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并列独立权利要求是专利授权审查程序中适用单一性原则的产物,在内涵、作用和效果等方面与从属权利要求有明显的区别。人民法院对并列独立权利要求进行司法保护时,应当考虑被引用的在先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并根据不同技术特征对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或保护主题是否有实质性影响来判断其限定作用的有无。被引用权利要求中的特定技术特征体现了整个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人民法院在对并列独立权利要求进行司法保护时应当认定特定技术特征对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具有限定作用。