用外资的领域作结构性调整,鼓励进入技术含量高的行业,借助外资形成具有国际国内竞争优势的行业。遵循最新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来招商引资。三是以产业招商为重点,形成产业发展集群。在招商中强化产业招商理念,着眼于优化提升产业结构和构建产业体系,围绕核心产业链招商,从单纯依靠政策优惠招商的模式转向以产业招商为主的模式。四是突出重点,积极引进大项目。对全球跨国公司的基本状况、投资意向等情况,应及时收集汇总和分析,以便于积极主动应对。同时,要主动与世界500强企业合作,着重引进一批科技含量高、产业层次高、资金密度高、牵动能力强的大项目,努力创造条件吸引更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研发中心、分销中心、采购中心等机构落户山西。
责编:险峰
(全国商务财会获奖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