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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环境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rn根据、、(国土资发[1999]356号)等有关规定,为促进地质勘查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保证程度,建立科学、合理的地质勘查规划体系,指导全国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部决定开展省级地质勘查规划编制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