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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气象预报信息作为一种复杂智力活动的成果,其法律性质的界定在理论中存在分歧,实践中也存在较多质疑。因此将气象预报法律性质予以界定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一般原理讨论,认为有必要对气象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而予以立法保护,并给出立法建议。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天气预报 气象法
作者简介:王珏,宁波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278-03
气象预报是气象预报员根据大气科学理论,实时气象参数,卫星云图,天气雷达,美国、欧洲、日本的预报结论以及自身预报经验结合当地气象特点做出的对未来天气预测的复杂智力成果。这种复杂智力成果是否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学界对此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气象预报是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李光亮在《试论气象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以及卫丽萍等在《气象知识产权研究》中就持此观点。有的认为专业性气象预报属于商业秘密,也有学者认为在现在的法律框架里不能认为气象预报是知识产权客体,但是基于其作为复杂智力成果的价值应当将其作为特殊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吴玲在《气象知识产权有关思考》中对于气象知识产权进行了具体说明。
在全球变暖大背景下,城市对天气变化的敏感程度显著提高,气象预报越来越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这种在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易得的信息,因其具有的公益性质与商业价值之间的矛盾性使得对于其法律属性界定存在分歧,从而在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大争论。如1994年“天”字第一号案:青岛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以及青岛市气象台诉青岛东岳时通电讯公司;2004年河北省石家庄佳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北省及省内各地气象部门之间围绕气象信息经营权进行的13起系列诉讼等,虽然最终都以气象部门胜诉告终,但该判决结果引发了对于气象部门以其气象信息发布的垄断地位,过于追逐利益,损害公众利益的质疑(谷景生《论气象预报不具有知识产权属性——气象部门利益膨胀有损公众利益》)。因此,有必要对气象信息的法律属性进一步分析研究,在法律上加以明确,本文从知识产权的一般原理出发,重新讨论了气象预报作为一种复杂智慧结果,符合知识产权客体的要件及特征,有理由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加以立法保护。
知识产权其概念的表述吴汉东教授将其概括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其定义我们可以看到知识产权的特点主要在于其客体区别与传统的所有权,是产生于精神领域的非物质化的财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有一种法定之权,其产生一般须有法律的认可。可见要讨论气象预报是否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首先应该明确气象预报是否可以归入现有的权利客体中而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受到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内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特殊的知识产权(包括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由于专利权有较高的创新要求,和商标权一起不在本文探讨的范围之内。本文就争议最多的著作权和商业秘密权做出讨论。
一、 气象预报不属于著作权保护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作品”下的定义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见著作权所保护的是一种“独创性表达”,其客体所要满足的条件是应当具有“独创性”,其中“独”是指劳动成果源自于劳动者本人,也即劳动成果是由劳动者独立完成的,而非抄袭的结果;“独创性”中的“创”是指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即能够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
从以上讨论的“独创性”这点上看气象预报是符合这种“独创性”要求的。气象预报是气象预报部门独立的智力劳动成果,是由气象预报员独立完成的,不存在抄袭的可能性;而对于“创”,气象预报的得出,需要气象预报人员在庞杂的数据中选择具有可靠性的数据结合本人大气科学理论基础以及预报经验得出,具有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有学者认为气象预报属于一种客观事实而不应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这也是有失偏颇的。客观事实在时间点上来说是已经发生的,对于这种已经发生的事实的记录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例如时事新闻;而对于气象预报来说并不是对于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的无独创性的汇编,而是对于没有发生的事实的一种经过复杂智力劳动的有理预测,大气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这种合理预测的发生与否都存在不确定性,所以气象预报不属于对于客观事实的简单描述。
综合上面的论述,气象预报看似符合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作品的要求,有学者就认为气象预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其中存在误区。著作权保护的是一种“独创性表达”,可见其客体“作品”不仅要具有“独创性”,还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作为气象预报来说,是一种规范的语言表达形式,对于气象要素的表达形式有严格的规定,不允许气象预报人员随意发挥,而得出这种结果的复杂智力过程并没有表现在气象预报信息里,是不能被社会公众所感知的,这种抽象的思维过程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只有对思想的具体表达才受著作权保护。可见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不应当是气象预报信息,而是体现预报人员思维过程,具有独创性表达的会商稿。
