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标注行为的权利义务属性探讨

来源 :中国发明与专利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4o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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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专利标注行为,中国与美国的专利法规定不尽相同。美国专利法中将其规定为专利权人行使损害赔偿权时可选择履行的前提条件,该规定实际为一种义务性规定。同时,该义务性规定并未违反《巴黎公约》的相关规定。而中国专利法中一直将专利标注行为规定为专利权人的一种权利,该规定不尽合理。笔者建议应当将专利标注行为做引导性规定,将其规定为专利权人的一项义务。同时,目前阶段可不规定专利权人不履行该义务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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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是农业生产的重要有机肥来源之一,研究其还田过程中土壤有机碳、氮的变化,对了解土壤质量的改变具有重要意义。2011年5~9月作物生长期间,对黑土区不同秸秆全部还田、秸秆全部还田+化肥(C:N=1:10)、秸秆全部还田+化肥(C:N=1:20)后,土壤有机碳、氮的变化研究结果显示,与秸秆未还田(对照)相比,秸秆全部还田(C1.0)条件下土壤pH与土壤湿度略有降低,其他指标则相应增加;含有秸秆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