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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某,1969年入伍,1973年退伍。2011年6月,王某提出补办因战致残申请。申请书中王某称其在1971年执行军事任务时,为抢救国家财产而受伤。王某提交了一张1973年(事发两年后)由接诊医院制作的"病历摘要",当中描述了王某1971年受伤治疗的情况。该省民政厅收到下级民政部门上报的评残材料后,经审查,发现王某提交的材料中无任何原始住院病历及医疗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