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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多年来,检察机关不断探索和实践量刑建议制度。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在全国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到目前为止,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已经逐步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但量刑建议制度尚未成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文章将从量刑建议存在的必要性以及试行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完善量刑建议制度的想法,以期使量刑建议更加规范化。
[关键词]量刑建议;必要性;制度完善
量刑建议,是指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出庭支持公诉活动中,依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他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应当被判处的刑种、刑度、执行方式等向法院提出的具体建议。长期以来,量刑一直被认为是法院内部的事情,检察机关行驶公诉职权也只关注定罪而忽略了量刑。“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对于公诉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在出庭公诉中进行量刑辩论。就量刑有关的事实、情节、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审查判断和量刑评估,提交量刑建议书及进行庭审举证、质证、辩论成为公诉职责的新内容。
一、量刑建议制度的必要性
在刑事诉讼中,量刑不仅关系到被告人的处罚结果,也关系到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更关系到司法公正。量刑建议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主要有:
(一)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体现了对司法公正的追求。在我国刑法中,不少罪名的量刑幅度比较大,如“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等等。但有关从重、从轻、减轻等量刑情节规定得并不明确。因此,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在庭审活动中引入公开的量刑程序,有助于打破量刑的暗箱操作,提高量刑的透明度,从诉讼程序上真正体现法官的中立,从而合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确保法官审判的公正性。
(二)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体现了对诉讼效率的追求。合理的程序能够尽可能减少法律实施过程中的资源耗费,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量刑建议能够提高诉讼效率表现在:一是《通知》中明确规定,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公诉人通过对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充分考虑犯罪事实和法律适用后提出的量刑建议,能给法官一定的参考作用,提高法院量刑的准确率和当庭宣判率。二是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后,检察机关因缺乏抗诉的正当理由而不能抗诉,减少了抗诉的随意性,节约了诉讼成本。三是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专门针对量刑展开辩论,使被告人正确认识其所获刑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有利于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大大减少不必要的上诉和上访,实现效率目标。
(三)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有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和公诉人的素质。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只注重犯罪事实的审查,而忽略了被告人和被害人最关心的量刑事实的审查。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就要求公诉人在审查起诉时,不仅要对犯罪事实证据的审查,还要对量刑有关的证据进行审查。一方面公诉人要想自己提出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就必须细致审查案件的全部犯罪情节,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罪重罪轻问题,进而增加公诉人办案的责任心。另一方面公诉人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必须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
二、量刑建议制度试行中的若干问题
在量刑建议制度试行中,结合笔者所在的贵州省平坝县检察院的实际情况来看,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由于公诉部门案件比较多,工作压力比较大,但公诉工作对于年轻人来说,既新鲜又具有挑战性,所以公诉人队伍相对比较年轻。但是年轻公诉人缺乏工作经验,在量刑尺度的把握上缺乏经验。
二是《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而在实践过程中,公诉人没有认真对量刑证据进行审查或者缺乏经验对量刑的幅度把握不准,提出了较轻的量刑幅度。
三是量刑建议书的送达对象在实践操作中不一致。就贵州省平坝县检察院来讲,以前仅仅将量刑建议书送达法院,并不送达被告人。现在的操作是送两份量刑建议书给法院,法院自己留存一份,另一份跟起诉书一并送达被告人。那么,量刑建议书是不是也应当送达被害人,这是试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个问题。如汪某某强奸幼女一案,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是五年有期徒刑。法院通过不公开审理后,判决汪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意见认为,奸淫幼女的应当从重处罚。像这样的案例,量刑建议书送达被害人还是很有必要的。多数情况下被害人都希望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重、从严处罚,但是检察院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量刑建议。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上写有量刑的依据,量刑建议书送达被害人,使被害人看后更容易接受。该案件中,公诉人的理由是汪某某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
