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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专家:鲁志峰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劳动法专家
Q:我接到了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口头录用通知,并且要求我把本人劳动手册以及相关资料交至广州分公司,广州分公司说北京总公司会出正式的录用合同,需要1 ~ 2 个星期。两个星期后,广州分公司通知我到北京总部再面试一次,面试后却把我淘汰了。由于当初广州分公司已经通知录用我, 并且签收了我的劳动手册, 我推掉了之后所有的面试以及其他录用机会。请问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何女士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对于劳动合同的订立来说,单位向职工发出录用通知书属于要约行为,劳动者向单位表示愿意去工作,并提供劳动手册,属于承诺行为。要约与承诺一旦产生,劳动合同订立行为就已经实现。广州分公司录用你后,总公司又将你淘汰,显然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对此,你有权向广州分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不过,对于录用反悔的违约赔偿标准,法律上并不明确,届时可由仲裁部门和法院根据情况来确定。
Q:公司给我提供了一次培训机会,要求我接受完培训后在公司干满3 年,并让我缴纳了2000 元的担保金,说是担保一定要干完3 年。此担保金合法吗?应该缴纳吗?
施先生
A:《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明确规定,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 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对制止国有、集体、外商投资和私营企业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向职工收取抵押金(品)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同样,对用人单位向职工收取的“劳动合同保证金”、“劳动保护物品及生产工具使用(承包)抵押金”等行为也应予以制止。因此,用人单位对接受培训的员工,要求其交纳担保金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你有权予以拒绝。
Q:我在现在的公司工作了10 年,公司原来是一家外商独资公司,2006 年底被另一家外资公司收购(公司名称没有改变,法人代表做了变更),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2007 年3 月31 日到期,但合同到期以后,新老板没有与我及其他员工续签合同而是继续留用至今。现在公司要求所有员工必须与某中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请问我们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像我这样工作10 年以上的员工现在是否可以拒绝与中介签合同,而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陈先生
A: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单位让你与中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在法律上属于劳务派遣行为,通过劳务派遣用工的,你与现单位的劳动关系随之解除,与中介公司则建立了劳动关系,这也就是说,用工主体发生了变化,因此你有权予以拒绝。对于有没有权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法》第20 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 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你所在的公司虽然被另外一家公司收购,法定代表人也发生了变化,但是法人主体并未变化。在2007 年3 月31 日后,你的同一单位连续工龄已经10 年以上,在合同到期后你继续提供劳动属于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因此你现在已经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
Q:我接到了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口头录用通知,并且要求我把本人劳动手册以及相关资料交至广州分公司,广州分公司说北京总公司会出正式的录用合同,需要1 ~ 2 个星期。两个星期后,广州分公司通知我到北京总部再面试一次,面试后却把我淘汰了。由于当初广州分公司已经通知录用我, 并且签收了我的劳动手册, 我推掉了之后所有的面试以及其他录用机会。请问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何女士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对于劳动合同的订立来说,单位向职工发出录用通知书属于要约行为,劳动者向单位表示愿意去工作,并提供劳动手册,属于承诺行为。要约与承诺一旦产生,劳动合同订立行为就已经实现。广州分公司录用你后,总公司又将你淘汰,显然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对此,你有权向广州分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不过,对于录用反悔的违约赔偿标准,法律上并不明确,届时可由仲裁部门和法院根据情况来确定。
Q:公司给我提供了一次培训机会,要求我接受完培训后在公司干满3 年,并让我缴纳了2000 元的担保金,说是担保一定要干完3 年。此担保金合法吗?应该缴纳吗?
施先生
A:《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明确规定,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 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对制止国有、集体、外商投资和私营企业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向职工收取抵押金(品)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同样,对用人单位向职工收取的“劳动合同保证金”、“劳动保护物品及生产工具使用(承包)抵押金”等行为也应予以制止。因此,用人单位对接受培训的员工,要求其交纳担保金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你有权予以拒绝。
Q:我在现在的公司工作了10 年,公司原来是一家外商独资公司,2006 年底被另一家外资公司收购(公司名称没有改变,法人代表做了变更),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2007 年3 月31 日到期,但合同到期以后,新老板没有与我及其他员工续签合同而是继续留用至今。现在公司要求所有员工必须与某中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请问我们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像我这样工作10 年以上的员工现在是否可以拒绝与中介签合同,而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陈先生
A: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单位让你与中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在法律上属于劳务派遣行为,通过劳务派遣用工的,你与现单位的劳动关系随之解除,与中介公司则建立了劳动关系,这也就是说,用工主体发生了变化,因此你有权予以拒绝。对于有没有权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法》第20 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 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你所在的公司虽然被另外一家公司收购,法定代表人也发生了变化,但是法人主体并未变化。在2007 年3 月31 日后,你的同一单位连续工龄已经10 年以上,在合同到期后你继续提供劳动属于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因此你现在已经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