可见,气象预报信息不属于著作权客体作品的范畴,不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气象预报不属于商业秘密
根据气象预报的服务对象的不同,可以将气象预报分为面对公众的公益性气象预报和面对个别服务对象的专业化气象预报。对于公益性气象预报,由于其本身就是面向大众,所以不属于商业秘密范畴。但由于专业化气象预报面向个别的服务对象,不为大众所知悉,作为一种商业化气象活动可以为气象部门带来利益,有些学者认为专业化气象服务应该属于商业秘密。作者对此持相反的观点,即专业化气象预报信息也不属于商业秘密。 创设一种特别的气象知识产权既具有可能性也很有必要性。知识产权的设立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一种平衡,而气象知识产权的设立是使气象部门摆脱过于注重经济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的质疑,更好发展气象事业,最终惠及全社会,获取更大社会利益的有力举措,这是值得提倡的。
五、立法建议
气象预报信息的产权化保护条款可以将其列入《气象法》中,而这些条款的设立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在立法形式上,整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中与气象知识产权相关的内容,统一制定,统一实施,避免法条相互矛盾;其次,在立法内容上,要注重该知识产权的制定不能妨碍公共气象信息的传播,可以将气象预报信息分为公共气象预报和专业气象预报,对于公共气象预报给予最大授权,并且鼓励其内容的传播,而专业气象服务可以商品化,增加其经济价值,做到既保证气象部门自身利益的实现,又不妨碍社会大众享有其利益;最后,在立法保障上,要明确侵权的法律责任,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以做到责权利相统一。在实践过程中应当加大气象知识产权的法律宣传,明确监督机制,以便更好的发展我国气象事业,为社会公共利益更好的服务。
参考文献:
[1]谷景生.论气象预报不具有知识产权属性——气象部门利益膨胀有损公众利益.河北法学.2007 (25).
[2]何亮亮.我国气象服务产品的产权界定与法律保护.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 (23).
[3]李光亮.试论气象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气象与环境学报.2002 (4).
[4]濮云涛.气象预报的产权界定.法制与社会.2014 (22).
[5]王洪光.论天气预报法律保护定位.法律适用.1999 (5).
[6]王阔.基于2008年1月中国南方低温雨雪冰冻事件10-30天延伸期稳定分量的研究.物理学报.2012 (10).
[7]王雷.论对天气预报所载利益的法律保护.政法论坛.1997 (3).
[8]王迁编.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9]卫丽萍.气象知识产权研究.山西气象.1998 (1).
[10]吴汉东编.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11]吴玲.气象知识产权有关问题思考.气象与减灾研究.2011 (34).
[12]张付标.论天气预报的法律性质.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 (21).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天气预报 气象法
作者简介:王珏,宁波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278-03
气象预报是气象预报员根据大气科学理论,实时气象参数,卫星云图,天气雷达,美国、欧洲、日本的预报结论以及自身预报经验结合当地气象特点做出的对未来天气预测的复杂智力成果。这种复杂智力成果是否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学界对此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气象预报是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李光亮在《试论气象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以及卫丽萍等在《气象知识产权研究》中就持此观点。有的认为专业性气象预报属于商业秘密,也有学者认为在现在的法律框架里不能认为气象预报是知识产权客体,但是基于其作为复杂智力成果的价值应当将其作为特殊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吴玲在《气象知识产权有关思考》中对于气象知识产权进行了具体说明。
在全球变暖大背景下,城市对天气变化的敏感程度显著提高,气象预报越来越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这种在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易得的信息,因其具有的公益性质与商业价值之间的矛盾性使得对于其法律属性界定存在分歧,从而在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大争论。如1994年“天”字第一号案:青岛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以及青岛市气象台诉青岛东岳时通电讯公司;2004年河北省石家庄佳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北省及省内各地气象部门之间围绕气象信息经营权进行的13起系列诉讼等,虽然最终都以气象部门胜诉告终,但该判决结果引发了对于气象部门以其气象信息发布的垄断地位,过于追逐利益,损害公众利益的质疑(谷景生《论气象预报不具有知识产权属性——气象部门利益膨胀有损公众利益》)。因此,有必要对气象信息的法律属性进一步分析研究,在法律上加以明确,本文从知识产权的一般原理出发,重新讨论了气象预报作为一种复杂智慧结果,符合知识产权客体的要件及特征,有理由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加以立法保护。