四是在司法实践中,附加刑尤其是罚金刑的判处存在极大的随意性,但附加刑的量刑标准缺乏,如对附加刑设置标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法院以罚金代替徒刑的行为。
三、量刑建议制度的完善
(一)量刑建议的推行应当循序渐进。量刑建议制度还处于试行阶段,各基层院都是边摸索边推行,加上公诉人在提出量刑建议方面缺乏经验,因此,量刑建议的推行不宜操之过急,应在充分做好准备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展开。一是要加强与侦查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要求侦查人员强化对量刑事实证据的收集意识,为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提供全面的证据材料。二是要求公诉人认真收集和整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
(二)量刑建议应当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一是公诉人要认真学习,提高自身的素质。如对《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进行认真学习,对意见里的十多个罪名的量刑标准逐一深入研究,同时还对该十多个罪名以往的判决进行总结,建立量刑建议典型案例备查库,把不同量刑情节对量刑幅度的影响进行归纳,使量刑建议和以往判决保持相对平衡,最大程度降低量刑建议试行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带来的不正常波动。二是要规范量刑建议的审核制度。承办人在提出量刑建议以后,要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由部门负责人对全案把好关。三是检察院要正确对待抗诉。如果真是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畸轻而法院采纳的,检察院要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抗诉。
(三)明确量刑建议的送达对象。量刑建议制度还处于试行阶段,很多的做法都是靠下发相关的规定、意见来施行的。在相关的规定、意见中,应当明确量刑建议书的送达对象,明确量刑建议书应当同起诉书一并送达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待制度成熟后,应当立法加以规范和明确。
(四)设置附加刑特别是罚金刑的量刑标准。在法院的判决中,很多犯罪是主刑并处附加刑的,如盗窃罪,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践中公诉人只对主刑提量刑幅度而对附加刑只提种类,这样附加刑特别是罚金刑的操作就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附加刑特别是罚金刑的量刑标准不可能做到全国统一,而是应该根据各地区的经济情况去制定。由于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笔者认为应当以地级市为单位制定附加刑的量刑标准具有可行性,这样可以保证同一犯罪在一个地区内量刑的基本均衡,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参考文献
[1]陈瑞华.论量刑建议[J].政法论坛.2011年3月第29卷第2期.
[2]杜占华.完善检察机关刑事量刑建议制度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0年9月第251期.
[3]黄柳.浅析量刑建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当代法学,2010年第5期.
[4]万龙.论量刑建议制度的完善[J].中国检察官,2010年12期.
[5]沈丹丹.浅谈量刑建议制度试行中的若干问题[J].法制与经济,第254期.
[6]赵靖.量刑建议制度研究[J].重庆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1月.
[7]叶显伟.量刑建议制度研究[J].法制时空,2010年第7期.
[作者简介]计鸿,本科,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科员;龙娴,本科,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员。
[关键词]量刑建议;必要性;制度完善
量刑建议,是指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出庭支持公诉活动中,依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他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应当被判处的刑种、刑度、执行方式等向法院提出的具体建议。长期以来,量刑一直被认为是法院内部的事情,检察机关行驶公诉职权也只关注定罪而忽略了量刑。“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对于公诉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在出庭公诉中进行量刑辩论。就量刑有关的事实、情节、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审查判断和量刑评估,提交量刑建议书及进行庭审举证、质证、辩论成为公诉职责的新内容。
一、量刑建议制度的必要性
在刑事诉讼中,量刑不仅关系到被告人的处罚结果,也关系到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更关系到司法公正。量刑建议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主要有:
(一)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体现了对司法公正的追求。在我国刑法中,不少罪名的量刑幅度比较大,如“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等等。但有关从重、从轻、减轻等量刑情节规定得并不明确。因此,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在庭审活动中引入公开的量刑程序,有助于打破量刑的暗箱操作,提高量刑的透明度,从诉讼程序上真正体现法官的中立,从而合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确保法官审判的公正性。
(二)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体现了对诉讼效率的追求。合理的程序能够尽可能减少法律实施过程中的资源耗费,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量刑建议能够提高诉讼效率表现在:一是《通知》中明确规定,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公诉人通过对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充分考虑犯罪事实和法律适用后提出的量刑建议,能给法官一定的参考作用,提高法院量刑的准确率和当庭宣判率。二是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后,检察机关因缺乏抗诉的正当理由而不能抗诉,减少了抗诉的随意性,节约了诉讼成本。三是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专门针对量刑展开辩论,使被告人正确认识其所获刑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有利于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大大减少不必要的上诉和上访,实现效率目标。
