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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污染企业的存在,中国人居生存环境质量受到严重影响。这些污染企业肆意的违规排放工业废水、废气,对我们的生活造成了直接的恶性影响。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各地由于受到严重工业污染而出现的癌症村有200多处,从2005年开始国内共出现18起重大水污染事件。水资源状况不断恶化,湖泊河流污染严重,根据国家环境监测网《2011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上的数据显示在监测的200个城市4727个地下水监测点位中,优良—良好—较好水质的监测点比例为45%,而较差—极差水质的监测点所占到的比例高达55%。大气的污染也日趋严重,pm2.5的出现就与这些污染企业的污染气体排放有直接的关系。包括之前一直受社会关注的“镉大米事件”,也是由于污染企业污水排放而导致的,这些问题无一不危害着普通民众的生存。从2000年起国家开始针对于污染企业进行治理,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针对于治理后出现的新状况,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一、我国中小污染企业治理所存在的问题
1.环境执法部门执法手段缺乏有效性。目前国家对于污染企业的执法手段主要有四种: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与监督教育手段。其中比较直接有效地手段主要是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两种方式。行政手段是强制性责令污染企业进行停业整改,但这一手段对于中小污染企业的治理有一定的限制性。首先,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分布散,经常出现的现象是它与环保执法部门“打游击战”,而有些三无企业甚至会另起炉灶重新营业。对于这些企業的监管比较困难。其次,环保执法部门对违规企业下达罚单或处罚通知书后,这些企业有三个月时间可进行申诉或整改,我国环保部门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在此期限内不完成要求的,环保局只好将案件移交法院执行,期限又会拉长,使得治理周期过于长。即使法院强制执行停产封贴,可对于追求利润的商家而言监管稍有疏忽,又会重新开业。再其次,对于这些中小企业而言停业整改更新低污染的设备,将大大增加它们的生产成本,因此在外围没有强制执行力要求的情况下这些企业是不会主动整改的。经济手段主要是对污染企业收取一定的罚款和污染治理费用,而这一手段在污染企业治理上也收效甚微。对于这些罚款与污染治理费企业往往通过增加产品价格的方式将这笔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形成了成本的外化现象,这样对于这些企业而言不具有惩戒性,加之罚款全额与这些排放污染企业所得的利润相比往往微不足道,无法得到这些污染企业的重视。同时相比较于那些花大量资金对污染排放进行设备整改升级的正规企业而言,这些污染企业的生产成本廉价的多,使得在市场上污染企业的产品在价格方面更具有竞争力,这样对于正规企业是一种打击与压制。
2.环境监测部门经济的受制与约束性。目前我国各地区环境监测站均属于事业单位编制,只有极个别地区财政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他地区财政经费均由国家划拨三分之一,收取的排污费补贴三分之一,剩余的三分之一由自身创收补贴,创收方式主要是委托性监测和服务性监测,这样导致的结果是环境监测部门由于考虑到经费上的原因受制于企业。同时在利益的驱动下,环境监测部门为了创收,也会使得一些监测结果失真。而环境监测部门又没有第三方监督机构,这就给中小污染企业治理带来了阻力。
3.地方百姓维权困难。出现严重环境污染的地区,老百姓往往出现上告无门的现象。由于地方政府的政绩考察是以地方GDP为主,因此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他们与当地的污染企业形成了一定的利益挂钩,从而当地政府部门为了自己的利益着想往往会对这些企业进行保护与偏袒,这对老百姓的维权形成了阻力。而环境执法部门的权利又太小,在对于这些企业的整治上显现出力道不够。因此,老百姓只能依靠媒体或者网络的宣传吸引更多人的关注与热议,进而引起上级乃至中央政府的重视以实现对于自己利益的维护。并且,只有当出现污染企业导致大规模群体利益受损时才能引起媒体与网络的足够关注。而更为普遍的是对于小群体或弱势群体利益受损事件发生时并没有有效的解决途径。
