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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基层社会秩序由公-私两大统治体系构成,公代表官治体系,私代表民治体系,但这不是两个分殊的、对立的体系,两者是一种依存和互嵌关系。在传统向现代转型中,这种秩序原则以新的权威形式被熔铸到变化了的社会结构形态当中。当代基层社会秩序的重构,一方面要建立在传统社会秩序规则与现代社会秩序规范的贯通基础上,另一方面则把秩序原则确立在法治框架下的社会自治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