(三)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有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和公诉人的素质。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只注重犯罪事实的审查,而忽略了被告人和被害人最关心的量刑事实的审查。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就要求公诉人在审查起诉时,不仅要对犯罪事实证据的审查,还要对量刑有关的证据进行审查。一方面公诉人要想自己提出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就必须细致审查案件的全部犯罪情节,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罪重罪轻问题,进而增加公诉人办案的责任心。另一方面公诉人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必须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
二、量刑建议制度试行中的若干问题
在量刑建议制度试行中,结合笔者所在的贵州省平坝县检察院的实际情况来看,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由于公诉部门案件比较多,工作压力比较大,但公诉工作对于年轻人来说,既新鲜又具有挑战性,所以公诉人队伍相对比较年轻。但是年轻公诉人缺乏工作经验,在量刑尺度的把握上缺乏经验。
二是《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而在实践过程中,公诉人没有认真对量刑证据进行审查或者缺乏经验对量刑的幅度把握不准,提出了较轻的量刑幅度。
三是量刑建议书的送达对象在实践操作中不一致。就贵州省平坝县检察院来讲,以前仅仅将量刑建议书送达法院,并不送达被告人。现在的操作是送两份量刑建议书给法院,法院自己留存一份,另一份跟起诉书一并送达被告人。那么,量刑建议书是不是也应当送达被害人,这是试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个问题。如汪某某强奸幼女一案,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是五年有期徒刑。法院通过不公开审理后,判决汪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意见认为,奸淫幼女的应当从重处罚。像这样的案例,量刑建议书送达被害人还是很有必要的。多数情况下被害人都希望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重、从严处罚,但是检察院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量刑建议。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上写有量刑的依据,量刑建议书送达被害人,使被害人看后更容易接受。该案件中,公诉人的理由是汪某某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
四是在司法实践中,附加刑尤其是罚金刑的判处存在极大的随意性,但附加刑的量刑标准缺乏,如对附加刑设置标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法院以罚金代替徒刑的行为。
三、量刑建议制度的完善
(一)量刑建议的推行应当循序渐进。量刑建议制度还处于试行阶段,各基层院都是边摸索边推行,加上公诉人在提出量刑建议方面缺乏经验,因此,量刑建议的推行不宜操之过急,应在充分做好准备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展开。一是要加强与侦查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要求侦查人员强化对量刑事实证据的收集意识,为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提供全面的证据材料。二是要求公诉人认真收集和整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
(二)量刑建议应当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一是公诉人要认真学习,提高自身的素质。如对《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进行认真学习,对意见里的十多个罪名的量刑标准逐一深入研究,同时还对该十多个罪名以往的判决进行总结,建立量刑建议典型案例备查库,把不同量刑情节对量刑幅度的影响进行归纳,使量刑建议和以往判决保持相对平衡,最大程度降低量刑建议试行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带来的不正常波动。二是要规范量刑建议的审核制度。承办人在提出量刑建议以后,要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由部门负责人对全案把好关。三是检察院要正确对待抗诉。如果真是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畸轻而法院采纳的,检察院要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抗诉。
(三)明确量刑建议的送达对象。量刑建议制度还处于试行阶段,很多的做法都是靠下发相关的规定、意见来施行的。在相关的规定、意见中,应当明确量刑建议书的送达对象,明确量刑建议书应当同起诉书一并送达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待制度成熟后,应当立法加以规范和明确。
(四)设置附加刑特别是罚金刑的量刑标准。在法院的判决中,很多犯罪是主刑并处附加刑的,如盗窃罪,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践中公诉人只对主刑提量刑幅度而对附加刑只提种类,这样附加刑特别是罚金刑的操作就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附加刑特别是罚金刑的量刑标准不可能做到全国统一,而是应该根据各地区的经济情况去制定。由于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笔者认为应当以地级市为单位制定附加刑的量刑标准具有可行性,这样可以保证同一犯罪在一个地区内量刑的基本均衡,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参考文献
[1]陈瑞华.论量刑建议[J].政法论坛.2011年3月第29卷第2期.
[2]杜占华.完善检察机关刑事量刑建议制度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0年9月第251期.
[3]黄柳.浅析量刑建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当代法学,2010年第5期.
[4]万龙.论量刑建议制度的完善[J].中国检察官,2010年12期.
[5]沈丹丹.浅谈量刑建议制度试行中的若干问题[J].法制与经济,第254期.
[6]赵靖.量刑建议制度研究[J].重庆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1月.
[7]叶显伟.量刑建议制度研究[J].法制时空,2010年第7期.
[作者简介]计鸿,本科,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科员;龙娴,本科,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