知识产权其概念的表述吴汉东教授将其概括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其定义我们可以看到知识产权的特点主要在于其客体区别与传统的所有权,是产生于精神领域的非物质化的财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有一种法定之权,其产生一般须有法律的认可。可见要讨论气象预报是否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首先应该明确气象预报是否可以归入现有的权利客体中而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受到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内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特殊的知识产权(包括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由于专利权有较高的创新要求,和商标权一起不在本文探讨的范围之内。本文就争议最多的著作权和商业秘密权做出讨论。
一、 气象预报不属于著作权保护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作品”下的定义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见著作权所保护的是一种“独创性表达”,其客体所要满足的条件是应当具有“独创性”,其中“独”是指劳动成果源自于劳动者本人,也即劳动成果是由劳动者独立完成的,而非抄袭的结果;“独创性”中的“创”是指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即能够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
从以上讨论的“独创性”这点上看气象预报是符合这种“独创性”要求的。气象预报是气象预报部门独立的智力劳动成果,是由气象预报员独立完成的,不存在抄袭的可能性;而对于“创”,气象预报的得出,需要气象预报人员在庞杂的数据中选择具有可靠性的数据结合本人大气科学理论基础以及预报经验得出,具有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有学者认为气象预报属于一种客观事实而不应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这也是有失偏颇的。客观事实在时间点上来说是已经发生的,对于这种已经发生的事实的记录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例如时事新闻;而对于气象预报来说并不是对于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的无独创性的汇编,而是对于没有发生的事实的一种经过复杂智力劳动的有理预测,大气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这种合理预测的发生与否都存在不确定性,所以气象预报不属于对于客观事实的简单描述。
综合上面的论述,气象预报看似符合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作品的要求,有学者就认为气象预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其中存在误区。著作权保护的是一种“独创性表达”,可见其客体“作品”不仅要具有“独创性”,还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作为气象预报来说,是一种规范的语言表达形式,对于气象要素的表达形式有严格的规定,不允许气象预报人员随意发挥,而得出这种结果的复杂智力过程并没有表现在气象预报信息里,是不能被社会公众所感知的,这种抽象的思维过程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只有对思想的具体表达才受著作权保护。可见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不应当是气象预报信息,而是体现预报人员思维过程,具有独创性表达的会商稿。
可见,气象预报信息不属于著作权客体作品的范畴,不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气象预报不属于商业秘密
根据气象预报的服务对象的不同,可以将气象预报分为面对公众的公益性气象预报和面对个别服务对象的专业化气象预报。对于公益性气象预报,由于其本身就是面向大众,所以不属于商业秘密范畴。但由于专业化气象预报面向个别的服务对象,不为大众所知悉,作为一种商业化气象活动可以为气象部门带来利益,有些学者认为专业化气象服务应该属于商业秘密。作者对此持相反的观点,即专业化气象预报信息也不属于商业秘密。 创设一种特别的气象知识产权既具有可能性也很有必要性。知识产权的设立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一种平衡,而气象知识产权的设立是使气象部门摆脱过于注重经济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的质疑,更好发展气象事业,最终惠及全社会,获取更大社会利益的有力举措,这是值得提倡的。
五、立法建议
气象预报信息的产权化保护条款可以将其列入《气象法》中,而这些条款的设立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在立法形式上,整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中与气象知识产权相关的内容,统一制定,统一实施,避免法条相互矛盾;其次,在立法内容上,要注重该知识产权的制定不能妨碍公共气象信息的传播,可以将气象预报信息分为公共气象预报和专业气象预报,对于公共气象预报给予最大授权,并且鼓励其内容的传播,而专业气象服务可以商品化,增加其经济价值,做到既保证气象部门自身利益的实现,又不妨碍社会大众享有其利益;最后,在立法保障上,要明确侵权的法律责任,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以做到责权利相统一。在实践过程中应当加大气象知识产权的法律宣传,明确监督机制,以便更好的发展我国气象事业,为社会公共利益更好的服务。
参考文献:
[1]谷景生.论气象预报不具有知识产权属性——气象部门利益膨胀有损公众利益.河北法学.2007 (25).
[2]何亮亮.我国气象服务产品的产权界定与法律保护.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 (23).
[3]李光亮.试论气象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气象与环境学报.2002 (4).
[4]濮云涛.气象预报的产权界定.法制与社会.2014 (22).
[5]王洪光.论天气预报法律保护定位.法律适用.1999 (5).
[6]王阔.基于2008年1月中国南方低温雨雪冰冻事件10-30天延伸期稳定分量的研究.物理学报.2012 (10).
[7]王雷.论对天气预报所载利益的法律保护.政法论坛.1997 (3).
[8]王迁编.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9]卫丽萍.气象知识产权研究.山西气象.1998 (1).
[10]吴汉东编.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11]吴玲.气象知识产权有关问题思考.气象与减灾研究.2011 (34).
[12]张付标.论天气预报的法律性质.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