二、解决途径与建议
1.完善相关政策、法律,加大排污企业经济惩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政府需加强对于环保法律、法规及各项标准的完善,对于中小污染的治理做到有法律法规可依靠,有可行的标准可以参照。例如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地方政府的环保职能与职责,对于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具体应负的责任与处罚条例加以完善,同时政府一直在宣称要建立重污染企业退出机制,可具体退出标准迟迟没有确定。在经济措施上应加强排污企业的罚处力度,以加强排污企业的违法成本。以国际事件为例:2010年5月隶属于英国石油公司的“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在墨西哥湾发生爆炸,出现了严重的漏油事件,对周边整个生态系统与海上环境造成危害,为此英国石油公司共支付各项罚金将近400亿,其中包括150亿的环境破坏赔偿金,使得英国石油公司近乎于“倾家荡产”;2011年6月美国康菲石油公司在中国渤海湾同样发生石油泄漏事件,对我国的环境造成严重损害,但最终处罚结果仅仅只有20万,这对于一家年盈利120亿的公司而言根本就是不痛不痒的事情。因此只有对这些污染企业加大经济惩罚力度才能真正起到作用,同时这也是对正规企业的一种保护。
2.对环保监测部门实施财政与权力上的制度改革。一方面我国环境监测部门财政规划结构需进行重新调整,取消现有的财政制度,保障环境监测部门财政上的独立性,以打破企业对环境监测部门的影响与制约现象,抑制虚假数据的产生。以日本为例,日本目前是全球环保事业做得最好的国家之一。日本的环境监测部门的财政来源均由政府统一划拨,针对于具体情况分为三种,对于国家布置的监测任务所有费用由国家统一拨款,如果是地方分配的监测任务费用由地方政府保障,对于国家与地方共同涉及的监测任务由中央与地方协商予以出资安排。另一方面,中央应该实行对环保与环境监测部门的垂直领导,以此改变目前地方政府与地方环保部门的隶属关系,摆脱地方政府对环保部门工作的阻挠与干扰。对于这些部门应该进行充分的放权,例如对于不合格企业的处罚权利不由工商局独自掌握、对于企业的申请与年检环保部门有一票否决的权利,可以对污染治理不合格的企业不予通过并立即关停。 3.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加入环境污染治理内容。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思维的影响,我国在考核地方政府政绩时一直以GDP作为考核的主体,以经济发展与财政收入作为两个重要的衡量指标,这样在无形中为排污企业与地方政府之间达成了一条利益链。因而对于地方政府政绩的考察中因加大环境污染治理所占的考察比例,让其成为主要考察指标,以此来增加地方政府的环保动力,切断地方政府与排污企业的利益链,打破二者间的“双赢”局面。
4.社会信用机制的建设与完善。针对于中小污染企业的“游击战”,应建立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体系,工商局对每个企业的环保诚信情况进行评估,使得销售商与消费者对每个企业的信用情况可以进行查询,从而引导他们的分销与购买选择。其中那些因污染叫停却一再开工的企业在信用体系中进行注明,在销售渠道上对其进行约束,使其无利可图。另外,在企业年检时,拒绝其再次登记经营。这即是对污染企业的制裁,同时也是对那些主动进行设备工艺升级改造正规企业的保护。對每个个人的信用机制也要加以完善,让每个污染企业的负责人在社会中举步维艰,以杜绝他们不道德行为。
5.动员社会各种力量共同参与。政府可以加强对于环保NGO的关注,所谓NGO是指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我国环保公职人员力量有限,而中小污染企业遍地开花,仅仅依靠环保执法人员来对这些企业进行监控就显得有点力不从心。据统计我国目前登记注册的环保NGO组织超过3500家,同时未登记注册的机构与学生组织就更多了,这些NGO有着强大的力量却未得到政府的充分利用。政府首先应该给予这些组织关注从而调动更多社会与公众的积极性,健全相关的法规与政策,使这些组织的发展得到保障,从而提高自身的专业性;同时组织他们对污染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监控,并加强对普通民众与企业的环保宣传工作。打通这些非政府环保组织与环保部门之间的通道,使得那些上告无路的百姓通过联系这些非政府环保组织来达到维权的目的。
