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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济人社发[2013]140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基金支付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