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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法》经修订后,在养殖业一章中增加了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渔业生产者."这是在我国养殖业已超过捕捞业成为我国渔业发展的主要增长点以及我国压缩海洋近海捕捞力量以后,面临渔业产业结构调整,将有大批的渔业生产者从捕捞业转移到其他产业的情况下,保障渔民的权益而引入的一项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