综上所述,中小企业污染企业治理问题是多因素、多主体集合而成的复杂问题。在目前问题的解决过程中政府应该发挥主要作用,如何处理好经济与环境的平衡关系是政府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但仅仅依靠政府是无法从根本解决问题。因而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与企业家的个人道德水平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同时民众的个人维权意识也需要加强。
(作者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一、我国中小污染企业治理所存在的问题
1.环境执法部门执法手段缺乏有效性。目前国家对于污染企业的执法手段主要有四种: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与监督教育手段。其中比较直接有效地手段主要是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两种方式。行政手段是强制性责令污染企业进行停业整改,但这一手段对于中小污染企业的治理有一定的限制性。首先,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分布散,经常出现的现象是它与环保执法部门“打游击战”,而有些三无企业甚至会另起炉灶重新营业。对于这些企業的监管比较困难。其次,环保执法部门对违规企业下达罚单或处罚通知书后,这些企业有三个月时间可进行申诉或整改,我国环保部门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在此期限内不完成要求的,环保局只好将案件移交法院执行,期限又会拉长,使得治理周期过于长。即使法院强制执行停产封贴,可对于追求利润的商家而言监管稍有疏忽,又会重新开业。再其次,对于这些中小企业而言停业整改更新低污染的设备,将大大增加它们的生产成本,因此在外围没有强制执行力要求的情况下这些企业是不会主动整改的。经济手段主要是对污染企业收取一定的罚款和污染治理费用,而这一手段在污染企业治理上也收效甚微。对于这些罚款与污染治理费企业往往通过增加产品价格的方式将这笔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形成了成本的外化现象,这样对于这些企业而言不具有惩戒性,加之罚款全额与这些排放污染企业所得的利润相比往往微不足道,无法得到这些污染企业的重视。同时相比较于那些花大量资金对污染排放进行设备整改升级的正规企业而言,这些污染企业的生产成本廉价的多,使得在市场上污染企业的产品在价格方面更具有竞争力,这样对于正规企业是一种打击与压制。
2.环境监测部门经济的受制与约束性。目前我国各地区环境监测站均属于事业单位编制,只有极个别地区财政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他地区财政经费均由国家划拨三分之一,收取的排污费补贴三分之一,剩余的三分之一由自身创收补贴,创收方式主要是委托性监测和服务性监测,这样导致的结果是环境监测部门由于考虑到经费上的原因受制于企业。同时在利益的驱动下,环境监测部门为了创收,也会使得一些监测结果失真。而环境监测部门又没有第三方监督机构,这就给中小污染企业治理带来了阻力。
3.地方百姓维权困难。出现严重环境污染的地区,老百姓往往出现上告无门的现象。由于地方政府的政绩考察是以地方GDP为主,因此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他们与当地的污染企业形成了一定的利益挂钩,从而当地政府部门为了自己的利益着想往往会对这些企业进行保护与偏袒,这对老百姓的维权形成了阻力。而环境执法部门的权利又太小,在对于这些企业的整治上显现出力道不够。因此,老百姓只能依靠媒体或者网络的宣传吸引更多人的关注与热议,进而引起上级乃至中央政府的重视以实现对于自己利益的维护。并且,只有当出现污染企业导致大规模群体利益受损时才能引起媒体与网络的足够关注。而更为普遍的是对于小群体或弱势群体利益受损事件发生时并没有有效的解决途径。
二、解决途径与建议
