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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1979年至1997年间的情况作参照,对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的规范性刑法解释即刑法立法解释和刑法司法解释的状况进行述评。从规范性刑法解释的制度定位、与刑法立法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的运作、制度建设的成效、解释主体的变化、修改废止和清理工作、填补和决疑机能的发挥以及与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关系等八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归纳和评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