1.完善相关政策、法律,加大排污企业经济惩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政府需加强对于环保法律、法规及各项标准的完善,对于中小污染的治理做到有法律法规可依靠,有可行的标准可以参照。例如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地方政府的环保职能与职责,对于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具体应负的责任与处罚条例加以完善,同时政府一直在宣称要建立重污染企业退出机制,可具体退出标准迟迟没有确定。在经济措施上应加强排污企业的罚处力度,以加强排污企业的违法成本。以国际事件为例:2010年5月隶属于英国石油公司的“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在墨西哥湾发生爆炸,出现了严重的漏油事件,对周边整个生态系统与海上环境造成危害,为此英国石油公司共支付各项罚金将近400亿,其中包括150亿的环境破坏赔偿金,使得英国石油公司近乎于“倾家荡产”;2011年6月美国康菲石油公司在中国渤海湾同样发生石油泄漏事件,对我国的环境造成严重损害,但最终处罚结果仅仅只有20万,这对于一家年盈利120亿的公司而言根本就是不痛不痒的事情。因此只有对这些污染企业加大经济惩罚力度才能真正起到作用,同时这也是对正规企业的一种保护。
2.对环保监测部门实施财政与权力上的制度改革。一方面我国环境监测部门财政规划结构需进行重新调整,取消现有的财政制度,保障环境监测部门财政上的独立性,以打破企业对环境监测部门的影响与制约现象,抑制虚假数据的产生。以日本为例,日本目前是全球环保事业做得最好的国家之一。日本的环境监测部门的财政来源均由政府统一划拨,针对于具体情况分为三种,对于国家布置的监测任务所有费用由国家统一拨款,如果是地方分配的监测任务费用由地方政府保障,对于国家与地方共同涉及的监测任务由中央与地方协商予以出资安排。另一方面,中央应该实行对环保与环境监测部门的垂直领导,以此改变目前地方政府与地方环保部门的隶属关系,摆脱地方政府对环保部门工作的阻挠与干扰。对于这些部门应该进行充分的放权,例如对于不合格企业的处罚权利不由工商局独自掌握、对于企业的申请与年检环保部门有一票否决的权利,可以对污染治理不合格的企业不予通过并立即关停。 3.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加入环境污染治理内容。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思维的影响,我国在考核地方政府政绩时一直以GDP作为考核的主体,以经济发展与财政收入作为两个重要的衡量指标,这样在无形中为排污企业与地方政府之间达成了一条利益链。因而对于地方政府政绩的考察中因加大环境污染治理所占的考察比例,让其成为主要考察指标,以此来增加地方政府的环保动力,切断地方政府与排污企业的利益链,打破二者间的“双赢”局面。
4.社会信用机制的建设与完善。针对于中小污染企业的“游击战”,应建立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体系,工商局对每个企业的环保诚信情况进行评估,使得销售商与消费者对每个企业的信用情况可以进行查询,从而引导他们的分销与购买选择。其中那些因污染叫停却一再开工的企业在信用体系中进行注明,在销售渠道上对其进行约束,使其无利可图。另外,在企业年检时,拒绝其再次登记经营。这即是对污染企业的制裁,同时也是对那些主动进行设备工艺升级改造正规企业的保护。對每个个人的信用机制也要加以完善,让每个污染企业的负责人在社会中举步维艰,以杜绝他们不道德行为。
5.动员社会各种力量共同参与。政府可以加强对于环保NGO的关注,所谓NGO是指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我国环保公职人员力量有限,而中小污染企业遍地开花,仅仅依靠环保执法人员来对这些企业进行监控就显得有点力不从心。据统计我国目前登记注册的环保NGO组织超过3500家,同时未登记注册的机构与学生组织就更多了,这些NGO有着强大的力量却未得到政府的充分利用。政府首先应该给予这些组织关注从而调动更多社会与公众的积极性,健全相关的法规与政策,使这些组织的发展得到保障,从而提高自身的专业性;同时组织他们对污染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监控,并加强对普通民众与企业的环保宣传工作。打通这些非政府环保组织与环保部门之间的通道,使得那些上告无路的百姓通过联系这些非政府环保组织来达到维权的目的。
综上所述,中小企业污染企业治理问题是多因素、多主体集合而成的复杂问题。在目前问题的解决过程中政府应该发挥主要作用,如何处理好经济与环境的平衡关系是政府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但仅仅依靠政府是无法从根本解决问题。因而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与企业家的个人道德水平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同时民众的个人维权意识也需要加强。
(作者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